第三節 新中國憲法的產生與發展(1 / 3)

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今已有半個多世紀的曆史。中國人民一直致力於通過製定憲法以實現對國家的規範管理和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在此期間,共製定了一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和四部正式憲法,並根據形勢的發展對憲法進行及時和必要的修改。

一、《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政權是憲法的基礎,憲法是政權的保障。中國人民經過100多年的英勇奮鬥,終於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取得了反帝反封建和反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勝利。革命勝利後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國家,如何把革命勝利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並且規定建國後的大政方針,作為全國人民共同遵循的準則,這就迫切需要製定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質的文件。但由於當時解放戰爭尚在進行,不可能在全國實行普選,因此,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憲法的時機還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中國共產黨聯合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解放軍、各地區、各民族以及國外華僑等各方麵的代表635人,組成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新政協),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並且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共同綱領》除序言外,分為總綱、政權機關、軍事製度、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等共7章60條。《共同綱領》具有憲法和綱領雙重性質。它規定了國家製度和社會製度的基本原則及各項基本政策,並且是由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製定的,因此,盡管它還不是一部正式憲法,但無論從內容上、形式上,都具有國家根本法的性質和特征,在當時起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建國初期的國家總章程,成為製定其他法律和政策的依據,為1954年憲法的製定奠定了基礎。

二、1954年憲法

新中國成立後的短短三年內,中國人民勝利地完成了社會改革和恢複國民經濟的任務,開始了社會主義改造和有計劃的經濟建設新時期。1953年頒布了第一部《選舉法》,開始了全國大規模的選舉,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憲法的條件已經成熟。於是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了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1954年3月,毛澤東向憲法起草委員會提交了中共中央擬定的憲法草案初稿,被接受後,在廣泛征求意見進行修改的基礎上,交付全民討論。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也是中國曆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

1954年憲法以《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它包括序言,總綱,國家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旗、國徽、首都,共4章,106條。其基本內容是:確認了新中國的國家製度,規定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實行民主集中製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實行單一製結構形式下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等;確認了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經濟製度,規定我國的生產資料所有製包括全民所有製、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個體勞動者所有製和資本家所有製,規定國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主導地位,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確認了過渡到社會主義的方法和步驟,規定要依靠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通過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逐步消滅剝削製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確認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賦予公民廣泛的權利和自由。

1954年憲法具有鮮明的特點,它體現了:

1.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它既確認了社會主義原則和人民民主原則,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在規定實現社會主義製度和人民民主製度的方法和步驟上,不拘泥於某種固定的模式,反映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機結合。

2.本國經驗與國際經驗相結合。它不僅記載了100年來英勇奮鬥的勝利成果,又總結了新中國五年來革命和建設的經驗,體現了曆史與現實的結合;還充分借鑒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立憲經驗。

3.領導智慧與群眾智慧相結合。這主要是就憲法起草過程的民主性而言的,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包括了各方麵有權威性的代表人物,集中了廣大幹部和群眾的智慧。在曆時一年零八個月的時間裏,經過三次大規模的群眾討論,使中央意見和全國人民的意見最大限度地發表並統一起來,最終形成符合全國人民意誌要求的比較好的憲法草案。

1954年憲法作為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無論是它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內容還是結構形式,都受到人們的普遍讚揚,是一部比較好的憲法,為以後幾部憲法的修改確立了基本模式。但由於極“左”路線的影響,20世紀50年代後期,憲法便被束之高閣,名存實亡,不宣而廢,這是一個慘痛的曆史教訓。

“參考資料”

[2-6]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誕生

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尚不具備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憲法的條件,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暫時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的職權。全國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是建國初期起臨時憲法作用的法律文件。1952年,全國範圍的大規模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國民經濟恢複的任務也順利實現。在這種形勢下,中共中央決定國家開始向社會主義過渡,與此同時,憲法的製定問題也納入了國家的議事日程。

我國於1954年製定憲法,充分聽取了時任蘇聯共產黨中央總書記斯大林的建議。在新中國成立前夕、1950年初、1952年10月,毛澤東、劉少奇曾三次向斯大林征求憲法製定的意見,斯大林說:“敵人可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沒有進行選舉,政府不是選舉產生的;二是國家沒有憲法。政協不是選舉的,人家可以說你們是用武力控製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綱領》不是全民代表通過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予以同意的東西。你們應從敵人手中拿掉這個武器,把《共同綱領》變成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建議,你們可在1954年進行選舉和通過憲法。”中共中央認真考慮並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議,於1952年底決定:盡快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製定憲法,並按規定向全國政協提議,由全國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定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然而1953年我國部分地區遭受了嚴重的自然災害。除此之外,在當時我國過渡時期總路線的一些重要內容還沒有確定,憲法的製定問題也就此順延。1953年9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遲到1954年召開。直到1953年12月中央在最後確定了對總路線的完整表述後,立即把主要精力轉向了憲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擴大會議,決定毛澤東主席休假一段時間,專門負責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工作。

毛澤東對憲法的起草工作非常重視,親自擔任憲法起草委員會的主席,領導中共中央憲法起草小組進行憲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憲法起草小組成員有陳伯達、胡喬木、田家英等。憲法起草工作中,毛澤東深入研究和比較了國內外各種類型的憲法,還給中央政治局委員開列了五種憲法文件,要求他們抽時間閱看,為討論憲法草案做準備。這五種文件是: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1918年蘇俄憲法;羅馬尼亞、波蘭、德國、捷克等國憲法;1913天壇憲法草案,1923年曹錕憲法,1946年蔣介石憲法;1946年法國憲法。在毛澤東的主持下,曆時3個月,憲法起草小組先後起草並修改出了四稿。1954年3月上旬,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討論通過憲法草案第四稿後,向憲法起草委員會提交憲法草案初稿。憲法起草委員會接受了中共中央的憲法草案初稿,先後召開了7次會議討論修改,最後形成了憲法草案。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和關於公布憲法草案的決議。《人民日報》刊登了憲法草案全文並發表了在全國廣泛地展開討論憲法草案的社論。討論持續了兩個多月,參加討論的人數達1.5億之多,占全國人口的1/4,共收到反饋意見118萬多條。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再一次討論通過了修改後的憲法草案,決定提交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9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隆重開幕,共有代表1226名。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向大會做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9月20日,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了中國人民的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就此正式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