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製”芻議(3 / 3)

(三)不堅持三審製

《條例》規定書稿要實行三級審稿製度。為什麼做這樣的規定?以我之見,無非主要出於兩方麵的考慮:一是保證書稿的嚴審精編。古人雲:“智者千慮,必有一失。”個人的知識總是有限的,在認識上難免存在片麵性或表麵性,在實際工作中任何人都難免發生疏忽或遺漏;隻有多人反複審讀、檢查,才能做到細致、周到,最大限度地減少失誤和差錯,使書稿達到完善。再者,為了保證書稿的嚴審,即嚴格把關,三級審稿由擔任不同職務,具有不同政治、業務水平的編輯人員進行,他們各自在不同的層次上負責,就可以互相補充,相得益彰。二是實現出版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按《條例》規定,三級審讀中的每一級審讀者都要對書稿進行鑒定和評價,對是否應當接受出版進行論證。三級審讀的依次進行,將使這種評價達到客觀、全麵、恰當,使論證逐步深入。這是一個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過程,它能夠保證出版決策的正確性。

由此可見,三審製是按照圖書生產的客觀規律的要求建立的、確保發排的書稿符合質量要求的製度,它是出版社編輯業務工作的一項基本的、科學的製度。然而,近年來在貫徹執行這項製度的過程中,它卻被嚴重地扭曲了。首先,相當多的書稿的出版決策不是通過三審作出的,而是由責任編輯“邊審邊編”敲定的。由於複審、終審人員沒有審讀書稿而不可能對書稿作出評價和論證,因而對書稿的出版決策也就沒有發言權,隻好以責任編輯的決策為決策,三審變成了一審,複審和終審都流於形式。其次,責任編輯拿到書稿後不但不遵從先“審”後“編”的原則,而且不“審”也不“編”就發稿,複審、終審也是例行公事,簽名畫押了事。再次,更有甚者,出版社放棄了審讀、加工整理和終審發排的責任和權利,由作者或書商包編包印包發。最後,《條例》規定:“各級審查都應該有書麵意見”。這個“書麵意見”的中心內容是:對書稿的思想傾向、學術價值和藝術價值、文字表達和邏輯結構等,作出全麵的評價和鑒定,提出是否應接受出版的意見並申述其理由。但在實際工作中離此要求相去甚遠,能做到這一點的人寥寥無幾。如此這般,三審製被大打折扣,在很大程度上變形,三審製變成了無人審、一審製、二審製。三審製在實際上已名存實亡。

四、落實“三審製”的對策

三審製不能堅持,不僅使圖書質量下降,還導致編輯人員的社會責任感日趨淡薄,編輯作風每況愈下,後患無窮。麵對三審製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我們不能熟視無睹,而應該下大功夫來改變這種不正常的局麵,我認為要使三審製真正得到落實,當務之急,應做好以下兩個方麵的工作:

(一)進一步完善三級審稿製度

前麵已經講過,三審製是出版社多年來一貫堅持的行之有效的製度,它對保證實現書稿的嚴審精編和出版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功績世人可鑒。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三審製的提出已有幾十年的曆史,它的重申也已達十七年之久。常言道“時過境遷”。從它的提出、重申到現在,這期間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特別是隨著出版業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出版社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正因為這樣,原有的“三級審稿製度”中的不完善,漸漸顯露出來。例如,《條例》中對複審、終審要不要通讀原稿未作明確規定,這就給操作上帶來很大困難,也是複審、終審人員不看稿件就敢於簽字畫押的一個重要原因。再如,《條例》中對各級審稿人員的學識水平未提出明確要求,這樣就造成兩方麵的問題,一是審稿人的業務素質無法得到保證;二是上級部門利用手中的權力搞拉郎配,把一些根本不懂編輯業務工作的人強行派到出版社任總編輯、副總編輯、編輯部(室)主任;等等。由此可見,《條例》本身有不完善之處和不適應新情況的一麵,應該加以修改或者頒布補充規定。

鑒於以上情況,以本人有限的、淺薄的認識,建議修改《條例》或者頒布補充規定時作如下的補充:

1.從出版社的現實情況出發,應補充規定:複審人員必須通讀原稿;終審人員可視書稿的具體情況決定選讀或通讀,但重要的書稿必須通讀。作這樣的補充有兩個好處:一則以《條例》的形式規定通讀,可以強製責任者履行職責,監督者也有章可循;二則可以保障“智者”的“一失”得到補救。

2.總編輯、副總編輯、編輯部(室)主任是行政職務,也就是說,他們擁有的複審、終審權力是行政權力。但是,編輯工作是業務工作,按審稿的自身要求,審稿人一級比一級要具有更高的學識水平,也即各級審稿人要具備相應的業務職稱。因此,修改《條例》或者頒布補充規定時,應對各級審稿人的學識水平作補充規定,也即總編輯、副總編輯、編輯部(室)主任的任職資格必須同相應的業務職稱掛鉤。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各級審稿人員的高業務素質。

3.為了使審稿工作程序化,將出版決策置於編輯加工整理之前,防止編、審合一現象的發生,修改《條例》或者頒布補充規定時,應對審和編分別作出規定,以使審和編兩道工序截然分開。

(二)加大落實三審製的力度

這可以從下述三個方麵入手:

1.領導帶頭。一方麵,出版社的總編輯、副總編輯要首先正確認識三審製,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去執行這項製度。同時,要在編輯人員中,經常地宣傳三審製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使三審製在編輯人員的心目中牢牢紮根,以改變一些編輯人員認為三審製是一種過時的、繁瑣的製度的錯誤認識。另一方麵,總編輯、副總編輯作為編輯業務的組織者、領導者,對三審製的貫徹執行負有主要責任,也能發揮主導的作用。隻要總編輯、副總編輯帶頭堅持三審製,對未經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認真審讀的書稿,不予審批;對未經三級審讀作出出版決策的書稿,不予終審;對未經複審、質量不合格的書稿不予簽字發排,三審製就可以得到認真地執行。除此而外,總編輯還要身體力行,倡導優良的編輯作風。在這方麵,重要的一條是要認真審讀稿件。隻有認真審讀稿件,才能作出正確的出版決策,才能把住書稿質量關,對編輯業務進行實際的而不是空洞的指導,從而才能以自己的模範行為影響編輯人員,在全出版社樹立優良的編輯作風。

2.逐步做到審稿程序化,即審稿和編輯加工整理分兩道工序進行。編、審合一的做法,在現階段比較普遍,要使編、審分開,做到審稿程序化,這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是需要有一個過程的。為了盡早實現審稿的程序化,就必須為編輯人員創造一個比較寬鬆的環境。我認為這種環境的營造,可從這樣幾個方麵著手:一要廢止把經濟指標下達到編輯部(室)和編輯個人的做法,目標管理中的經濟考核指標要定得適中,留有餘地;二要優化選題,壓縮品種,走集約化生產圖書的路子,不搞廣種薄收;三要適當降低複審人員目標管理中的經濟考核指標,充實複審力量,特別是要動員編輯部(室)內具有副編審以上職稱的人承擔部分複審任務。總之,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既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出版社隻有在向編輯,承擔複審任務的編輯部(室)主任、副主任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之後,他們才有可能做到審稿程序化,把審稿和編稿分開。也隻有在這個前提下,編、審合一才有可能絕跡。

3.強化對執行三審製的管理。其主要措施如下:

(1)嚴格要求。要求所有編輯人員都要以對人民負責、對讀者負責的精神來工作,樹立出版工作者應有的科學的、嚴謹的工作作風,在書稿的審讀和編輯加工整理中,應當要求編輯人員做到“嚴審精編”,反對粗枝大葉,馬虎敷衍。還應要求承擔複審責任的編輯部(室)主任、副主任,除了認真通讀書稿、切實履行複審的職責而外,要敢於負責,大膽管理,不怕“得罪人”,堅決按照三審製的規定,檢查責任編輯的工作,一旦發現書稿不符合出版要求,要理所當然地要求責任編輯“返工”。出版社的領導要對三審製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對圖書質量實行跟蹤監督,嚴格管理,使三審製得到切實執行。

(2)建立以經濟處罰為內容的製約機製。這個機製的主要內涵是:根據發排書稿中不同性質的差錯,分別製訂一個差錯率標準,凡書稿中的差錯超過差錯率標準以外的部分,處以罰款;罰款由擔任初審、複審、終審的人按照各自的審稿職責,承擔一定的比例(或份額);罰款的收入歸校對人員。具體操作程序的構想是:差錯率標準、差錯罰款標準、三級審稿人應承擔的罰款比例等細則,由社裏統一製訂。“細則”的執行,由校對部門同財務部門聯手共同負責。校對部門在對書稿進行一校的過程中,負責計量超過不同性質差錯率標準以外的差錯,在得到相關責任人認可簽字後,彙總出罰款金額,並編製罰款統計表,而後妥善保存差錯統計資料,將罰款統計表送交財務部門;財務部門在接到校對部門送來的罰款統計表後,於每月發工資時從責任人的工資中扣除,並將扣除的罰款收入及時轉給校對部門。這一機製的實質是一個逼迫機製,它的建立,一方麵可以製約三級審稿人的懶散作風和不負責任的工作態度,迫使其認真審讀和加工整理書稿,從而使三審製得到落實,使書稿的編輯質量得以提高;另一方麵這一機製具有利益驅動性,它可以調動校對人員更加認真地校對書稿的熱情和積極性,從而也就提高了書稿的校對質量。編、校質量都提高了,圖書的質量也就不言而喻了。

落實三審製,並非易事。但世界上的事就怕“認真”二字,隻要我們認真去做,肯定是會有成效的。言必行,行必果。我們一旦提出了落實三審製的舉措,就要將其付之於實踐。編者果真能如此,改變貫徹執行三審製的不正常局麵是大有希望的,三審製之樹就會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