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貸出取息的資財(3 / 3)

因此,資本與利潤之間的普通比例會是一樣,從而貨幣的普通利息也是一樣;普遍為使用貨幣所能給予的利息,必然由普通使用貨幣所能得到的利潤決定。

反之,國內每年流通的商品數量增加,而用來流通它們的貨幣數量保持不變,除了提高貨幣的價值以外,還會產生許多其他的重要效果。國家的資本雖然名義上相同,實際上是增加了。它可能繼續用相同的貨幣數量表示,但它會支配較大的勞動量。它所能維持和雇用的生產性勞動會增加,從而對這種勞動的需求也會增加。勞動的工資自然會隨著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是可能表麵上看起來在下降。這種工資可能用較小數量的貨幣去支付,但是這種較小數量的貨幣可能比過去的較大數量的貨幣買到更多的貨物,資本的利潤在實際上和在表麵上都會下降。國家的全部資本增加了,它所從而構成的不同資本之間的競爭自然會隨之增加。這些不同資本的所有人不得不滿足於隻得到各自所雇勞動的產品的較小份額。貨幣的利息總是和資本的利潤保持同步的,現在可能大為下降,盡管貨幣的價值,或任何特定數目的貨幣可能購買的貨物數量,已經大為增加。

有些國家用法律禁止收取貨幣利息。但是,由於使用貨幣在到處都能得到一些東西,所以為了使用貨幣在到處也必須付出一些東西。經驗證明,這種規定不但不能阻止、反而會增加高利貸的罪惡;債務人不但要為使用貨幣支付代價,而且要為債權人所冒的風險支付補償費。他要為債權人可能遭受高利貸懲罰保險(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

在允許收取利息的國家,法律為了防止重利盤剝,常常規定能夠收取而不受懲罰的最高利息率。這種利息率應當略高於最低的市場價格,即能提供最可靠保證的人普通為使用貨幣所支付的價格。如果這種法定利息率固定在最低市場利息率以下,其效果幾乎和完全禁止收取利息相同。債權人在利息低於使用貨幣之所值時不會貸出,而債務人則必須為債權人肯冒接受使用貨幣的全值的風險支付補償費。如果最高利息率規定與最低市場價格相等,則不能提供最穩妥擔保的人便不能從遵守國家法律的誠實人那裏借到錢,不得不去向高利貸者求助。在一個國家,如像大不列顛,向政府貸款收取3%的利息,向有穩妥保證的私人貸款收取4%或4.5%的利息,現行法定利息率5%或許是最適當的。

必須指出,法定利息率雖應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但不應高得太多。例如,如果大不列顛的法定利息率為8%或10%,那麼供貸放之用的大部分貨幣就會落入浪費者和投機商之手,隻有他們願意支付這樣高的利息。審慎的人們為使用貨幣而支付的利息隻能是使用所得的一部分,他們是不會冒險來參加競爭的。這樣,國家的大部分資本便落不到最可能對它做有利的和有益的使用的人手中,而隻能落到最可能浪費它和摧毀它的人手中。反之,如果法定利息率規定隻略高於最低市場利息率,審慎的人普通便比浪費者和投機商更有可能成為借款人。貸款人從前者得到的利息和他敢於從後者得到的利息差不多相同,而他的錢在前一類人手中就比在後一類人手中要安全得多。這樣國家的大部分資本便會落入最可能將其做有益使用的人手中。

沒有法律能使普通利息率降到製定法律時的最低普通市場利息率以下。盡管法國國王在1766年頒布命令,試圖將利息率從5%降到4%,貨幣在法國仍按5%貸出,可以通過幾種不同的方式來規避法律。

應當指出,土地的普通市場價格在到處都依存於普通的市場利息率。想要從資本得到收入而又不願自己去運用的人再三思考,是用來購置土地呢,還是用來貸出取息。土地比較安全,以及在到處都伴隨土地的一些其他好處,一般使他寧願從土地得到較小的收入,而不願從貸出貨幣取息得到較大的收入。這種好處足以補償收入的一定差額,但也隻能補償這一定的差額;如果土地地租比貨幣利息少得太多,沒有人會購買土地,這不久就會降低它的普通價格。反之,如果好處比補償這種差額更大,每一個人都會購買土地,這不久又會抬高它的價格。當利息為10%時,土地售價普通為年租的10倍至12倍。當利息降至6%、5%和4%時,土地價格漲至年租的20倍、25倍和30倍。法國的市場利息率比英格蘭高,而土地的普通價格則較低。在英格蘭土地的普通售價為年租的30倍,而法國則為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