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器之道,多陳之而省納之可也,省陳之而盡納之可也”。陳器之道就是陳列明器的原則。明器有兩類:一類是朋友所送,以多為榮,然而不可盡納,一類是主人自作,依禮數而定,雖不多而盡納。此說之義是:陳列明器的原則是:凡朋友所送則可多陳列,而少納入墳墓,凡主人自作的則依禮數陳列,而且要全部納入墳墓。
“奔兄弟之喪,先之墓而後之家為位而哭。所知之喪,則哭於宮而後之墓。”此義是:奔赴兄弟之喪,可先到墓地上哭一番後再到家中所設死者牌位前哭,奔赴熟人之喪則是先到死者家中哭一番後再到墓地去哭。
“父不為眾子次於外”。就是說,父親不為庶子在殯宮外設草廬守喪。嫡子死,父為之在殯宮外設草廬守喪。在這裏所說的眾子指的就是庶子,次是居喪處。
“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這裏所說諸侯包括本國之卿大夫和客居異國或在異國做官的,都要為之服斬衰服。
“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下殤是指八歲至十一歲期間死去的人。下殤小功是指因下殤而降服於小功一服。帶(滯)澡麻,是指用加灰後捶洗過的麻做腰絰。詘而反之以報,是指屈折向上纏合於腰間。報是合的意思。此義是,凡為下殤者降服於小功的人,用加灰捶洗的麻做腰絰不去除麻的根部,帶末反屈向上纏合於腰間。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則祔於親者”。祖姑有三是指舅之母死後,舅之父又娶繼室兩人。此義是如果婦附於祖姑而進行祔祭,則祖姑有三位者,就附於最親近的祖姑進行祔祭。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夫牲。”其義是:妻子在丈夫當大夫的時候死去,她死去後,丈夫又不做大夫了,而妻附於祖廟進行祔祭時,隻能用與現在丈夫地位相當的牲禮去祭祀。妻子死後,丈夫做了大夫,而妻子附於祖廟進行祔祭時,就用丈夫所用的牲禮進行祭祀。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此說是作為父親繼承人的嫡長子,不為被父親休遣的母親服喪。不服喪的原因是因為對死去的被父親休遣的母親不進行祭祀的緣故。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姑在為夫杖是指婦女應當為丈夫服斬衰喪三年,服斬衰喪必拄杖,即使姑在,也不為姑之尊所壓,所謂“姑不壓婦”是也。母為長子削杖,是說子為父服斬衰喪三年,拄苴杖,為母服齊衰三年,拄桐杖。父亦應當為嫡長子服斬衰喪三年,拄苴杖;而母為嫡長子則服齊衰喪三年,拄桐杖。父不因己尊而降為嫡長子的喪服等級,母也不敢降。若父母沒有男兒,使族人主持喪事,族人不拄杖,而由女子中年長者一人拄杖。此文意思是:婦人雖不主持喪事,也有拄孝杖的,如姑在而夫死則為夫服喪也要拄喪杖;又如做母親的為嫡長子服喪也要拄桐木削成的喪杖;還有,沒有兄弟而在家未嫁的女子,為父母服喪,主持喪事的人不拄喪杖,由女子中較為年長的一人拄喪杖。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徐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緦麻小功之服在虞、卒哭之時要著免。依孔穎達《疏》雲:服小功之喪,殯後啟殯前,即使有事也不著免,啟殯後至葬則著免。另在葬後未能及時舉行虞祭的,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喪冠。到舉行虞祭後再改著免。成服(大殮後的第二天)則孝子應當戴喪冠,著首絰,啟殯之時改為腰絰,到卒哭之後再改為戴喪冠,著首絰。因為不舉行虞祭就不能舉行卒哭祭,不舉行卒哭祭本來不能恢複喪冠著首絰,但頭上不可久無裝飾,所以“雖主人皆冠”。遠葬,就是葬在遠處的郊野。反哭,就是葬後回來先到祖廟中哭,然後到殯宮中哭,其哭如同葬前的朝夕就位所哭。親者指為死者服大功以上的親屬。這段文字是說:凡服緦麻小功的親屬,到舉行虞祭和卒哭祭時,都要著免。葬事完畢之後,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舉行虞祭,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喪冠,到虞祭時才改為著免。為兄弟服喪,喪滿除服了,但到出葬時還要服其原來喪服送葬;如果葬後即舉行虞祭和卒哭祭,則為死者去冠而著免;如果不即時舉行虞祭的送葬後就可以除服了。葬在遠處郊野的,送葬回來行反哭禮時都要戴上喪冠,到城郊則去冠著免,回到廟中行反哭禮。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此祭指大祥祭。玄指冠,衣、裳都應為玄色,因為為殤死者服喪沒有變服之例,故而除服時應著玄色,以別於朝服。此文之義為:為年幼夭折的人除喪服,舉行大祥祭時必須穿戴玄色衣帽,為成人除喪服,舉行大祥祭時穿朝服,戴白色帽子。玄色是黑色。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堂上指殯宮的堂上。袒,去上衣。降踴是走下阼階東麵哭踴。襲是披上衣。絰是指麻帶。東方是指東序東邊。成踴是指成三踴之禮。三日而五哭,三袒,是指在奔喪禮中哭和袒的規定。五哭,據孔穎達《疏》雲:“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為五哭。”“三袒,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為三袒”。此文之義是:奔父之喪,在殯宮的堂上用麻布條束發髻,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上堂東序東邊穿好上衣,係好腰絰。奔母之喪,不用麻布條束發髻,在殯宮堂上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上堂在東序東邊穿好上衣,著免,係好腰絰,下堂到東阼東邊就孝子之位,行三踴之禮,然後出殯宮之門,停止哭。奔喪者在三日中哭五次,袒三次。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此謂嫡長子之妻因夫有殘疾或早逝未能為舅生下傳宗之孫,死後比照庶婦之禮,姑為之服小功。
《方誌》所載喪葬習俗
據《宜川縣誌》載:其地喪禮之俗,逢七享獻,至七七止,謂之“供七”。子,百日不剃頭,侄及諸孫,七七不剃頭。服必滿三年。應舉子試者,雖遵功令,二十七月服闕,仍持私服至三期,始易吉。及葬,鄉民第稱家有無,士夫或間以歌舞,宴客相尚。中人,動輒破產。有家計艱窘,恥受儉親之名,遂至停柩數十年者。殆所謂禮失,當求諸野乎。
服闕:父母死後,守喪三年。服滿服,稱為服闕。此俗《風俗通·十反》中釋雲:“三年服闕,闕即終了,結束之意。”有兩種解釋,其一是指祭祀完畢,把門關上。《說文解字》雲:“闕事已閉門也。”其二是終、畢的意思。
祭禮,既享神主於寢,複行祭墓,凡遇四時八節,俱詣墳瞻拜,男女環繞號哭,盡哀乃罷。
《延長縣誌》雲:其地葬俗是:凡有尊行及成丁之喪。初屬纊,必號哭。材以柏木為上,楊板次之。殮殯不為禮,隨浼陰陽,擇日,相地、入葬。定期訃告。開吊,親朋以錢等差,代牲、酒、麵、果為祭。或獨獻、或三五戚屬、連名備之。祭幛不多用。
出殯,隨時早宴,親友少執紼。孝家以白布裹頭纏腰,著鞋不用麻,即斬齊衰。多不備堂,東設靈座,中書死者姓名、年、月。朝夕進香獻飯,百日不卒哭,雖數月經年,婦女猶號慟。
地開葬,壙深丈餘,頭穿窯,或砌磚石如柱窯,或土劈如陶穴。下肂後,迎棺入葬。貧者,抽蓋及左右材板他用。以石板為門閉之,始築外壙為塚。地若吉,即預籌父母同穴,後為祔。凡屍,稱靈,墓稱陵。名雖美,而實偕,毋亦雍,久帝都,陵寢在有,故沿稱而不悉歟。
宗祠,除一二紳士家外,餘皆無有。冬至、立春,不行祭,唯清明掛掃,男女備酒肴至墓所,奠哭若新葬,尤盡哀。中元燒紙錢,十月初一,以紙裹棉燒之,為祖先送寒衣也。
凡父母生忌,家龕拜冥壽,備酒饌祭之,至忌辰,或憶、哭,不為意。
邑有僧無道,故止做佛事,無道場。自薦七至服滿或二三次,或多次,無定局。紳士便家於喪畢日,詣父母墳前祭奠,題主易靈更服,亦有以周年題主者,非謂形歸窀穸,即神返室堂也。同時,祭神奉香。後用黃疏紙焚之。唯佛事,則用錯穿服。如錢樣、累帙、燒包,謂之冥司使用。仗佛力超度。此蓋就成喪,成祭者言之。
若子女夭折,不家哭,母疼念,赴山原號叫。然率(都)外擲,不為瘞,謂死即孽種,不拋殘之,恐再來也。
纊,是絮衣服的新絲棉,此處指用新絲綴身,以示服孝。
浼,請托、央請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