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單上物品的名稱不用一般的俗名,而用雅稱。據《禮記·曲禮下》中所雲:祭而用雅稱。祭祀宗廟的禮品都有特定稱號,其中規定,牛被稱做“一元大武”;豖(豬)稱“剛鬣”。鬣本指馬、獅等項上的長毛,在祭祀禮儀中是指豬項上的長毛,因其堅硬如“剛鬣”,故稱;羊被稱做“柔毛”,因其毛柔軟而名之;雞稱“翰音”,翰在古代指的是野雞,也叫錦雞,在《爾雅·釋鳥》中也指長而硬的羽毛,音是以鳴,故名翰音;犬(狗)稱“羹獻”,羹在古代指的是用肉調和五味做的濃汁的食物,由此可以看出,狗肉在古代是調和五味的食品;雉被稱做“疏趾”,疏即分開,趾是腳趾,雉是野雞,野雞的腳趾是分開的,故名;兔被稱為“明視”;豚稱“腵肥”,豚是小豬,也泛指豬,這裏豚指的就是小豬,因豬小而肥壯,又沒有剛鬣之毛,所以稱做“肥”,是區別與豬的稱謂;脯(幹肉)稱做“尹祭”,尹是指治理,《左傳·定公四年》中雲:“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幹肉是經過治理的,所以名“尹祭”,槁魚(幹魚)稱做“商祭”;鮮魚稱“祭”;水稱“清滌”;酒稱“清酌”;黍稱“薌合”(香合);粱稱“薌萁”(香萁);稷稱“粢”(明);稻稱“嘉蔬”;韮稱“豐本”;鹽稱“鹹鹺”;玉稱“嘉玉”;幣稱“量幣”。
古代禮製規定:喪家對送來的祭祀物品要全部收下,不得退回,以免失禮和犯了不吉之諱。凡有送禮單帖的,應發回接受禮品的謝帖,以表謝意。
送禮單帖
領謝帖
此領謝帖也可書寫在大張紙上,張貼於喪家大門口的牆體上,以公開致謝。以此致謝後不再一一分送各戶。
此帖可用水玫紅色紙書寫。
祭禮
在喪葬禮儀中的“送禮”稱做“祭禮”。所謂“祭禮”,就是祭奠禮品。喪葬禮儀中除少數親戚和摯友是應邀前往外,大都是“聞訊”前往喪家表示心意的,在向喪家表示心意的同時,還要送上禮品和附上禮單帖,接受禮品後要出具謝帖。
祭禮也指各種祭祀禮儀活動,包括所有的禮儀規製和儀程,還有一些特別規定。如《禮記·檀弓上》中說:曾子雲:“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就是說,朋友的墓上有了隔年草,即便是感情特別深厚,在祭奠的時候也不需行哭奠之禮。又如《禮記·王製》中說“八十齊衰之事弗及也”。其義是人到了八十歲時凡有喪祭之事就不需參與,隻要披戴孝服就可以。另如:《禮記·檀弓下》中雲:招魂是表示其愛慕不舍的方式,祈禱時懷著虔誠的心情望著幽暗中的鬼神作出祈求,又說“易墓非古也”,就是說整修墳墓之舉不是古來就有的習俗,而是隨著禮製的不斷完善,才出現的新的祭祀禮儀。
喪葬活動中給喪家辦理喪事所送的財物是一種饋贈行為,這種饋贈在禮俗中被稱做“贈賻”。贈是以奠品來吊祭死者的,“賻”是以財物來幫助生者的。《儀禮·既夕禮》中雲:“知死者贈,知生者賻。”賈公彥對此的注疏是:“以其贈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賻是補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喪葬禮俗中的饋贈禮物有四種,即賵、賻、唅、襚。賵是車馬,賻是布帛,唅是珠玉,襚是衣被。凡饋贈這些物品統稱為“贈”。《禮記·文王世子》雲:“至於賵、賻、承、含,皆有正焉。”鄭玄注雲:“賵賻唅襚皆贈喪之物也。車馬曰賵,珠玉曰唅,衣服曰襚,總謂之贈;贈,猶送也。”《公羊傳·隱公元年》雲:“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物曰襚。”後以贈賻連稱,泛指吊者助喪家治喪之物,也作賻贈。《北史·盧光傳》雲:“周武帝少嚐受業於光,故贈賻有加恒典。”《晉書·王戎傳》雲:“及渾(王渾)卒於涼州,故吏賻贈數百萬,戎辭而不受。”明、清時期賻贈之禮又稱“奠儀”。《紅樓夢》第十七回中雲:“賈母幫了幾十兩銀子,外又另備奠儀,寶玉去吊祭。”至近代,贈賻之俗形式繁多。《中華全國風俗誌》載內蒙古喪俗“親友吊唁,亦有財禭,富者或贈牛、馬、羊及布匹,較婚禮略減。至尋常交際,則遞一哈達。無論貧富均須延請喇嘛誦經,富者酬以牲畜、金帛,即貧者亦答以一羊”。
古人對接受賻贈有一定的禮儀規矩。《禮記·少儀》中雲:贈送賻幣之人在致辭之後要跪著把賻幣放在地上,然後由接待賓客的人接受收藏,主人是不親自接受的。如果受賻贈的人是站立的,贈送賻禮的人也站立不跪。如果贈送賻禮的人身材高大,而接受賻禮的人身材較小時,也有跪下將賻禮放在地上的。
從以上這些史籍可以看出,在喪事中的送禮是一種贈送行為,是用來吊奠死者或幫助生者為死者辦理喪事的行為,不存在“禮尚往來”的,是有別於婚事中的送禮,所以,被稱做“祭禮”。陝北民間往往將喪事活動的祭禮亦稱做“尚禮”是不對的,尚禮與祭禮二者之間有本質不同。或有人稱“上禮”,即在禮簿上將自己的祭禮上冊,這是對“尚禮”一詞的訛傳。或有人言“記禮”是將禮金記錄在冊,此說是對“祭禮”的音訛之傳。
立墓碑
墓碑起源於古代下葬時用來牽引放下棺槨的豐碑,後來有人在上麵刻了文字,就成為墓碑的最早形式。墓碑文則是始於秦漢時期,碑刻的出現則始於東漢,後來相習成風,沿襲至今。
立墓碑就是將墓碑豎立在墳墓前後以表彰死者。豎在墓道上的稱為神道碑或神道表,豎在墳前的稱墓碑。
墓碑是長方形的,它由碑身、碑首、碑趺組成,這些都有一定的尺寸規定,而且首趺的形狀和花紋以及題字都有嚴格的規定。曆代規定有所不同,現在已無此製。以明代喪製為例,墓碑一般是:公侯螭首,龜趺,碑身高九尺,寬三尺六寸,碑首高三尺二寸,碑趺三尺八寸。一品官也是螭首龜趺,碑高八尺五寸,寬三尺四寸,碑首高三尺,碑趺高三尺六寸。四品至七品,圓首龜趺,碑高七尺,寬二尺八寸,碑首高二尺六寸,碑趺高一尺。士為圓首方趺。庶人原則上不許用墓碑。
墓碑文一般刻死者姓名和事跡,以及籍貫家世、經曆、功德、行事或文章著作,逝世時間等,然後是葬於某地,最後是銘。對於墓碑正文中所言葬地的題字,曆代也有規定。如《清通禮》中雲:“品官墓碑書某官某公之墓,婦人則書某封某氏。八九品以下及庶人碑文曰某官某之墓,無官則書庶某之墓,婦人稱某封氏,無封則稱某氏。”
舊式墓碑有兩種,一種是標名碑,墓碑正麵標明墓中人的姓名、立碑人及立碑時間等,碑的背麵不刻碑文。另一種是背麵刻碑文的墓碑。碑文一般包括姓名、籍貫、家世、經曆、著作、逝世年月、葬時、葬地,最後是銘文,多為韻文,大多是死者後人托別人撰寫的。
墓碑文的書寫格式一般是從右向左行文,分為四段。第一段寫逝者的生歿年月日時;第二段是碑題,寫逝者的姓名;第三段寫立碑人;第四段寫立碑時間。碑文直行刻寫。
墓碑字體的大小亦有分別。四段文字中以碑題文字最大,一般為5厘米×3厘米,其他三段文字的字體大小相當,一般為2厘米×2.5厘米。
碑文在具體用詞方麵有許多變化,第一段寫逝者生歿年月日,如果忘記了出生年月日時,可以分別用一個“吉”字來代替。如有的碑是為合葬墓合刻的,因此,在碑文上就應將二人的生卒年月都刻上。一般在行文順序上是父親在前,母親在後,其書寫方法是:
墓碑文的第二段的頭一個字一般用“故”,以下的用詞與逝者的身份有很大的關係。對已故父母以及老人的碑文用詞常用“稀壽”、“耋壽”、“滿壽”、“耆壽”、“艾壽”等一類頌詞。此外,如果是故父的話,還有用“顯考”、“公”、“太公”、“大人”、“府君”等詞的。是故母時,用“顯妣”、“母”“氏”、“太夫人”、“老太”、“老太孺人”等詞。如:故父的常用書寫是:
如果是單麵碑,將以上所述兩段文字加上立碑人和立碑時間共四段文字分別安排好比例刻上即可,如果是雙麵碑,正麵刻以上四段文字,背麵刻銘文,將姓名、籍貫、家世、經曆、著作等撰文刻於其上。
落道公式
墓碑與神龕都要依落道公式來寫,其公式如下:
道遠幾時通達,路遙何日還鄉。
生、老、病、死、苦。
兩例可任選一例使用,均以最後一字落在“道”字或“生”字上為最好,其次是“達”字和“還”字。“生”為第二例所用,餘為第一例用之。無論使用哪一例,均以“標名碑”碑題為用,如“故父×公諱××父之寢地”,餘則不用。陝北民間有將全部文字計入為數的,並用生、旺、死、絕的公式,這是不對的。生、旺、死、絕為生、旺、墓、絕的變異,生、旺、墓、絕是幹支的入局之說,非落道公式,所以不可用,若用很容易與第二式相混,往往會落在“死”上,為公式所不相符。
葬器與祭 器
《禮記·檀弓上》中雲:孔子說:“把禮物送給死者,認為死者沒有知覺,僅是一種‘儀’而已,這是沒有愛親之心的,是不可這樣做的。把禮物送給死者,認為死者仍有知覺,可以使用這些禮物,這是缺乏理智的,也是不可以這樣做的。所以,陪葬的竹器沒有藤緣是不好使用的,瓦器沒有燒過是不能盛放湯水的,木器沒有好好雕斫亦不好使用,琴瑟雖張了弦,卻未調理是不能彈奏的,竽笙雖已俱備,也未調整,是不能吹奏的。有鍾磬而無懸掛的木架,是不能擊奏的。這些隨葬品叫做‘明器’,是把死者當做神明侍奉的。”從孔子的這段論述中可以看出,既不可把死者當做沒有知覺的死人,也不能把死者當做有知覺的活人,隻能當做一種“神明”來看待,所以,葬器與祭器應當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物。
《禮記》中又說:仲憲對曾子說:“夏後氏對死者用不能使用的明器,是讓人知道死者是沒有知覺的;殷人用可以使用的祭器,是讓人知道死者是有知覺的,周人兼用明器和祭器,是讓人知道他們是疑惑不覺的。”曾子說:“恐怕不是這些吧,明器是鬼魂的器皿,祭器是人自己用的器皿。上古的人為什麼認為死者是毫無知覺呢?”根據曾子的這一說法“明器”和“祭器”是有區別的,明器大都入葬,祭器有入葬的,也有祭祀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