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又稱做“別號”,是古人於名與字以外的稱號。《周禮·春官·大祝》中“辨六號”注雲:“號為尊其名更為美稱焉”,是故,隻有士大夫,特別是文人雅士才配稱號。號起源於春秋,流行於唐宋,特別盛行於明清。“號”與“名”大都沒有意義上的聯係,多為自取自號,也有他人送的。自號分為五類:一、表示某種旨趣癖好,如宋代詩人陸遊自號“老學庵”;二、說明籍貫居室的,如東晉詩人陶淵明,生性愛柳,因宅邊有五棵柳樹,就自號“五柳先生”。三、表示處世心態。如明代畫家朱耷號“八大山人”,因“八大”兩字上下連寫,似“哭”非“哭”,似“笑”非“笑”,借以抒發其內心因明亡的苦悶。四、用以寓誌,如南宋畫家宋思肖在宋亡後自號“木穴國人”,木穴合寫為“宋”,以表不忘故宋。五、附庸風雅,“號”不符實,如袁世凱被罷職歸家時,自號“洹上漁人”、“垂釣洹水”,是行韜晦之計的自號,其真實含義則是要東山再起。他人給取的號,主要形式是稱官職,如稱杜甫為杜工部,稱王維為王右丞;稱籍貫的有如,稱柳宗元為柳河東,稱王昌齡為王江寧;稱封爵的如,稱諸葛亮為諸葛武侯;稱諡號的如,稱嶽飛為嶽武穆;稱排行或以排行和官職連稱的,如稱白居易為白二十二,稱元稹為元九,稱唐李紳為李二十侍郎,稱黃庭堅為黃九。很多古人以號行於世,知其真名者寥寥,如蘇軾號東坡,人稱蘇東坡;陸遊號放翁,人稱陸放翁;鄭燮號板橋;章炳麟號太炎,均以號傳世。號的字數多少不一,有兩個字的,如王安石,號半山;龔自珍,號定庵。有三個字的,如李商隱,號玉溪生;林琴南,號冷紅生。有四個字的,如李清照,號易安居士。也有五個字或五個以上的,如鄒容,號革命軍中馬前卒。古人的號多少不一,一般是一個人一個號,但也有一個人有幾個號的,如曹霑,就有雪芹、芹圃、芹溪三個號。號與字一樣,一般是用於對人的尊稱,但字不能自稱,號則可以自稱。
小名是在嬰兒出生以後,由父輩所起的非正式名字,所以又稱“小字”,俗稱為“乳名”、“奶名”。《白虎通·姓氏》雲:“名者,幼小卑賤之稱也。”古人常以動物、生肖、排行或以賤、醜、隱疾給孩子取小名,認為有祈福避邪的作用。如漢代司馬相如,小名大子;魏武帝曹操,小名阿瞞;晉代陶淵明,小名溪狗;漢高祖劉邦,小名劉季,季為排行。小名一般較為粗俗,在家庭親屬之間使用是昵稱,非親非故的人稱人小名則有侮辱性,但自己稱小名則表示卑賤之意,在他人看來又是一種謙虛的自稱。
家禮家風
家禮家風直接反映出一個家庭的基本素質,有好的家禮家風,這個家庭的思想品德、文化修養也是出類拔萃的,因此,古人很重視家禮家風的修養問題。好的家風來源於好的家教,好的家教又是靠好的家法作保證的,所以,家教和家法與家禮和家風是相表裏的,是相輔相成的。
家禮是我國古代宗法社會體係中的家庭禮儀規則,帶有極濃的封建色彩。家禮是封建家庭以儒家思想和儒家的倫理道德為指導所製定的約束家族成員的禮儀規則。成書於漢代的《禮記》在其《內則》中就已經有了關於家禮的原則性規定。唐代無名氏所撰的《太公家教》和司馬光的《諫子家儀》以及朱熹的《朱子家教》等書的問世,代表了封建時期家禮的規範形式,成為後世的楷模。明清以來,幾乎所有的大戶人家都有家禮。在封建宗法社會裏,每個家族的家禮都以《禮記》有關家禮的內容為原則,以儒家的三綱五常倫理道德為指導,又借鑒以各家教的形成,編撰出自己的家禮,來約束家族成員。家禮的內容一般包括:孝親、悌親、事夫、守家、理財等方麵的內容,還有昏、冠、喪葬等禮節儀式。總的來說,家禮所貫徹的是親親尊尊,父慈子孝,夫唱婦隨,主令奴遵的基本精神。家禮大都以文字形式出現,並著錄於冊。
家風也被稱為“門風”,是一個家庭世代相傳的風習。代表著家庭作風和良好的習俗。家風一般包括家規、家法和家教。家風是在家長或家庭主要成員的影響下自然形成的,有潛移默化的效果,世代相傳,習以為常,形成了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家風具有極強的穩定性,因此,我國古代很重視家風的培養。南北朝時期的顏之推所著的《顏氏家訓》中的《風操篇》講述的就是維護封建家族門風的道理,其中強調“篤學修行,不墜門風”。我國古代家風以符合封建禮教為本,提倡尊老愛幼,互謙互讓,家庭和睦,勤儉持家和戒賭戒嫖,戒酗酒,戒毆鬥,反對驕奢淫逸,揮霍無度,道德敗壞,等等。家風的正與不正,直接影響到家族的興旺和發展。故而,封建社會裏,凡有名望的家族長輩都為後世留下了“家訓”、“治家格言”,意在教育後代學會修身治家。家族成員也必須在家風規範內從事活動,過共同的家族生活。
家法是古代家族中,家長用以訓誡或製裁家族子弟的法規。《新唐書·穆寧傳》中雲:“先是,韓休家訓子侄至嚴,貞元間言家法者尚韓穆二門雲。”由此可見,韓、穆兩家之家法是最早被人所仿效的家法。家法一般是不成文的“法”,但家族成員是必須共同信守的。古代各家的家法內容大致相同,但也有一些家族製定了一些有針對性的家規以便於家法的執行。如違反家法時,由家長進行懲罰和製裁,輕者罰跪,重者趕出家門。家法維護了家長的權力和家族的權宜,並且用來調整家族成員之間的關係,為家族的興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家法也是古代家族中的體罰用具,是家長責打違反家法的家族成員的用具。家法所使用的器具有重鞭、長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