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中國國家剛剛形成的早期時代,其社會的血緣成分相當濃厚。《禮記·禮運》篇就是證據。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今大道既隱,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貨力為己。大人世及以為禮,城郭溝池以為固,禮義以為紀。以正君臣,以篤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婦,以設製度,以立田裏,以賢勇知,以功為己。故謀用是作,而兵由此起,禹湯文武成王周公由此其選也。此六君子者,未有不謹於禮者也。以著其義,以考其信。著有過,刑仁講讓,示民有常。如有不由此者,在勢者去,眾以有殃,是謂小康。《禮記·禮運》
雖然《禮記》作者如此表述的目的在於描寫大同之世與小康之世的差別,但這段文字所表現的中國早期社會的家族性特征也非常明顯。所謂“大道既隱,天下為家”本身就是血緣宗法社會的典型標誌。就曆史發展而言,雖然夏商時期“大人世及以為禮”的宗法體係遠遠沒有西周時期完備成熟,但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組織形式已經形成。
夏商國家建立之後,原有的氏族和部落並未解體。氏族貴族正是依照其氏族和部落組織構建國家統治機構。占統治的部落首領及其氏族(或曰家族)便成了國家權力的主體,以此“世及以為禮”。長期以來,家國不分、政族合一。即使在秦漢以後,皇位世襲仍是保證國家穩定的根本。宗法統治者通過“尊祖敬宗”來維係和穩定國家和每個單個家族組織,從修身、齊家入手,以求社會整體的和諧並使之達到“國治”、“天下平”。
商代的家族組織,通常是包含若幹小宗分支的宗族形式存在。《左傳·定公四年》載,周武王克商,初封諸侯,分給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條氏、徐氏、蕭氏、索氏、長勺氏、尾勺氏,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醜”。童書業先生釋雲:“宗氏者,宗族也,有大宗率領。分族者,宗族之分支,蓋有‘側室’、‘小宗’之長率領,與大宗相和輯,受大宗管轄。‘類醜’蓋指宗人與臣仆,當以族分,直接受其家長之統帥,而間接受宗長之統帥也。”童書業:《春秋左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50頁。很明顯,這種由“宗氏”、“分族”、“類醜”組成的宗族體係正是殷商國家的社會基礎。
宗族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實體,其下的分族隻要沒有分裂出去,就必須接受大宗的管轄。族眾不僅是集體勞動的主要承擔者,同時也是宗族武裝的基本戰士,家國同構、兵民合一是這類政權的典型特征。
為了維護家國同構的政權體係的穩固,為了宗法製國家得以長治久安,尊祖敬宗便成為這類政權首要的信條。
《尚書·盤庚》曰:“古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則在乃心。我先後綏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斷棄汝,不救乃死。茲予有亂政同位,具乃貝玉。乃祖乃父,丕乃告我高後,曰:‘作丕刑於朕孫。’迪高後,丕乃崇降弗祥。”在此,為了說服族人,盤庚抬出“乃祖乃父”作為威懾,可見“祖”、“父”在當時人們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詩經·商頌·玄鳥》:“天命玄鳥,降而生商,宅殷土芒芒。”《詩經·商頌·長發》:“有篲方將,帝立子生商。”《尚書·召誥》:“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茲大國殷之命。”在這些詩文裏,殷人(甚至周人)將殷商的祖先神化,以達到其政治上的需要。因為,殷商時期,社會生產力非常低下,人們隻有依賴集體的力量才能生存下去。在這個時期。個人的力量就顯得非常渺小,家族往往成為個人尋求庇護的場所。反映到思想領域中,宣揚祖宗就成為必須。我師王暉先生認為:“在殷商西周時代的人們看來,殷王是上帝之子,與上帝是有血緣關係的。上帝既是自然界的主宰,也是殷民族的祖先宗神,殷人的上帝實際上是殷人的祖先神高祖轉化而成的。”“商人的至上神是上帝,而上帝又是商人祖先神中地位最高的高祖帝嚳和天乙成湯。”王暉:《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頁、第7頁。
翻開各類史籍,宣揚尊祖敬宗的文字隨處可見:
《儀禮·喪服》:“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義也。”《漢書·郊祀誌下》:“王者尊其考,欲以配天,緣考之意,欲尊祖,推而上之,遂及始祖。是以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詩經·生民》更是仔細敘述了後稷的功德,以期激發後人對祖先的尊崇。
周人代商,雖然是在商朝延續了六百年之後的事,但由於古代社會發展的極其緩慢,所以,與六百年相比,商周兩朝各自所處的社會環境並沒有改變多少。可以想像,建國之初的周人全盤接受了商人的統治思想,變化僅僅在於將各種製度更加完善而已。
表現在宗族關係上,周人將宗法製度發展到了巔峰狀態,並使之達到了至善至美的境地:《荀子·儒效篇》:“周公兼製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武王、成、康所封數百,而同姓五十五。”言之鑿鑿,使得後人無法否認周代封建的成熟與完善。
為了維護如此龐大的宗族的穩定,宗法製規定了宗族內部的規範:“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禮記·大傳》據此可以看出,雖然不能排除後世美化的成分,但層次分明、壁壘森嚴的內部血緣等級關係的確是存在的。
而對於廣大的異姓宗族,周人推廣“同姓不婚”之俗,把異姓各國和諸封國中的異姓貴族,都作為“外親”統納入周人的宗法體係之內,使之成為周天子或諸封國姬姓貴族宗法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於是在周天子統治的天下形成了同姓為兄弟關係、異姓為甥舅關係的體係,最終建立了“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左傳·桓公二年》那種血緣上嫡庶親疏順序(宗統)和政治上的尊卑貴賤等級(君統)相契合的、更為廣泛和複雜的層級結構。
對於商周時期的宗族關係,徐揚傑先生作了係統的介紹:“殷周時期的家族是宗法式家族,它的特點是:政權和族權、君統和宗統結合在一起,按地域劃分的國家組織和按血緣劃分的大小家族基本上合而為一,殷周王室和各諸侯國、各卿大夫邑,既是國家的一級行政機構,又是大大小小的家族,殷王、周王、諸侯、卿大夫和各級貴族,既是各級政權的首領,又是各個家族的族長。先後在中原地區建立王朝的夏、商、周,都是一些勢力強大到能征服和統治其他家族的大家族。異姓家族之間是世代姻親或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同姓家族則用宗法製度來規定它們的權利和義務,規範他們之間的關係。”徐揚傑:《中國家庭製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第19頁。
由此可見,由家族製度演變而來的宗法製度,隨著曆史發展,逐漸由雛形到完善,並最終成為中國早期社會具有統治地位的社會組織形式,這種家族製度表現出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