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主體性原則。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最大特色,就在於它把互主體性提高到中心位置。商談倫理與傳統倫理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商談倫理的前提是一種在理性論證基礎上的道德共識,而非自上而下製定的他律性的道德規範。這種倫理的建構,是一種旨在達到主體間的相互理解的交往行為的結果,是在沒有外在強製因素影響的對話中,通過對論證與反駁的權衡,依靠理性的信服力建構起來的。哈貝馬斯說:“無論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哲學倫理學中,一切倫理觀念都是以這種相互性和承認關係為中心。”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基礎性重構,肇始於對理性的重新定位。哈貝馬斯認為,過往的社會研究總是跳不出單向理解模式,並由此角度去檢視西方理性化的過程。哈貝馬斯指出,人類的存在並非是以一個獨立的個人作基礎的,而是以雙向理解的溝通作起點的。哈貝馬斯嚐試從其對人類言辭行為的分析裏,顯示出雙向理解所蘊含著的人類真誠溝通的本質,在哈氏看來,每個個體的理性資質及其社會化,絕不是在個人意識裏生成與發展的,而是在實踐中生成並在語言對話。主體際構成的世界裏發展的,隻有在人際交往的語言互動網絡中,每個單獨的個體才能理性化、社會化,即被社會的語言規範和倫理原則“一體化和同化”。同時,又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滋育出道德品性、獨立人格的個體化。這樣,交往理性作為實踐理性不再具有先驗哲學中作為支配孤獨個體道德踐行的先驗的形而上性質,而是生成、體現在主體際的對話活動中,並與交往行為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相關聯。

“簡要評述”

哈貝馬斯所建構的交往理論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諸領域產生很大的影響,商談倫理學在其交往理論體係中,占據著理論和實踐上的重要地位:從理論上講,哈貝馬斯試圖通過商談倫理學的建構完成他的以理性為基礎、視語言為主體間相互理解的中介和交往行為相互協調的機製的交往理論的理論論證過程;從實踐上講,哈貝馬斯試圖以商談倫理學的建立,將理論的交往理性擴充到實踐的交往理性,完成他在哲學上所進行的“範式轉換”。它無疑為走出傳統倫理學的困境提供了可選擇的途徑。

綜觀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基本觀點,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自由隻能通過如下途徑來實現:即自主的、社會化的個人必須將他的需要和好惡同現存的規範體係協調起來,並使這種需要和好惡在其中得到體現。而這種實現隻有在商談倫理的程序和規則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這裏包含了一個巨大的悖論,即差異與同一、整體與個性、規則與權力的悖論。一方麵,為了確保每一個話語主體都享有平等、自由的話語權力,必須製定合理的規則和程序,以限製和消解權力和暴力的運用,消解話語的霸權;但另一方麵,我們看到,在現實統治中,隻有擁有了權力才能製定規則和程序,規則和程序的製定本身就是權力和統治的行使。

有人還認為,哈貝馬斯試圖通過“交往理性”的重建和商談倫理的貫徹來實現話語的民主、平等和自由,創造一種摒棄一切強製和壓抑、取消一切差異(權利、財富、地位、受教育程度等等)的所謂“理想的話語狀態”,從而使“生活世界”全麵合理化,解決資本主義社會固有矛盾,克服資本主義的危機,這一設想顯然具有一種社會改良的烏托邦性質。如福柯指出,哈貝馬斯提出的絕對的“交往理性”和“商談倫理”,無論在人類社會的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都不可能實現。因為,按照福柯的判斷,這一理想一旦觸到“社會權利結構”的礁石便會被撞得粉粹。“權力”充當著一切社會形態等級結構金字塔的黏合劑,沒有權力的運用、任何社會程序和社會結構都無法維係。正因為如此,人與人的關係,以及涉及這種關係的一切,包括人際間的語言交往,處處滲透了不平等,充斥著權力的因素和權力的作用。

雖然哈貝馬斯在其以後的論著中對這些疑問和反駁做出了自己的說明,但是這一切在資本主義發展現狀的現實麵前卻顯得有些無力。從這個角度來評價,可以說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學,是一種理想的倫理學,它隻具有邏輯的可能性,而沒有現實可能性。因為他的商談倫理學假定了抽象的交往和商談的主體,而沒有考慮不同主體的不同社會曆史背景,沒有考慮不同的利益主體是否有完全通過商談解決問題、達成一致的可能。但是,商談倫理學提出的從主體之間出發、通過商談達成一致的方法,不失為達成倫理共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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