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爾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涉及他人利益,並不是抽象地看行為本身的性質,而是要看它的具體後果。如果個人因為私人領域的事情而危及他人的利益或沒盡到社會責任,就不屬於純粹私人領域的行為了。密爾反對公眾幹涉純粹私人行為,他認為對於個人來說,自己的事務隻有自己才是最佳裁判者,因為隻有本人才會真正關切自己的切身利益;別人的評判無非是出自一種情感,別人隻是習慣性地反對他們看不慣的行為,至於這種行為對行為者本身是否有益,他們是不會真正關心的。因而,從每個個人的利益、進而從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對私人行為施加任何幹涉都是不當的。最後,密爾還論述了他對待宗教信仰上的自由的寬容的態度。
兩條自由原則的應用
《論自由》的最後一章是討論具體情況下對自由的兩個原則之間如何選擇的問題。這兩條原則是:“第一,個人的行動隻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麼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於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為,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並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102)然後舉了一些具體應用的示例。
全書的最後,密爾討論了不侵犯個人自由的政府幹涉問題。密爾認為,即使政府的幹涉不至侵犯個人的自由,這種幹涉也是不允許的。這有三種情況:一是所要辦的事,若由個人來辦會比由政府來辦更好一些;二是即使由政府來辦可能更好,也應該由個人來辦,因為這樣可以提高個人的能力,密爾說這在更大的程度上是發展的問題而不是自由的問題;第三就是政府包辦一切事務,不必要增加政府的權力,這會導致很大的禍患。對第三種情況密爾作了比較詳細的論述,主要觀點是政府應該最大限度地把權力下放給個人,而政府應該做的是收集信息並向個人發布,即權力應該分散,而信息應該集中,因為個人收集信息的能力畢竟有限,隻有政府有條件廣泛收集信息並提供給行動者。超出這個範圍,政府的幹涉越少越好,“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結蒂還在組成它的全體個人的價值。”(125)
“簡要評述”
《論自由》是密爾表達其自由主義人權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它與洛克的《政府論》(下篇)、羅爾斯的《正義論》並稱為自由主義三大經典著作。莫奎爾(J。G。Merquior)在論述自由主義發展曆史時,稱密爾為“自由主義之聖(the Libertarian Saint)”,還有人把《論自由》的發表作為自由主義理論體係最後完成的標誌,由此足見密爾在自由主義發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密爾的自由主義思想的貢獻,用霍布豪斯(L。T。Hobhouse)的話來說“他獨自一人將新老自由主義之間的空隙連接起來”,或者正如薩拜因(G。H。Sabone)所說“密爾的思想具有過渡時期的一切標誌”。密爾是古典自由主義的集大成者,古往今來諸多自由主義大家雖然在很多關涉自由主義基本原則的問題上取得共識,然而,不同的自由主義者,其理論出發點、關注的問題、強調的重點不可能完全一致,密爾的自由理論自然也有它的獨特之處。
密爾自由思想的突出特點是他“宣揚絕對的自由”。個人的自由的實質是能夠不受外界強製、按照自身的條件去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標。密爾認為個人擁有廣泛領域內的自由,按照密爾的自由觀,個人的自由權不是全然沒有限製的。就個人方麵而言,“個人的自由必須約製在這樣一個界限上,就是必須不使自己成為他人的妨礙。”(13)就社會方麵而言,社會對個人行為的裁判權,必須是在個人的行為影響到他人和社會的利益的時候,才能施行,任何以社會借輿論、習俗和教育之名幹涉私人行為或是左右個人的思想,都是對個人自由的不合理的限製和幹涉。
密爾關於個人自由的論述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經典論述,它奠定了英國式的個人自由模式。這種自由觀的目的在於,使個人自由與社會控製之間相互製約,保持最大限度內的個人自由,抑製社會權威的過度擴張,防止個人的基本生存和發展權利受到社會專製的侵犯和束縛。密爾所樹立的這種自由觀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曆史意義,它已經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而逐漸內化成為西方社會自由主義傳統的特質之一。密爾的《論自由》一書被稱為西方資本主義社會中“捍衛自由的經典著作”,“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
另外,密爾作為一個虔誠的基督徒,他主張對異端和無神論者抱以足夠的寬容,他用大量篇幅論述了宗教寬容問題。寬容是自由主義的內在品質,這一點明確地反映在絕大多數自由主義經典作家的論著中。作為基督徒的古典自由主義者,密爾主張宗教的寬容並不是因為他同意非基督教的教義,而是要把這些謬誤暴露在公正的評判麵前。
功利主義是密爾最高的也是絕對的原則,密爾自由理論也代表了功利主義自由學派將自由的價值訴諸於功利的共同特點,認為自由原則源起於功利原則。密爾自己也說:“的確,在一切道德問題上,我最後總是訴諸功利的。”(11)對自由的倡導本身就是出於功利的考慮,而不是像權利論者將個人自由訴諸抽象的個人權利。
密爾自由主義的深刻意義在於:好的社會必須既能容許自由,又能為人們過自由而令人滿意的生活方式提供機會。換言之,自由不是多元價值中的某種特殊價值,而是實現多元價值共存的基礎。密爾提出的自由原則其精髓不僅是為個人自由確立至高無上的地位,還有鼓勵自由精神與個人自治。《論自由》一書清楚地表明:任何缺乏多種思考和生活模式的社會都不是適合自由人的理想社會。自由的定義就是包含著最多樣的、可以改變的思考和生活模式。他否認自由是任何一種特定的自由,而是鼓勵我們獨立地使用它。在其評論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的文章中,密爾讚同他的自治確保自由觀點:“美國自由的原則來源和保證,與其說存在於總統和國會的大眾選舉中,不如說在於幾乎所有的社會事務都由人民自己管理。”從這個角度看,密爾的自由原則不是某種固定製度,而是對停滯、固定的不斷挑戰。
(徐昌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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