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爾所理解的政治社會製度體係恰能體現倫理的自由概念,並且使之在世界中變成現實。在黑格爾看來,由家庭和團體所構成的“市民社會”是消極性的,認為它是沒有倫理性和靈性的個人主義者的混亂狀態。而“馬克思認為,成為曆史主角的不是國家(以及國家的管理機構),而一定是‘市民社會’,倫理性並不建立在君主政體之上,即倫理性不是建立在實體化的君主政體上,而是建立在窮苦的、被剝削的大眾之上。……盡管如此,在這場革命中,馬克思並沒有拋棄黑格爾。實際上,甚至馬克思在找尋普遍性,找尋‘市民社會’自由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已經成為‘種’的‘有力存在的人’。”

在黑格爾看來,個人隻有在國家中才能獲得真正的實在,因為由國家所賦予其的普遍性隻有在國家生活中才能獲得。“由於國家是客觀精神,所以個人本身隻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254)黑格爾的國家概念體現對道德社會秩序的需要。國家作為個人存在的最終目的,其也是一種形式的美德。在自由和滿足自身目的的個人身上體現得異常明顯——表現了內在於其規則、法律和製度性程序之中的道德上的善與價值。公民個人也隻有從國家中才能找到其存在、義務和滿足的真理,“通過國家,個體懂得了將自己的願望普遍化,亦即將這些願望化作法律,並根據法律而生活。國家是一個實在而不是一個投影,因為國家是可以經曆、可以思想的東西。隻有通過國家個體才能取得他在世界中的地位,隻有作為一個公民他才能知道自己的願望中什麼是合理的。”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集中代表,必須保障蘊含其中的個人自由得到充分的發展。

黑格爾所描述的國家是永恒理性的產物,同時它也是世界曆史的結果。黑格爾的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它作為實體性意誌的現實,有意識地使自身成為實在。“有人主張,每個個人都應參與一般政治事物的討論和決定,因為一切人都是國家的成員,國家的事務就是一切人的事務,一切人都有權以自己的知識和意誌去影響這些事物。這種主張是想給國家灌輸沒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雖然隻有具備這種合理形式的國家才是一個有機體。”黑格爾對國家權威是非常尊重的,他並不鼓勵消滅社會差別,他認為隻有在社會有機體中占有一定地位的人才能參與政治。黑格爾不僅想恢複國家應有的地位,而且也傾全力強調國家對於個人來說的地位與作用。黑格爾認為,國家的權威不是來自有約束力的協議,而是在於國家本身滿足具體個人需要的完全性。國家是個人活動的最終後果,因其合理性而存在,它使絕對精神成為可能。

“簡要評述”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是關於法和國家理論——這個“普魯士官方哲學領域”重要論述的結晶。這裏麵也深含著黑格爾始終懷有的那份對於政治的偏愛。誠如恩格斯的評論:“當黑格爾在他的《法哲學》一書中宣稱君主立憲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體時,德國哲學這個表明德國思想發展的最複雜但也最準確的指標,也站到資產階級方麵去了。換句話說,黑格爾宣布德國資產階級取得政權的時刻即將到來。”

在一般的意義上,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被認為是一部為普魯士王國辯護的保守性著作。因為被稱之為普魯士王國“官方哲學家”的黑格爾,其政治立場按照其在《小邏輯》一書中的解釋,就是主張“人民與貴族階級的聯合”。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所隱含的積極思想也不容抹煞,它體現為法權哲學的客觀精神的折射。“客觀精神,黑格爾指稱的,乃是人群中表現出來的絕對精神。在客觀精神的標簽之下,黑格爾處理的是人權、法律、道德、家庭、公民社會、國家及曆史等問題。黑格爾意圖詮釋在人類的道德生活、社會政治組織中,絕對精神如何以片麵或較充分的姿態出現。”因此,對客觀精神的理性描述既是黑格爾法權哲學的辯證基礎,也是黑格爾“精神哲學”的第二階段。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把客觀精神分為三種,體現為抽象法的人權法律部分,它立意於對人類主體權利以及其之上的社會規約;體現人類自我反省與悟覺的道德部分,它著重研究內存於人類心靈中的良心以及道德規律;以及作為理性與自由意誌之實現的社會倫理部分,它論述統合於外在社會的法律、契約與內在良知道德並落實在社會風俗習慣之中的德性。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也是一部細致分析道德與倫理概念分疏的論著,也成為道德哲學對此問題進行權衡的重要憑鑒。一方麵,黑格爾把道德看成人類的自由意誌,它涉及必然性的和諧關係。他的道德論探究內存於人類心靈中的良心及道德規律。但根據黑格爾研究專家芬德利在《黑格爾哲學之重新檢視》(Hegel:A Re-exami-nation)一書中所言,黑格爾因為特別厭煩不落實在社群的倫理生活之中的主體性道德,因此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對道德問題的處理顯得匆促與草率。另一方麵,黑格爾把倫理看成是一種落實在社會風俗習慣之中德行的研究。“故而,倫理生命在黑格爾眼中看來,可說是自由與秩序、個體與社群完美的結合。猶如《精神現象學》中所言,唯有在希臘的城邦國家才可以如此完滿無瑕地將倫理生命表現出來。”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可以說是一部國家至上主義的理性宣言。國家始終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作為黑格爾政治思想的核心,黑格爾所理解的國家則是一個倫理共同體。在黑格爾看來,國家是自由的現實化,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倫理自身的豐富組織。國家的發展構成世界史。如果國家不是個體自由的條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當理由。新的國家應該是一個保障個體自由的法律秩序,即便“為了促進和維持國家的作用,國家不得企圖對習俗和民族性格本身施加影響,不得給民族性格確定或者使之失去某一種特定的方向。”國家作為一種普遍物,始終是個人的前提,並居於主導地位。

作為其哲學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不僅闡述與澄清了現代國家的概念,而且圍繞著市民社會的概念進行了係統的描述。在黑格爾看來,真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並不是單純的契約性關係結構所能構成的。“對黑格爾來說,市民社會是由多種形式的人類聯合構成的,例如家庭和家族,它們在本質上是非契約性的,結果,不論它們是其成員的合意還是自願協議,它們產生了具有約束力的正統性原則和義務原則。”市民社會還受到社會成員共有的一套價值體係的保護和支持。這種被稱為市民社會的價值觀包括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奪的觀念,以及保護這種自由和權利的法權觀念(the Notion of Legal Right)。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對市民社會理論研究的貢獻是一種標誌性的裏程碑,它成為後來者研究市民社會理論不可或缺的重要文本。

誠如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序言中的認識:“每個人都是他那時代的產兒。哲學也是這樣,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妄想一種哲學可以超出它那個時代,這與妄想個人可以跳出他的時代,跳出羅陀斯島,是同樣愚蠢的。”(序言第12頁)從對抽象法、道德與倫理概念的哲理慧思中,我們發現黑格爾的法權哲學既是其時代的產物,又是客觀精神的理性化身。它閃爍著一個經典哲學家對社會問題深思熟慮之後智慧的光芒。哈貝馬斯認為:黑格爾是“第一個對現代性發展出清晰的概念的哲學家”。泰勒則在《黑格爾》一書中,認為盈充於黑格爾思維之中的是如何適切了解自己青少年時期發生的“法國大革命”,並且如何接受這樁人類曆史中的大事件。正如馬克思所言:“黑格爾的深刻之處也正是在於他處處都從各種規定……的對立出發,並把這種對立加以強調。”但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闡述的保守政治見解、唯心主義的世界觀也受到馬克思恩格斯的深刻批判。

因此在一個自由解放的思想空間中,對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及其道德哲學思想進行理性沉思,我們發現其理論有著最具思辨的一麵。可見,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思想鏈條,既貫徹著唯心主義的辯證法,又受到啟蒙主義思潮與康德、費希特倡導的自由自主理論,以及赫德、席勒與謝林的浪漫主義觀念的交相影響。在《法哲學原理》中,一種理性主義的反封建傾向,既反映了德國資產階級的自身利益要求,又體現了其法哲學理念的保守性與軟弱性。

(周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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