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簡單例子來說,董事會上通常洋溢著一種和諧氣氛,董事們根本不可能去質疑首席執行官有關購並、舉債事務,尤其是當在座的各位以及外部顧問一致認為首席執行官的決策如何如何英明時,就更不可能討論有關是否應該撤換首席執行官這樣的嚴肅話題了。否則,這些董事早就被開除出去了。他們更關心的是自己的薪水報酬是否得到了提高,而不是公司經營業績和債務風險。即使提出任何保留意見,也會被人看作是在宴會上打嗝一樣失禮。
那麼,既然公司內部董事對此無能為力,那麼那些獨立董事又能否解決這個問題呢?巴菲特的回答也是“不”,而且他個人在這方麵非常具有發言權。
因為在過去的40多年裏,巴菲特除了在伯克希爾公司擔任的職務外,還先後擔任過19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至少和250位以上的獨立董事打過交道,對其內幕非常清楚。
巴菲特認為,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三項必備條件:一是豐富的商業經曆,二是積極的工作態度,三是以股東利益為導向。
然而在他所接觸的那些獨立董事中,雖然他們的身份基本上都符合獨立董事的條件,可是絕大多數人會至少缺乏他說提到的三項特質中的一項。這樣的結果是什麼呢?那就是他們對於公司股東利益的貢獻微乎其微,甚至還會經常損害股東利益。
總體上看,這些獨立董事雖然彬彬有禮而且學識淵博,可是對於這個產業的了解卻非常有限,更不會站在股東立場上去質疑公司管理層的經營決策、不合理酬薪、負債經營風險。
巴菲特幽默地說,當他作為首席執行官在遇到這些問題時往往做得也不夠好,他的對策通常是選擇沉默以對,用和諧感戰勝獨立性。
巴菲特認為,公司董事會及各位董事的職責雖然很多,可是在實際運作中通常隻有兩項是最重要的,一是找到最優秀的首席執行官;二是協調爭取最低的管理費,其中當然就包括對外負債規模在內了。
[啟示錄]
巴菲特認為,企業負債率過高是埋下了罪惡的種子,而其責任當然主要是首席執行官的,但公司董事監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如果公司管理層處處為股東利益著想,就不會把公司拖到危險的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