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晶
一、行政計劃的概述
行政計劃在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當中屬於起步較晚的一種行政行為,長期以來,也不為學者所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不斷完善,以及政府職能的不斷轉變,行政計劃在政府行為中的地位越來越顯得重要。
為了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國家必須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手段,對市場予以宏觀調控。對於行政機關來講,它可以在國家政策的大方向下,按照規劃實施行政行為,從而使國家的整體利益與公民的個人利益協調發展,例如:城市規劃、公路、航空站、工業區等新建的規劃。
我國台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第163條對行政計劃的定義為:行政機關為了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72條以下對於行政計劃的構想主要是以大規模的土地征收計劃或是城市計劃為背景,也因此來確定行政計劃的程序。我國的學者對行政計劃從目標及活動,行為過程,靜態動態結合等方麵都進行了描述,但綜合各種說法。所謂行政計劃就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證行政權的有序實施,事前就為實現該目的所實施的必要的設計與規劃。其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麵:1.行政計劃具有法定性。其主要包括計劃主體的法定性,計劃職權的法定性,計劃程序的法定性和計劃內容具有法律效力等,特別是行政計劃涉及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時,更應當加強行政劃的法定性,否則,行政計劃將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達不到預期的法律效果。2.行政計劃具有裁量性。行政計劃的裁量性是指行政主體在擬定行政計劃時有權自主決定計劃的目標、內容、手段等。當然,行政計劃的裁量性不是絕對的,行政主體在計劃中的裁量權應當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3.行政計劃具有可變性,因為行政計劃是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做出的,而未來的因素具有較強的可變性,當決定行政計劃的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時,行政計劃自然也應做出相應的變更。
對於行政計劃的功能,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看:1.對於行政主體而言,行政計劃具有目標預定性,協調性、自律性。通過行政計劃,行政主體能夠將未來一定時期的行政目的確定下來,以便采取相應有效措施來保證實現目的,避免盲目性和隨意性,並能夠有效地將各有關部門組織起來,共同完成行政管理任務。2.對行政相對人來講,行政計劃可使其獲得相關的信息和預期的利益。因為行政計劃常常涉及一定的利益分配,如城市建設規劃可能使一定的地塊價值上升,地區開發計劃可以給社會提供相應的就業機會和商業機會。因此,對行政相對人來說,了解行政計劃不僅是獲得行政信息,把握就業機會和商業機會的一個重要途徑,而且可以避免就業和投資的盲目性,正因為如此,凡是不屬於法定保密範圍的行政計劃,都應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在計劃的確定、變動、取消、審議、公布等方麵建立相應的程序和製度,保障公眾平等獲取真實信息的機會。3.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而言,行政計劃具有指引,合力功能。首先,行政計劃對行政主體的指引功能,主要是對行政權的運行方麵進行引導,保證其向行政計劃確定的目標邁進,避免出現南轅北轍,而行政計劃對行政相對人的指引功能,主要是使其行為與行政目標保持一致,防止其與行政目標相悖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其次,行政計劃發布後,能夠使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精誠合作,避免因二者之間存在摩擦而出現力量上的相互消耗,使二者的力量合而為一,保持良好與穩定的行政程序,邁向共同的目標。
二、我國行政計劃當中存在的問題及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