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醫療侵權之界定(3 / 3)

1.侵犯人格權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同意使用患者或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權;將在工作中了解的患者隱私公開或者予以傳播,侵犯患者隱私;以營利為目的,捏造診療事實使用他人肖像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肖像權和名譽權等等。

2.侵犯患者財產權。如醫務人員索要紅包或財物;醫院亂收費、重複收費;將小病說成大病而多收費,開大處方和昂貴藥物等。

3.療機構私自生產、配製未經國家專門機構檢驗、批準的藥物,致使患者人身損害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產品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4.醫務人員告知患者病情或者無意間向患者透露了病情,導致患者心裏失控自殺的,醫務人員若與患者家屬有約定,則視情況承擔違約責任;若無約定,不承擔責任。

三、產品責任與醫療事故

醫療機構因藥品、醫療器械質量問題而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事件往往是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如鋼板質量問題引起的鋼板斷裂,糖水質量引起病人嚴重的輸液反應而導致病人死亡等在臨床都是常見的。在實踐中常常同醫療事故混淆。如2001年3月7日中央電視台的《今日說法》一案例,患者配戴某醫院治療近視的博士倫眼鏡後失明,眼鏡片假冒進口,本身因眼鏡片質量問題產生傷害,一審時鑒定為醫療事故,二審法院認定為產品侵權。產品責任無論在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賠償範圍等方麵較醫療事故對患者更有利,兩者屬於性質根本不同的責任。

1.歸責原則。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嚴格責任原則;醫療事故實行過錯推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責任構成要件。產品責任構成要件:第一,產品存在缺陷。缺陷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人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第二,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實。第三,產品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產品責任不以主觀過錯為要件,醫療事故則以主觀過失為責任構成要件,隻要醫方不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就承擔賠償責任。

3.損害。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產損失;醫療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4.賠償範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撫養的人所必須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撫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若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或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產品責任的賠償範圍要大於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應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醫療費賠償,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其他各項賠償標準都較產品責任要低。

5.責任承擔者。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醫療事故賠償由醫療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