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蓉
企業改製,簡言之,是指企業產權結構的重新調整。主要的改製形式有股份製改造(包括公司製改造和股份合作製改造);產權出售;破產重組;兼並;組建或掛靠集團;脫殼經營;承包租賃經營;托管經營;企業分立等多種形式隨著黨的十五大精神的貫徹落實,在我國各地,企業產權製度的改革進入高潮,然而由於改製行為不夠規範,在改製過程中存在著對企業債務未作清理或清理不徹底而遺漏債務,或者漠視債權人利益,擅自轉讓債務,甚至故意“懸空”債務等現象,在各種改製形式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企業逃避債務的情況,使得債權人對被改製企業改製前所欠債務的追索,因企業改製而變得困難重重。
利用改製逃避債務,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首先,大量債務掛到政府主管部門,成為各級政府一個無法擺脫的沉重包袱,嚴重影響政府職能的正常發揮;其次,借改製逃債,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從長遠來看,會造成嚴重的商業信用危機,使經濟秩序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再次,借改製逃債對銀行影響極大。銀行是高負債,高風險行業,銀行的自有資金比例很小,大量的是廣大儲戶的存款,銀行貸款的大規模懸空,使銀行風險增大,而銀行風險超過一定界限,就會轉化為社會風險。鑒於此,筆者將對企業改製過程中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表現形式以及對債權人保護的對策等問題進行探討。
一、企業改製中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表現形式
因改製形式不同,對債權人利益損害的表現形式也不相同。
(一)在產權出售中損害債權人的行為
在產權出售前不進行資產評估或評估不規範,隨意定價,名賣實送;高值低估,廉價轉讓;半賣半送;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把已抵押的資產拍賣轉讓給他人,使抵押權落空;出售中違規操作,更有甚者,在企業產權出售後,根本不再承認其債務。
(二)破產重組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先破後立。即在破產前通過各種方法隱瞞,轉移企業資產,另立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當真正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時企業的資產所剩無幾,從而達到假破產、真逃債的目的;違規操作。即在申請破產和破產清算時,違反破產清算程序,任意擴大或縮小債權,低估資產,從而人為降低債權人的受償比例;排開債權人,整體轉讓。即以破產為由整體協議轉讓,安置費與資產相抵,接受單位無償接受後,變更名稱,重新生產,以逃避企業所有債務;利用破產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新的企業,使企業甩掉“包袱”,輕裝前進;故意製造抵押權人之合法有效抵押為無效抵押的假象,剝奪有效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使抵押權人同一般債權人一樣享有同等的受償權,造成額外損失。
(三)企業兼並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隻並權益,不並債務,原企業不複存在,新企業百般抵賴,使企業債務懸空;任意分割財產,不經債權人同意,違法轉移債務;利用國家的某些優惠政策搞形式上的兼並,實質上的合並,以逃避債務;
(四)企業分立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借改製之名實行母體裂變。即將原企業分立為幾個獨立的企業,隻分資產不分債務,債務無人承擔;采取“脫殼”經營的方式,把企業有效益的部門分立出去,留下徒具虛名的空殼老企業來應付債權人;在改製中,把企業的債務掛到既無法人資格又無清償能力的政府機構或“空殼公司”上,通過這種懸空債務的方式來逃避債務。
(五)承包租賃經營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采用將承包、租賃收入由主管部門直接收取的方式隱瞞收入,逃避債務;通過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承包,租賃原企業廠房和機器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債務仍由原企業承擔,以逃避債務。股份製合作改造中,也大量存在借資產重組之名,抽逃資本逃避債務的情況。
二、企業改製中逃避債務的對策
為製止企業借改製之名逃避債務,確保債權人的利益,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對策:
(一)調整政策取向,平等保護各方利益
企業改製中逃避債務,與某些政策性規定不當有直接關係。國家在製定改製政策時,充分考慮到了改製將會產生大規模的破產浪潮,導致失業率上升,造成社會動蕩,在政策的保護取向上,確定了向債務企業傾斜的導向,卻忽視了逃避銀行債務所可能導致的金融風險。為此,在政策的製定中,應調整政策取向,平等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盡可能減少改製中的債權債務矛盾,將各種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而不能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