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論法律價值判斷的決定因素(3 / 3)

(三)社會思想觀念的影響

法官也是社會成員,其自身同樣受到社會思想道德等觀念的熏陶,而影響到法律運用的價值判斷。如2001年的一個同居者根據公證遺囑要求取得遺贈財產的案件,最終法院以非法同居立的遺囑是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判決駁回同居者的訴訟請求。該案宣判後,1500餘人的旁聽席上響起經久不息的掌聲。在這一案件的審理上,法官是維護了道德而違反了法律,這不能不說是社會觀念對法官價值判斷的影響。

(四)法官自身理解力的影響

相同的案件由於人們認識之不同,可能有不同結論,法官自身對事物的理解也是法律適用價值判斷的一個因素。如很久以前,一個叫凱瑟琳的加拿大單身富婆在一次車禍中成為“植物人”,其子哈奇森要求繼承遺產,當時的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並未明確“植物人”是否“法律上的死者”,最後法官按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判決哈奇森可繼承。所以法官自身對事物之理解認識也是其價值判斷的影響因素。

三、法律遵守過程中價值判斷之決定因素

法律遵守指一切組織、個人都必須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主體遵守法律是因為法之遵守符合主體價值判斷標準。其決定因素有:

(一)法律之強製力、震懾力

法律是對人們行為的一般規範性要求,違反法律會有不同程度的國家強製力的製裁,所以法之警誡作用是主體守法之價值判斷決定因素之一。

(二)社會的認同

主體在價值判斷上因為社會都是這樣做的,形成一種公理性觀念而守法。如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規則。

(三)對生存狀況理想的追求

公正、正義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執著追求的目標之一,法律則是這種追求的重要載體,“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公平正直的含義,而正義意味著社會秩序的安全、平等、自由,人們守法時在對法律價值判斷上也就受到人類的這種理想的決定。古希臘大哲學家蘇格拉底麵對雅典不公正的法律審判,在他的學生克力同安排好一切要他越獄時,他依然選擇死亡。克力同大聲疾呼:對抗不公正的審判是你一生追求的正義,你為何不越獄而逃實現正義。蘇格拉底坦然確信,越獄的確是一種正義,但遵守即使不公正的法律同樣是一種正義,否則人人都會以自己認為的“正義”為借口破壞社會秩序這樣一個價值,此時,後一個價值也許比前一個更為重要。蘇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為代價做出了符合自己理想追求的法律價值判斷。因此,對正義、公正的理念的追求也是主體守法的價值判斷的一個決定因素。

影響決定法律價值判斷的因素,有多層次性、多樣性的特點,不同的國家、社會,主體對價值判斷的決定因素,有滿足利益需要的共同性,也有觀念、習俗的差異性。對影響法律價值判斷的客觀因素加以改善,對主觀因素加以引導,使法律的價值判斷更趨向於人類理想的法的價值―正義、公平、自由、安全、效益,那麼人類自身就能得以更好的生存和發展,人類社會也就能夠更加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