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權利 曹堂哲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該書的方法也受到了人們的推崇。從法的理念上講,一般認為,“孟德斯鳩屬於自然法學派”,但當我們轉化一種方法去透視孟德斯鳩關於法的思想時,孟德斯鳩就會給我們另一種麵貌。本文本著“讓存在自己顯現自身”的現象學釋義學精神,以“方法是主客體的中介,是概念的內在規定和對象的原則”作為指導,闡發《論法的精神》所貫穿的“整體的、曆史的、比較的實證研究方法”。這一方法使孟德斯鳩與古典自然學派區別開來,由此對“孟德斯鳩屬於自然法學派”的傳統觀點提出質疑。
一、《論法的精神》的方法論:背景、特點
“方法”一詞源於希臘文,意為“論述(正確)行動的途徑”。黑格爾(Hegel)認為“方法”是與“內容”相對應的概念,當內容考察之後就應當討論內容的普遍形式即方法。方法在探索的認識中是工具和手段;在真理認識中方法是概念自在和自為的規定性,是對象內在的原則和靈魂。從上麵的話中我們可以引出方法的幾個觀點:方法是貫穿內容始終的東西;方法是形成概念的原則;方法是認識的中介;方法是把握客觀對象的工具。再抽象點可以這樣理解:方法是主客聯係的橋梁,主客同一的形式。因此隻有研究認識成果的方法才能準確、全麵地把握認識成果的特色,才能理解方法形成的必然性;或者說隻有了解了認識成果形成的社會曆史背景和方法背景才能把握住方法形成的必然性。
1.《論法的精神》方法形成的背景
孟德斯鳩生活在17世紀末-18世紀前半期的法國,正值封建專製腐朽沒落,1789年資產階級革命即將到來之時。孟德斯鳩作為這個時代的產兒,以進步的法學思想同封建君主專製作鬥爭,這些思想集中體現在他集20年之心血的巨著《論法的精神》之中。而《論法的精神》也以其豐富的內容,嶄新的方法成為當時影響最大、最深遠的一部政治學、法學著作,是一本“繼亞裏士多德以後第一本綜合性政治著作”。
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但社會意識具有相對獨立性,即任何思想都是在吸收、借鑒、批判前人的思想資料、研究方法、理論觀點基礎上形成的。《論法的精神》也不例外,同樣受到前代與同時代思想的影響,主要有:笛卡爾(Descartes)的理性主義哲學;培根(Bacon)開創的經驗實證研究方法;自然法學派對自然法的研究。孟德斯鳩深厚的法學功底、豐富的從政經驗和長期的實地考察形成了自己獨特的研究能力和理論特色。
2.方法特點
(1)理性主義啟蒙精神
近代哲學的開創者笛卡爾的思想深深地影響了孟德斯鳩。笛卡爾從“我思”這一實體出發推論出“我”和“上帝”的存在,從而打破了上帝創造整個世界的宗教蒙昧,將世界置於理性的基礎之上。這一基礎為科學和人自身的獨立性爭得了地盤。《論法的精神》一書始終貫穿了這種理性精神,從而在方法上由宗教信仰轉向尋找事物自身的理性。正如書中開篇指出“由此可見,是有一個根本理性存在的。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相信事物自身的理性而拒斥宗教神學信仰,從理性(存在的關係)出發為孟德斯鳩的研究奠定了基礎。所不同的是:笛卡爾以主體構成世界,而《論法的精神》中的理性含有事物本身性質的含義。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為人自身的獨立性爭得了地盤,孟德斯鳩在法的研究中為人為法的研究爭得了地盤:“上帝有他的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高於人類的智靈們也有他們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這一思想與同時代的自然神論者伏爾泰(Voltnire)有異曲同工之妙,為獨立地研究人類社會的法奠定了基礎。
總之,理性精神使法的概念奠定在事物自身性質的基礎上,而理性的普遍性―“根本理性的存在”―為以後整體、曆史、比較地研究“法的精神”奠定了基礎。
(2)整體的、曆史的、實證研究方法――與自然學派對比分析
第一,從亞裏士多德開始,就對政體進行了描述和曆史性的研究,但整部《政治學》還是規範研究占主導。近代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對政治理論、法學理論的研究主要是“自然法學派的抽象分析”,這種抽象分析預設一種自然狀態,然後推論出規範性的見解,形成憲政理論。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胡果?格老休斯(Hugo Grotias)、托馬斯?霍布斯(Thomns Hobbrs)和約翰?洛克(Jonh Locke)。格老休斯“使自然法世俗化並把它從純粹神學學說裏解放出來”從而形成了自然法的第一特點:人本主義傾向。“在自然狀態下的人的理性提出了一些條款,在這些基礎上簽訂協定,這些條款便是自然法。”“自然法,即理性教導所有願意服從它的人類:既然人人平等、獨立,任何人都不應該加害於他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自然法的第二個特征是“自然法理論的真正性質是道德哲學”:因為自然法的提出不是經過實證的因果分析得出來的,而是預設了一個實際上並不存在的應然的自然狀態,再從應然推到應然;是一種應該的道德哲學,是關於善惡的價值判斷。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雖然也專辟一節講自然法,但這裏的自然法按作者的想法來看已不是虛設的狀態,而是“根本理性”是“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的體現。不是應然的原則而是作者所謂的人類社會之前的實然狀態。不是洛克所謂“天賦的生命、健康、自由、財產權”而是“和平、尋找食物、愛慕、願意過社會生活”的存在物。同時《論法的精神》的主旨也不再是確立出自然法的“應然”原則,“所建立的原則,不是我的成見(我指孟德斯鳩―引著注),而是從事物的性質推演出來的”,是實證地分析與法律相關的所有因素及其關係,而“這些關係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
第二,自然法學派的理論邏輯的發展一般都經曆了這樣的一個過程,即從自然狀態的自然法出發推出非自然狀態下的社會契約和憲政理論並以這樣的邏輯來論證政府、政製(政體)的合法、合理性。孟德斯鳩雖然也在《論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一章第二節中講了自然法,但他的前提是認為“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即不同領域的法(規律、秩序)有自己的獨特性。講自然法的目的隻是概括出自然狀態下的法則,而不是以此為邏輯起點,直接推論出締結契約的必要、必然性。即,不是從應該到應該的規範分析,而是經驗取向的實證描述分析;試圖通過對曆史資料的總結和實際考察、比較歸納出“法的精神”,歸納出法律與政體、法律與軍事力量、法律與地理環境、法律與文化、法律與經濟、法律與自身及法律所規定的秩序的關係。這一邏輯方法明顯有別於自然法學派。然而,這一方法始終貫穿於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