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科
清初仿明製,設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掌勘察官府公事。初為獨立機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始隸都察院。六科的職官各有掌印給事中(滿、漢各
1人),給事中(滿、漢各
1人),筆帖式80人,經承63人。六科總數為167
人。掌印給事中,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定為五品,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升為正四品。給事中,初為七品,雍正七年升為正五品。
六科的具體職掌是:
掌科抄:各科每日派給事中
1人赴內閣接收題本,按題本內容,抄給各有關衙門分別承辦。另摘錄兩份,一份叫史書,供史官記注用;另一份叫錄書,存儲於科署,以備編纂用。
掌封駁:《光緒會典事例》卷1014載,順治初年規定:“凡部院督撫本章,已經奉旨,如確有未便施行之處,許該科奏還執奏。如內閣票簽批本錯誤,及部院督撫本內事理未協,並聽駁正”。“封還”和“駁正”是六科的主要職掌,但六科官員出於對皇帝及權臣的畏懼,為保住自己的官爵,這一職掌事實上是很少執行的。
此外,六科還分稽各項庶政,並分別注銷各有關衙門文卷(即考核各項案件是否限期辦妥)。各種稽核分工是:吏科稽核人事,注銷吏部、順天府文卷;戶科稽核財賦,注銷戶部文卷;禮科稽核典禮事務,注銷禮部、宗人府、理藩院、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等衙門文卷;兵科稽核軍政,注銷兵部、鑾儀衛、太仆寺等衙門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銷刑部文卷;工科稽核工程,注銷工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公元1749年)奏準,都察院本身由刑科稽察。
六科又負責頒發官員敕書,凡內閣給官員之敕書,均交由六科發給,任滿再送科繳還內閣。文武官赴任文憑,分由吏、兵兩科注寫期限。考察文武官員的“京察”,大計冊、各項奏銷冊、文武生童學冊,也均由六科分別察核。秋審,朝審案件,各道題簽後,由刑科複奏,經禦批,而密封交刑部施行。朝審處決人犯,由刑科監視行刑。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裁撤六科名稱,設給事中20人。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的機構。清代把京城分為中、東、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禦史巡城,並設有巡城禦史的公署,稱為“五城察院”,或稱“五城”。各城都設有兵馬司,每司又分為二坊。由五城禦史督率管理。負責審理訴訟、緝捕盜賊等事。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兵馬司指揮
1人(正六品),副指揮
2人(正七品),吏目
1人(未入流)。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為防止各地來京官員“鑽營囑托”,“交通賄賂”,定“由五城禦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訪緝”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禦史各率所屬,辦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頓風俗”②。其具體職掌是:稽察京師十坊之境。十坊分隸情況是“中城分中西、中東二坊;東城分朝陽、崇南二坊;西城分關外、宣南二坊;南城分東南、東坊;北城分靈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揮、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揮相驗。盜竊案件,由副指揮、吏目察看現場和審解。其餘詞訟案件,由指揮報巡城禦史審斷。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結,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還“掌賑恤之政令”。五城共設有
6個棲流所,10個粥廠,10個糶米廠,
1個普濟堂,
1個育嬰堂等,作為賑恤流民的機構。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於五城地方設廠15處,由僉都禦史督同五城禦史給滿、漢軍民人等發帑金,並令太醫院醫官施藥。二十一年改為東、西、南、北四廠。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賑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設五城鋪司巡檢各
1人,管理街巷柵欄的啟閉。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鋪司巡檢,由五城察院及步軍統領酌派兵役專司街巷柵欄之啟閉。
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設公所,於每月朔望吉日,由禦史、司坊官組織鄉約(即地方官選擇的耆老),宣講皇帝誥誡官民的詔令(順治頒布的“六諭民”、康熙頒布的上諭十六條、雍正的“聖諭廣訓”十六條),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風化”。實際上是要人民做馴服的工具。
六、掌工程事務的機構----工部
清沿明製,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設立工部。初設時以貝勒阿巴泰管部務,以下設滿承政
2人,蒙、漢承政各
1人,管理全國工程事務。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貝勒總理部務,改設滿、漢尚書,無定員,滿、漢左右侍郎各
1人。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定滿、漢尚書各
1人。乾隆十年(公元1745年)以大學士兼理部務。自順治至光緒初年,工部各官名額屢有增減。據《光緒會典事例》卷20所載,其尚書滿、漢各
1人(均從一品)。左右侍郎滿、漢各
1人(均正二品)。郎中滿18人,蒙
1人,漢
5人。員外郎宗室
1人,滿19人,蒙
1人,漢
4人。堂主事滿
3人,漢軍
1人。主事宗室
1人,滿11人,蒙
1人,漢 8人。司庫
4人,司匠
2人,庫使31人(以上三職均為滿員)。筆帖式宗室
1人,滿85人,蒙
2人,漢軍10人。繕本筆帖式10人(滿員)。經承78人。總數共317
人。此外尚有額外郎中、員外郎、主事及七品小京官若幹人。
工部的職掌據《光緒會典》卷58所載是:
掌天下造作之政令,與其經費,以讚上奠萬民。凡土木興建之製,器物利用之式,渠堰疏障之法,陵寢供億之典,百司以達於部,尚書、侍郎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飭邦事。
可見工部是主管全國的土木、水利、機械器物製造工程等事務。凡較大的工程如工價超過50兩,料價超過200
兩的,要奏報皇帝禦批。工料銀在一千兩以上者,要請皇帝另簡大臣督修。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分“定款”、“籌款”、“借款”、“攤款”四種。定款是指定動用的某種款項;籌款是動撥其他款項交商生息籌備應用的款項;借款是酌借某種款項,竣工後分期歸還;攤款是民修工程,先由官墊經費,竣工後攤征歸還。
工部內部機構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辦理部務的四個清吏司;另一部分是處理本部機關行政事務的機構。
四個清吏司的職官職掌如下:
(一)營繕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4人,蒙、漢各
1人),員外郎
5人(滿 4人,漢
1人),主事
5人(滿 2人,蒙
1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11人。營繕司下分設都吏、營造、櫃、磚木、雜、夫匠六科和案房、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本司具體負責估修、核銷都城、宮苑、壇廟、衙署、府第、倉庫、營房、京城八旗衙署,順天貢院、刑部監獄等工程隸屬機構有琉璃窯、皇木廠、木倉等。
(二)虞衡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宗室 1人,滿
3人,蒙、漢各
1人)、主事
4人(滿 3人、漢
1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14人。司下設都吏、軍器、窯冶、櫃、雜五科和軍器案房、軍器算房、窯冶案房、窯冶算房、火房等單位,分掌本司事務。虞衡司掌製造、收發各種官用器物、核銷各地軍費、軍需、軍火開支,主管全國度量衡製及熔煉鑄錢,采辦銅、鉛、硝磺等事。該司在名義上還主管山澤采捕(主要是東珠采集),但此事實際上是由內務府主管。隸屬虞衡司的機構有:司庫(負責收發氈、革、駝、椿、橛等)、軍需庫(負責收發旗纛、帳房)、硝磺庫(負責收發硝磺)、鉛子庫(負責收發大小槍炮、鉛子)、炮子庫(負責收儲廢鐵炮子)、官車處(負責管理官車以備工程運送料物)、措薪廠(負責收發葦席、竿、繩)。
(三)都水清吏司:設郎中
6人(滿 5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主事
6人(滿 4人,漢
2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9人。司下設都吏、河防、橋道、織造、櫃、雜六科和算房、火房,分掌本司事務。都水司掌稽核、估銷河道、海塘、江防、溝渠、水利、橋梁、道路工程經費;各省修造戰船、渡船及其他各種船隻並核銷河防官兵俸餉;修製祭器、樂器;征收船、貨稅及一部分木稅。隸屬機構有皇差銷算處(負責核銷皇帝出巡時各地所用維修橋梁、道路等費用);冰窯(負責收發藏冰);彩綢庫(負責收發製帛、誥軸、彩綢、駕衣、寶砂、棕絲、藤竹)。
(四)屯田清吏司:設郎中
5人(滿 4人,漢
1人),員外郎
6人(滿 5人、漢
1人)、 主事
5人(宗室
1人,滿、漢各
2人)、筆帖式若幹人,經承
8人。司下設都吏、準支、櫃、雜、匠五科和案房、算房、火房,分辦本司事務。屯田司掌陵寢修繕及核銷經費、支領物料;主管四司工匠定額及錢糧等事;管理各地開采煤窯及供應官用薪炭。
工部內管理行政事務的機構有:
清檔房:負責收藏檔案、並主管工部滿洲官員之升補差委之事。
漢檔房:負責繕寫滿、漢題本及黃冊事務。
黃檔房:負責考核歲支款項與工需物料,各項工程所用經費及由內務府取用庫儲料物,隨時記載,到冬至之月,會同內務府奏請欽派大臣查奏。
司務廳:負責簽收外省各衙門文書,呈工部堂官閱後,編號登記,分發各司辦理。此外,還負責工部各司處吏員工役之任用管理。
督催所:按期限督催工部四司所辦之事,逐月將辦過的文件送都察院工科、陝西道注銷。
當月處:負責管理工部印信,並接收在京各衙門文書、分發各司辦理。
飯銀處:負責收支工部司員飯食銀兩。
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政(蟹)府在“籌備立憲”,改革官製時,將工部並入商部而改為農工商部。三十三年十二月,又決定:由農工商部接收工部原管之河工、水利、海塘、江防、溝渠、船政、礦物、陶冶、度量權衡等事務;由民政部接管各項土木工程事務;由陸軍部接管軍器、戰船、軍需等事務;由內務府、禮部分別接管有關內、外典禮及製辦各種器物的事務;由度支接管全部工關稅收事務①。至此,工部便撤銷了。
七、掌理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的機關----理藩院
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皇太極創立了主管少數民族事務的專門機構----“蒙古衙門”。崇德三年六月,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光緒會典事例》卷20記載,康熙曾追述當年設理藩院的用意說:“太宗文皇帝時,蒙古部落盡來歸附,設立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可見皇太極改“蒙古衙門”為理藩院,主要還是管理蒙族事務。隨著清王朝統治範圍的擴大,理藩院成為統管內、外蒙古、察哈爾、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區土司各少數民族事務的機關。同時還兼辦部分與外國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務。
理藩院的職官,初設承政1
人,左右參政各
1人,副理事官
8人,啟心郎
1人。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為尚書,參政為侍郎,副理事官為員外郎,並增加了員外郎和啟心郎的名額,添設了堂主事、司務、副使、筆帖式等官。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尚書、侍郎兼任禮部官銜,定為“禮部尚書銜掌理藩院事”,“禮部侍郎銜協理理藩院事”。十八年,清世祖認為理藩院管外藩事務,責任重大,附屬於禮部不合適,便下諭此後理藩院不必兼禮部頭銜,於是又改稱理藩院尚書、理藩院侍郎。並規定理藩院“官製體統”與六部相同。理藩院尚書可參預議政之事。
理藩院共有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以及滿檔房、漢檔房、蒙古房、司務廳、當月處、督催所、銀庫、飯銀處、俸檔房等機構。職官有:尚書
1人(滿員,從一品),左、右侍郎各
1人(滿員,從二品),額外蒙古侍郎
1人,以蒙古貝勒、貝子之賢能者任之(二品)。郎中12人(宗室
1人、滿 3人、蒙
8人,均正五品),員外郎36人(宗室
1人,滿10人、蒙25人,從五品),堂主事
6人(滿2人、蒙
3人,漢
1人),校正漢文官漢
2人,司務
2人(滿、蒙各
1人),各司主事10人(滿
2人,蒙
8人),銀庫司官、司庫、司使
5人(均為滿員),筆帖式95人(滿34人,蒙55人,漢
6人)。共設官172
人。此外還額設吏役147
人。
理藩院總的職掌如下:
第一、掌蒙、回諸藩部王公、土司等官員的封襲、年班、進貢、隨圍、宴賞、給俸等事,並派遣該院司員、筆帖式等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管事,定期更換;
第二、辦理滿、蒙聯姻事務。凡遇皇帝下嫁公主等事,由宗人府會同理藩院辦理;
第三、管理喇叭事務,保護黃教(黃教為佛教的一派,是明永樂年間唐古特僧人宗喀巴所創);
第四、管理蒙古各旗會盟、劃界、驛道及商業貿易事;
第五、修訂懲治少數民族的法律,參加審理刑名案件。理藩院駐各處司員,參加對該地區民族案件的判決。凡判遣罪以上者,均報理藩院會同刑部或三法司審定執行。
第六、掌管部分外交、通商事務。鹹豐年間,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理藩院則不再擔負外事工作。
理藩院六個清吏司的官員配置和職掌如下:
(一)旗籍清吏司:設郎中
3人(滿 1人、蒙
2人)、員外郎
4人(宗室 1人,滿
1人,蒙
2人),主事滿
1人,筆帖式15人(滿
5人,蒙10人),經承
2人,帖寫書吏
2人。掌管“內紮薩克”(即內蒙古所屬,包括24個部落,49個旗)劃定疆界、封爵、會盟、驛遞、軍旅等事,以及歸化城土默特部和達呼爾三旗任免引見事。
(二)王會清吏司:設郎中
3人(滿 1人、蒙
2人)、員外郎
5人(滿 2人,蒙
3人),主事蒙
3人,筆帖式11人(滿
3人,蒙
8人),經承
2人,帖寫書吏
1人。掌頒發內紮薩克王公等的俸祿,辦理朝貢、賞賜等事宜。
(三)典屬清吏司:設郎中
2人(滿、蒙各
1人),員外郎
8人(滿 2人,蒙
6人),主事
2人(滿、蒙各
1人)。筆帖式10人(滿
4人,蒙
6人),經承
1人,帖寫書吏
2人。分掌“外紮薩克”(包括外蒙古、青海蒙古、西套蒙古和新疆金山、天山之間各部,都屬外紮薩克)劃定邊界、封爵會盟、軍旅、驛遞。管理蒙藏各地喇嘛之事以及察哈爾等處各族牧民,管理少數民族地區貿易及俄商來恰克圖貿易等事。
(四)柔遠清吏司:設郎中宗室1人,員外郎
7人(滿 2人,蒙
5人),主事蒙
1人,筆帖式11人(滿
2人,蒙
9人)、經承
1人。分掌外紮薩克及喇嘛俸祿、朝貢之事。
(五)徠遠清吏司:設郎中蒙
1人,員外郎
5人(滿 1人,蒙
4人),主事蒙
2人,筆帖式
8人(滿 3人,蒙
5人)、經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