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法第四十五(2 / 2)

故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之所處也。借人以其所操,命曰奪柄。借人以其所處,命曰失位。奪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故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故貴不能威,富不能祿,賤不能事,近不能親,美不能淫也。植固而不動,奇邪乃恐,奇革而邪化,令往而民移。故聖君設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而失君則不然,法立而還廢之,令出而後反之,枉法而從私,毀令而不全。是貴能威之,富能祿之,賤能事之,近能親之,美能淫之也。此五者不禁於身,是以群臣百姓人挾其私而幸其主。彼幸而得之,則主日侵。彼幸而不得,則怨日產。夫日侵而產怨,此失君之所循也。

凡為主而不得用其法,不能適其意,顧臣而行,離法而聽貴臣,此所謂貴而威之也。富人用金玉事主而求焉,主離法而聽之,此所謂富而祿之也。賤人以服約卑敬悲色告愬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所謂賤而事之也。近者以偪近親愛有求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謂近而親之也。美者以巧言令色請其主,主因離法而聽之,此所謂美而淫之也。

治世則不然,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製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製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產矣。

夫君臣者,天地之位也;民者,眾物之象也。各立其所職以待君令,群臣百姓安得各用其心而立私乎?故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然故下之事上也,如響之應聲也;臣之事主也,如影之從形也。故上令而下應,主行而臣從,此治之道也。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製毀而令不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