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猶抱琵琶半遮麵——我國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性質定位(3 / 3)

同時,行政指導性案例的實際運用更是少不了地方各級法院的具體審判工作,每一位行政法官在處理每一件行政糾紛時,如果相關行政法律規定不明確,就要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而顧及指導性案例,並且將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法律要義融入說理部分的表述中。一個行政裁判中,法官的說理論證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是裁判中除了事實認定和規範引用之外的核心要素,是體現法律權威的重要載體,正如美國著名律師丹尼爾·韋伯斯特之言“世界上沒有什麼人能比一位正直而精通法律的法官更為高尚和純潔。它所產生的影響像天上落下露水一樣不聲不響地降臨到人間。”行政法官通過裁判論理部分將行政指導性案例的精神貫入其中,不僅可以有效地說服當事人,而且可以宣講行政法律,讓更多人知曉乃至理解這一成長曆程較短的法律,從而切實、充分地發揮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利好作用。

(三)行政案例指導製度應形成一個動態運行體係,促進我國行政法律製度及其理論不斷豐富與完善

首先,最高法院應通過相關規定明確地方法院層級報送行政預備案例的具體規程,凡是符合報送條件的行政預備案例均應由該級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實行逐級上報製,中院彙總基層法院和本院的案例上報至高級法院,高級法院再彙總各中院上報的案例和本院的案例上報至最高法院。同時應強調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對本轄區內的上報案例進行初選,此舉可以確保報送案例的質量並提高行政案例指導製度運行的效率。對於行政審判實踐中重大疑難與急需解決的問題,最高法院也可以向各級法院征集相關案例,從中擇優選取。各級法院報送行政預備案例應按規定的格式撰寫,並附判決書。

其次,行政預備案例層層報送到最高法院後,曾有學者建議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多數通過後方可發布。但也有學者認為全國的預備案例都彙總到最高法院,數量相當大,如果都由審判委員會討論,則對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壓力太大。筆者認為可以在最高法院內部另行設立專門的行政案例指導委員會,組織熟悉行政審判業務的相關人員對各高級法院報送的行政預備案例進行認真審核和分類,消除各案件之間相互衝突或矛盾重疊的部分,對一些典型特殊的行政案件,鑒於其涉及行政管理的多個方麵,還需要充分考慮各種綜合因素。經全麵審核通過後,在每個行政案例後附上指導性意見,然後將編排好的行政案例彙總,定期通過特定的刊物公布後生效。

當然,行政指導性案例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需要不斷修訂。因為隨著行政成文法的修改、廢止或者頒布,以及行政管理關係的不斷變化,有些行政指導性案例必然已經難以適應社會新情況,必須予以變更或廢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在行政指導性案例運行一段時間後,委派專門機構定期排查經其公布的行政指導性案例,對已經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案例及時進行修改和廢止,確保行政指導性案例緊密貼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之義。

而且,行政指導性案例作為完善與健全我國行政成文法體係不可或缺的重要立法資源,通過長期實踐檢驗及調研論證後,將其中一部分成熟指導性案例所體現的法律適用規則上升為司法解釋,乃至被立法所吸收,成為人們在共同的交往活動中形成的以共同經驗、理論為基礎的指導行動的相同的或類似的理解與共識的實踐理性,應為行政指導性案例最主要的發展空間之一,也是行政案例指導製度應承擔的主要責任之一。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建立與發展將使我國行政法律製度及其理論更加豐富與完善。

毋庸置疑,一個國家行政管理的優劣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的興衰存亡,而行政管理的優劣與一個國家行政法律製度的完善是分不開的。雖然我國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剛剛起步,但在展望了它的應然價值,明確了它的性質定位,並初步設計了它的運行方式之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隨著行政案例指導製度的逐步建立、規範和完善,這項製度在當前的政治法律體製中將得到恰當的表達,並實現從實踐經驗到實踐理性的飛躍,必將為我國行政法律製度注入新的動力和能源,推動行政法律製度邁上更高台階,從而推進我國民主法製進程。總之,對行政案例指導製度將給我國行政法律製度和民主法製建設帶來的新氣象,我們充滿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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