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力與權利、權利之間交往和諧:法官與當事人互動的精神實質(1 / 2)

從司法發展曆程來看,法治思想的發展、民眾法律意識的形成和司法體係的不斷完善,是法官與當事人良好互動的社會條件,反過來法官與當事人良好互動也會推動以上進程。司法和諧要求司法在體現公正的前提下,不但運作過程是和諧的,而且能夠切實化解社會矛盾,推動社會整體和諧。法官與當事人互動的精神實質就是權力與權利、權利之間交往的和諧,核心是通過實現當事人糾紛化解心理的法製化,增強合作,減少對抗,促進訴訟本身和社會的和諧。當事人糾紛化解心理,就是當事人內心各種社會規範,包括法律規範但又不僅僅限於法律規範與具體糾紛結合後形成的思想、情感、情緒等,當事人糾紛化解心理的法製化就是將當事人糾紛心理引入法律的評判體係。具體而言主要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雙方當事人糾紛化解心理的法製化;當事人與法官對個案法律評價的趨同。長遠的結果是社會民眾法律思維的理性化。

權力與權利交往的和諧:(1)當事人非理性情緒的平複。司法實踐中,許多敗訴當事人的不滿情緒經常是因法官對其情緒和利益的漠視而非敗訴本身,所以認真對待當事人的非理性情緒非常重要。走上法庭的當事人一般都帶有消極情緒,或者針對對方當事人,或者針對國家社會,前者一般基於個體之間交往中公正的缺失,具有個別化特點,如被對方欺詐、身體傷害所產生的憤懣情緒等,後者則一般基於當事人認為所處階層或集團利益在社會變革中受損或沒有受到社會的充分關懷等,在個人與社會關係中沒能體現公平正義,從而產生非理性情緒,雖然也表現在具體的訴訟中,但具有一定的社會化特點,這種非理性情緒任何國家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美國著名的搖滾歌手邁克爾·傑克遜就在一首歌中唱道:“……你曾向我承諾自由,現在我已厭倦成為蒙羞的受害者,他們還在向我潑髒水,我無法相信這就是養育我的土地……”,“情動於中而形於言,言之不足故嗟歎之,嗟歎之不足故詠歌之。”邁克爾·傑克遜的歌曲就真切地唱出了美國底層民眾所遭受的不公和傷害以及隱含其中的不平情緒。雖然這些情緒產生的原因並非主要基於司法的原因,但在訴訟中,法官以正確的態度和方式麵對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對司法采取一種合作,而不是對抗和抵觸的態度,無疑是訴訟和諧運行的良好基礎,一方麵,針對當事人的非理性情緒,采取理性的態度和方式,是法律之身的應有之義,法律不應允許訴訟中將其他製度不足導致的社會問題予以轉移和擴大。另一方麵,司法判決沒有永遠合理性,隻有合法性和是否代表理性發展方向的問題,優秀的司法裁判隻是在曆史的長河中走得更遠一些,妥善對待當事人的非理性情緒,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采取協作的態度和方式,理性對待司法和對方當事人。(2)實現當事人與法官法律理解的趨同。伴隨法院內部司法方式方法的探索、法院文化建設的思考、法官理念的轉變,法官群體形成具有一定職業化特點的法律意識、觀念、思維,與普通大眾的法律觀、法律心理具有一定的差距,這就需要法官通過互動,使自身的法律特質得到社會認可,並對普通大眾的法律觀、法律思維施以影響引導。不論當事人生活語境有著怎樣的差異,糾紛之後走進法院都說明當事人對法律的認同,但也應該看到由於各種原因,當事人的法律理解千差萬別。比如對法律解釋方法研究的深化,法官與普通群眾對法律的理解就存在相當差異。而且,法律製定及其適用也是選擇的結果,所以在訴訟中,法官應“將‘法’作一種廣義的社會學理解,即不僅把國家製定的、具有強製力的行為規則視為法律,還需要將作為法律產生和運做的社會基礎納入廣義的‘法’的視野,不僅研究正式的製度,還要關注那些非正式的製度……”化解糾紛,需要當事人的充分參與,要體現衝突解決的自治性和自主性,至少要包括如下內容:其一,衝突當事人對衝突解決方式的自主選擇;其二,在衝突的解決過程中當事人對衝突解決方案的形成自主地和充分地表達意見,從而最後的衝突解決方案中包含著衝突當事人的意願;第三,衝突解決方案的執行中當事人意誌的表達和體現。雖然許多當事人現實地生活在法律製度的架構之下,但並不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思維結合後形成的法律心理,思想和意識常遊移在法律之外,不會完全從法律的立場出發思考和認識社會。如許多山民走進司法機關雖是出於對國家法律權威的認可,但對訴訟結果預期的依據則可能是民間法。與此同時,司法活動是在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精神的情況下進行的專業運作,和當事人的預期往往有一定的距離,此時法官應該將衝突糾紛理解為一種規則意識的迷失,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填補當事人法律理解與法律規定、精神之間的差距。如對當事人進行基本法律知識的輔導,司法程序運作的引導以及個案具體情況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