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我國法官隊伍構成參差不齊的狀況,法官培訓製度的全麵推行顯得勢在必行。特別是隨著我國法治事業的蓬勃發展,以接受過法學院教育為背景而進入法院工作的人員數量絕對上升,隻要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就能成為法官。但是,司法實踐並非是機械套用僵化的法條,它一定要融入操作它的人的基本的法律思維、邏輯推理、價值取向、情緒趣味以及司法技巧等一係列推理活動。法官培訓的核心價值在於培養法官的實踐理性並進而實現法官職業化。因此,應以此作為法官培訓的主要引領目標,創新法官培訓模式,增強法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準確定位法官培訓價值目標,改革法官培訓製度
從全國範圍來看,法官整體素質距離《法官法》和審判實踐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按照學者和社會公眾為法官量身打造的高標準:法官既要學養豐厚和邏輯縝密,又需要經驗豐富和洞明世事;既需要必要的墨守成規,又要不拘一格;既要勇於衝破僵化的法條,又需要恪守法的安定性,警惕反複無常。顯然,法官所具有的這樣一種專門高素質的養成,離不開長期的、可持續的、專門的職業教育和培訓。改革法官培訓製度,首先要對法官職業培訓準確定位。社會分工的發展帶動了社會職業領域的發展,社會以職業特征和利益分配模式為標誌的階層化趨勢日益明顯,法官的專業化的目標是促成法律職業群體的形成。但是,在當今中國,社會與公眾(包括一些法官),對於法官是一種職業素質要求很高的專門職業的認識,還比較模糊,特別是對法官裁判案件須依靠科學的裁判方法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法官是司法權的承擔著,法官素質的提高,是司法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時下的法官培訓計劃應該體現轉型社會的特點,服務於司法改革和建立現代司法製度的需要。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法官職業化的目標已經逐步確立。新時期法官非但應該擁有豐厚的法學知識和人生經驗,還應該掌握係統的裁判方法和審判技巧。實現由知識傳授到法官裁判方法培訓的轉變是法官培訓的必然趨勢。提高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和技巧應成為法官培訓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強化裁判方法培訓,同時使專業培訓內容精細化
誠如前文所說,我國中、基層法院的法官正趨於年輕化;隨著書記員、法官助理單獨序列管理的逐步推行,傳統“師徒式”傳、幫、帶模式基本消失,審判技能、經驗及訣竅等裁判方法的傳承出現斷裂,因此,對裁判方法與技能的培訓就成為連接現實與未來的堅實橋梁。作為一名法官,無論他是否接受過法律院校的正規培訓,裁判方法都是在審理案件中必須掌握的訣竅。實踐中發生的情與法的衝突,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背離嚴重困擾著法官,昭示著法官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儲備已經嚴重不足,單純依靠經驗和機械適用條文已無法應對滾滾而來的訴訟洪流,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也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如何彌補立法與社會現實之間的裂縫,如何發現立法條文未能包括和體現的法律精神並運用其解決糾紛,引導社會生活之進步,實為中國司法界麵臨的時代課題。以法律實踐性目標為法官培訓的切入點的培訓製度雖然不可能完全承載法官裁判方法的養成,但是在我國現有條件下,這是一個喚醒法官對裁判方法自覺運用、有助於其形成科學體係從而保障司法公正的有益方式。對此,筆者認為,一是要確實落實前文討論的八種裁判方法的學習與培訓;二是加強類型化案件審理方法的專業培訓。比如對保險合同糾紛,不僅應培訓法律規定,而且應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認定方法、當事人責任的認定方法、賠償數額的認定方法、保證保險合同的審理方法等進行精細化培訓,以促進職業思維的同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