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意與司法的互動

民意參與司法,是民意借助司法尋求實現的過程。法律是一種固定化的理性的民意,民意通過立法上升為法律,再借助理性的司法活動得以實現;社會輿論是一種流動化的民意,它常常針對的是具體的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盡管其易變、躁動,但其內心是對司法正義的渴求。躁動、易變的民意直指司法活動弊病,促使司法更加正義。而陪審製、民意參與訴訟及調解,則是民意直接走進司法。民意直接參與下的司法裁判本身就是民意的實現。司法引導民意,是司法對民意的反哺。司法通過民意的引導,使民意盡可能在一種理性的狀態下參與司法,使民意在對司法的評價過程中盡量剔除非理性的成分、剔除道德訴求的成分,讓民意盡量接近法治。

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司法實現民意是司法為民這一政治訴求的一部分。盡管從理論上分析,司法實現民意的途徑各式各樣,但現階段各種途徑均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我們的陪審製還存在著製度上的不完善,實施上的形式主義。這些問題,應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予以解決。

司法尊重民意,是公民社會的一種進步。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說過,法律必須以民情為基礎。法律要想得到人們的遵守,必須尊重民意、習慣、傳統和道德。但輿論關注不應該等同於“輿論審判”。法律問題不應囿於“道德審判”,也不能受製於“輿情介入”,法律正義的實現隻能依托於製度正義,那麼,為何“許霆案”,一宗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的普通案子一經披露,竟引發如此大的反響?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其一可能是部分民眾對金融機構長期以來服務不滿的一種宣泄;其二,部分民眾對刑法定罪量刑的法律規定知之不全,或對司法機關隻能在當前製度框架內做法律的“看門人”不甚了解。但深究成因則是法律不被信仰和司法機關權威缺失所致。“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回想起美國辛普森案,“雖然民眾都相信辛普森有罪,但法律卻看不見”,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民眾雖也是一片嘩然,卻都能尊重法院判決,維護司法權威對於一個被憲法設計為民選的法院係統來說,尊重民意表達,順應民生需求應是最正常不過的事了。

我們並不缺少民意參與司法的製度,所缺的,還是能夠真正代表多數民意的代表。法官依法辦案,從理論上講就是在依民意辦案。因為法律均由代議機關審議通過,是民意的集中體現。隻要法官服從法律,即便在司法過程中有些依法裁判的個案招來了一些反對的聲音,法官也完全可以用多數民意來說服少數民意——如果立法並非,或已非多數民意的體現,我們要反思的就應該是立法,而不是司法。有時麵對具體案件,民眾隻是想要個說法而已,想問一下“麵對如此情況,你為什麼這樣處理?”我們應當從“具體法治”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即司法判決本身的權威性和說服力何在?司法判決的生命力應當來自說理。一個司法判決的作出如果具備了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內容上的理性嚴謹的說理,那麼其權威性和公正性是很難得到懷疑的。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法官在製作判決之時,對案情進行了嚴謹的分析和推理論證,考慮到社情民意,並在判決中詳細地展示了其理性的認知,民意會從最大的程度上理解法官所作出的判決。與此同時,嚴謹理性的判決也可以將洶湧的社情民意納入到理性的河道中,營造出良好的輿論氛圍。國外陪審團的洶湧民意,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中不也是以刑事無罪而民事巨額賠償而告終了嗎?所以我們應當考慮通過公正透明的司法程序和理性嚴謹的司法判決回應和疏導民意,以期實現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動,進而使司法的結果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最大限度上的統一。

§§裁判方法與法官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