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形式主義登記製度
形式主義登記製度,又稱契據(契約)登記製、“法國登記製”或“登記對抗主義”。該項製度產生於公元18世紀的法國,其規定在抵押權中采用物權變動須記載於市政會所掌管的都市公簿,以保障交易安全。“它是指不動產物權的得喪變更,經當事人訂立契據(契約書),即生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登記機關在登記時,依照契據所記載的內容,予以登記”。實行形式主義登記製度的主要國家和地區有:法國、意大利、比利時、西班牙、挪威、日本、丹麥、葡萄牙以及巴西等南美洲的不少國家和美國的多數州。該項登記製度的特點是:(1)登記為物權變動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即物權的變動,依當事人的合意發生效力,登記不過為已發生的物權變動對抗第三人的要件。(2)登記官吏在登記時,隻得進行形式的審查,對於物權變動,沒有實質審查的權力。(3)登記沒有公信力。登記事項實質上不成立或無效時,其不成立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4)登記與否不予強製。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進行登記,但不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5)登記簿的編成實行人的編成主義(Prinzip desporsonen foliuncs),即不以不動產為標準,而以權利人為標準編成。(6)登記以不動產物權的動態為主。不僅登記物權的現在狀態,而且更偏重登記不動產的變動。
3.托倫斯登記製度
托倫斯登記製度,是由澳大利亞托倫斯(Robert Richard Terrenes)爵士在1858年提出議案並獲得通過而得名。實際上,托倫斯登記製度是根據德國實質主義登記製度的模式改良而來。該製度規定,對於不動產轉讓雙方來說,不加登記的轉讓是有效的。為了鼓勵登記,法律規定如果受讓人沒有登記,轉讓人再將不動產權利轉讓給別人的話,他的那次未加登記的轉讓就無效。托倫斯登記製度運行的結果是該意圖被廣泛接受,大家都自覺自願地去登記。除澳大利亞外,英國、愛爾蘭、加拿大、菲律賓以及美國的十餘個州均采用這一製度。托倫斯登記製度有如下特點:(1)任意登記。(2)實質審查主義。登記官吏對於登記申請有實質審查的權限,對登記原因及證明文件均予以詳細審查,公告者必須經公告程序,登記才能確定。(3)登記具有公信力。(4)交付土地權利證書,為登記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確定憑證。(5)如土地上設有負擔,應進行負擔登記。(6)設置賠償基金。登記的土地權利,即有不可推翻的效力,登記如有遺漏或錯誤,導致真正權利人遭受損害時,登記機關負有賠償責任。登記機關為準備賠償起見,特設置賠償基金備用。
(二)我國幾種典型的房產登記行政行為學說
在《物權法》頒布前,我國對不動產沒有實行統一的登記製度,房產登記的職能是由房(地)產行政機關或縣級人民政府擔當的。對房產登記本質法律屬性的認識不統一,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1.廣義行政許可說
從廣義的許可行為來看,登記是行政許可行為之一,這是多數學者的觀點。這裏有一個形成性行為的概念,它是指直接對相對人設定或者剝奪權利以及概括性法律關係的行為,在房產行政登記中,房產登記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並沒有明顯賦予權利,隻是對行政相對人之間的私法權利的認可,也應視為形成性行為。因為形成性行為與廣義行政許可的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房產登記自然也屬於廣義行政許可。這種觀點認為,許可、認可等屬於一類行政行為,均為國家依申請實施的一種監督管理手段,房產登記是一種體現公權力性質和特點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