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證研究:審理老年人民事訴訟案件遭遇的困境(3 / 3)

(四)語言表達重複、缺乏邏輯、觀點不明讓老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失衡

民事案件的舉證、質證、辯論,需要當事人清晰的語言表達、敏捷的思維反應。出於老年人生理和文化素養等方麵的原因,在法庭審理中,老年當事人往往隻關注自己的訴辯理由,甚至有自說自話的傾向,很多人凡事“不厭其詳”,陳述觀點不明確或詞不達意,法庭辯論沒有針對性,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抗辯。如一些離婚案件中的老年人,對相戀至婚後生活的過程敘述得詳細、具體,但是對審理案件的焦點問題如造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婚後財產的取得、債務的形成則言之甚少,甚至給人一種發牢騷的印象,形成了老年人訴訟抗辯“一邊倒”的失衡狀態。

(五)情緒過激讓老年當事人在庭審中上演鬧劇

老年階段本是人生最為穩定的階段,這時的老年人以安享晚年生活、身心健康為主,追求平靜安穩的生活,會盡量避免和他人發生衝突,更不願意走上法庭,一旦其進入訴訟階段,對其本人來說是不得已而為之,也是從根本上威脅到了他們的平靜安寧。加之老年人心理特點上的情緒反複多變、容易激動,且猜忌、多疑、敏感,怕落入他人圈套。在法庭審理之中一旦被對方抗辯(有些甚至可用仇人相見形容)情緒易激動,導致庭審成為無序的爭辯甚至哭鬧。有的老年當事人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甚至把宣讀起訴狀當成是對對方的指責和攻擊,忘記了服從法官的庭審駕馭。

(六)上訪纏訴迫使法官委曲求全、傾斜裁判

老年人在民事訴訟中因為各種條件的限製,無疑屬於弱勢一方,但正因為其弱勢的身份,導致其在訴訟時使用其他的一些非正常手段以求達到勝訴的目的。筆者所在基層法院2008年上半年共有投訴87例,其中有21例為老年當事人,老年當事人的投訴率為24%;在涉訴涉法上訪案件中,老年人的比例更高。更有甚者,個別老年人甚至以死相威脅,以求得勝訴。所以,法官麵對這些老年當事人壓力沉重,稍有不慎便會麵臨責任追究。即使這種追究最後並不被認同,但法官麵臨的質疑壓力,在實踐中對法官造成的名譽上、精神上和實績考核上的傷害也使法官寧願選擇妥協。這時法官和當事人的“強弱”關係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法官成為弱勢”,而老年當事人成為強勢,盡管這種強勢是讓人心酸的,是用老年人的尊嚴甚至生命換取的(從這一意義上說,老年人仍舊是弱勢),但也足夠使法官的天平傾斜。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在法律製度上可以歸納為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麵,核心是程序問題,即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程序中缺乏符合老年當事人心理和生理狀態的保護措施,民事訴訟程序在貫徹司法公正理念的同時,兼顧中國傳統文化理念不夠,沒有從中國人的文化本性和特點設定規則,在很大程度上限製了對老年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民事法律以人的不同的行為能力對不同當事人設定了保護和限製。對於老年人而言,其行為能力在現實中可能從屬於民法規定的行為能力中的某一類,根據這些規定處理就公平合法了。但是不可否認的是老年人的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同於生活在當下的青壯年的,他們的訴訟能力隱含瑕疵,這就是我們在民事訴訟中要特殊保護老年人訴訟權利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