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思冷熱不均的原因(1 / 3)

(一)社會公眾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認識、接納和擁抱不夠

最高法院蔣惠嶺法官指出:“在民主程度逐漸提高而法治理念尚未深入的時期,司法的命運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社會公眾手裏。”盡管他針對的是司法與社會公眾如何和諧相處問題而談的,但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民意對一項司法乃至社會政策的認識和接納程度直接關係到該政策能否在社會立足繼而發展。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熱衷打官司已成為公民法律意識不斷覺醒和增強的重要標誌,乃至成為一種社會時尚,加之其他糾紛解決機製如傳統民間調解功能近年來有所萎縮、行政機關缺乏主動解決民事糾紛的積極性、行業性調解未發育成熟等,造成社會公眾對訴訟解決機製的過分依賴。正如範愉教授所言:“目前當事人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功能、程序和優點不夠了解,難以利用;國家和社會對非訴訟程序重視不足、投入不夠,各種非訴訟程序未形成一個有機和協調的機製,相互之間的銜接和互補較差,既存在著無效的設置,也存在過於單一化的情況。”因而在目前社會意識導向推動訴訟崇拜持續升溫的情勢下,要想使公眾擺脫對訴訟的偏好從而恢複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信任尚需時日。這一方麵需要社會觀念和公眾重新認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種種優勢與益處,另一方麵更需要社會建立一個多元互補的製度和服務體係來滿足和支撐民眾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這種信任。

(二)矛盾糾紛解決的市場競爭機製遠未形成並發揮作用,職業化、專業化手段發展程度不夠

當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優勢之所以未能彰顯示出來,原因固然涉及方方麵麵,牽扯眾多因素,但解決糾紛的市場競爭激勵機製沒有形成和發揮功效應該說難辭其咎。分析造成訴訟一頭熱和非訴訟解決機製一頭冷的現象,我們不能回避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有關的組織和人員缺乏積極參與調處社會矛盾的經濟動因這一事實。據我們對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居委會、婦聯等有關社會調解組織的調查反映,這些調解人員除了身兼數職,難以確保其真正投入時間精力,調解成效難以提高外,還與他們的經費津貼不足有關。當問及所在單位是否對其從事的調處群眾糾紛的工作是否有專門的津貼時,絕大多數回答沒有。

即使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搞得比較好的福建莆田法院,也感到社會調解員積極不夠高,成為製約社會糾紛解決機製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原因“一是這些社會調解員開展工作要自己貼經費。在開展訴調銜接的工作中,除調解協議的確認之外,其他工作調解員沒有任何經費保障。”山東青島地區的法院亦有類似困惑,“調解工作經費短缺。法院在預立案階段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村、鎮進行調解也是免費的。沒有經費支持。”另外,律師的經濟利益直接決定他們參與訴訟調解以及訴訟外糾紛解決的積極程度。律師在判決和調解中的收益不同,律師費用無疑是刺激當事人期待訴訟高回報的因素之一。目前律師的某些收費方式如風險代理製度對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和訴訟外調解工作產生了衝擊。“近年來,我國律師業引入了起源於美國的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所謂風險代理又稱勝訴收費,其基本內容是律師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案件勝訴後按照涉案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費,如果敗訴則不收費,由律師承擔必要費用和報酬都不能收回的風險。風險代理對人民法院調解和工作的衝擊卻是客觀存在的。正是由於律師在風險代理中承受著的敗訴壓力較之非風險代理大得多,而當事人的勝訴則會帶來高回報,這就使得有的個別律師以不正當手段謀求勝訴,易受訴訟既得益的驅動,違背律師職業道德的要求,阻礙當事人的妥協和讓步,鼓動當事人把訴訟主張堅持到底,無形中給法院調解工作帶來了困難。”基於同樣的原因,律師對訴訟外調解也不會抱有太大的熱心。從我們對西安地區律師的調查得知,除28%的人選擇經常代理當事人通過訴訟以外的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外,選擇曾經有過,但是不多的占56%,而極少、偶爾有過幾次的占11%,從來沒有的占5%。

另外,對於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解決尚沒有形成活躍的市場競爭機製,即與解決糾紛有關的社會組織之間並沒有認識到積極參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活動能為自身贏得包括經濟利益在內的廣闊發展前景。沒有壓力和競爭,隻是簡單地靠政府號召和社會倡導是不可能很好地激勵這些組織或人員參與糾紛解決的熱情。而國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發展十分完善,除了政府大力扶持官方、半官方和民間性自治調解組織外,市場之手發揮了重要作用。越來越多的社會組織和人員已看到矛盾和糾紛的解決是一塊有很大發展前景的、能帶來巨大利益的大市場,誰主動擁抱這個市場,誰就會在社會上占據更大的發展空間。為了不在競爭中落後失利,各種糾紛解決機構和組織開始激烈競爭,紛紛推出各種調處糾紛的服務滿足公眾對解決多元矛盾的需求。而且,市場經濟還將繼續引領著糾紛解決的需求與發展,塑造著各種新型的ADR,乃至新的社會組織形式。在市場之手的大力推動下,很多的行業協會如環境保護、產品質量、工業技術、金融服務、房地產等領域的調解組織遍布社會,以經濟快捷的方式化解大量糾紛,以便更好地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吸引更多的客戶和消費者,獲取更大的經濟和社會利益。

迫於社會上其他糾紛解決組織蓬勃發展的壓力,律師等專業性組織也開始關注並積極擁抱多元化糾紛解決這塊市場。各個律師協會發揮重要作用,它們組織律師進行專門性的調解技能培訓並進行資格認證,甚至為法官提供調解培訓,在參與向社會提供訴訟外糾紛解決服務中與其他糾紛解決組織齊頭並進。如英國的“糾紛有效解決中心(CEDR)”是歐洲最大的由律師組成的調解組織,十多年來在運用非訴訟渠道幫助當事人解決爭端方麵處於領先優勢,處理了包括上萬件的商業調解糾紛。該組織選擇調解員的程序非常嚴格,隻有那些達到很高水準的律師和專業人士才能選上,成為該組織的成員,它對調解員技能的訓練受到國際的高度讚譽和認可,也確保了律師的高調解率和調解工作的質量。國際律師協會在2005年在布拉格召開會議時,宣布由世界五大領先的國際調解服務提供者共同組建一個高質量的國際商事調解服務聯盟,即國際法律調解服務聯盟,其中的CEDR是一個來自英國的重要成員。CEDR調解培訓和認證工作也被視為是整個歐洲的偉大性開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