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導性案例的形式標準
將案例指導製度作為一項全國性的司法改革舉措來對待,就必然要求指導性案例應當具有統一的形式,而不僅僅是判決書。
1.指導性案例指導作用的實現方式:形式的必要性
盡管我國的案例指導製度與英美法係國家的判例法製度在性質及國家法律體係中的位置等方麵存在根本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兩者仍然具有很多相同或者相似性,其中之一就是在先的指導性案例如何對後來的案件審理和判決產生影響,或言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方式。
在英美法係國家的法學教育中,“案件教學法”(Case Method)是最基本的教學方法,其中的重要內容就是確定案件之間的相同性、相似性和差異性,進而確定在先判例是否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能夠適用後來的案件。英美法係國家為此發展了一整套類比推理的規則。基於指導性案例在運用上與英美法係判例的相似性,有學者提出我國的案例指導也應該適用類比推理規則,或者將指導性案例分為個案性的指導案例和普遍性的指導案例,前者的適用采用類別推理的方法,後者的適用采用演繹推理的方法。
但是,在我國現階段運用上述方法來實現指導性案例的指導作用並不合適。由於判例法是傳統上英美法係的核心法源,判例的運用規則是英美法係國家法律適用的核心規則,這樣一套規則的掌握,需要多年的、成體係的法學教育方能實現;而在我國,一方麵案例指導製度並不改變成文法的基本製度,成文法的適用仍是我國法律適用規則的核心,仍是我國法學教育的重點或者說基點,我們的實踐者對於這些推理規則並不熟悉甚至不了解,同時考慮到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尤其是承擔了主要審判任務的、最需要案例指導的基層法院的法官的專業素質,如果要求法官自行運用這些規則來實現案例指導,那麼案例指導製度起到的也許不是給法官指導的作用,而是增加負擔。因此,我國案例指導製度中的指導性案例,應該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以便法官容易適用。如果說將案例定位在僅具“參考”意義時可以不考慮的話,那麼將案例指導作為一項製度構建,尤其是在我們主張指導性案例對後來的審理及判決具有拘束力的時候,則必須麵對並解決這一問題。
2.指導性案例格式建議,兼論指導性案例的入選標準
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性意義的內容是什麼,或言,為什麼一個判決能夠或者應該上升為一個指導性案例?因為一個判決說明了如下內容中的一項或者幾項:證據的運用規則、證據的認定規則、事實的認定規則、法律的適用規則、對具體法律問題的認識以及對審判程序的認識。因此,在發布指導性案例時,應該通過特定的形式,告知某一具體的指導性案例具有指導意義的到底是哪項或者哪幾項內容,以及這項或者這幾項內容的具體體現是什麼。對此,需著重強調兩個方麵:首先,指導性案例的標題應標明案例的指導內容。目前,幾乎所有彙編案例的標題樣式都是:原告(×××)訴被告(×××)×××糾紛案,這種標題樣式不能反映案例的精要所在。建議指導性案例的標題應直接標明該案例的指導性內容,比如“原告(×××)訴被告(×××)×××糾紛案——專家輔助人的出庭運用”等。其次,在判決之後增加指導性內容的陳述。指導性案例應當引用判決的全文;同時,在判決全文後增加指導性內容的直接陳述,具體格式為指導性內容的分類——指導性內容的具體問題——本案中的體現,比如“證據運用規則——專家輔助人的出庭運用——本案中……”等等。采用上述格式,一方麵有利於指導性案例的檢索,法官或其他法律實踐工作者在需要時,可以直接根據關鍵詞句查找相關的指導性案例;另一方麵,一個判決,所涉及的從證據運用到法律問題認識的事項可能很多,但並非所有事項均具有指導意義,部分事項甚至可能存在認識的問題(選擇指導性案例時應避免選擇存在認識問題的案例,但有時可能不可避免),因此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直接明確具有指導性意義的內容,防止給審判實踐帶來誤導。
最後談談關於指導性案例的選擇標準問題。對於指導性案例的選擇標準,有學者已經給出了相對成熟和完善的建議。我們認為,一個指導性案例,體現的是證據的運用規則、證據的認定規則、事實的認定規則、法律的適用規則、對具體法律問題的認識以及對審判程序的認識中的一項或者幾項。因此,隻要一個判決中可以體現這其中的一項或者幾項,就值得將其作為指導性案例予以發布,當然前提是這一判決涉及的問題並非是實體法已有規定而確實需要通過指導性案例給予指引。在現階段,不應對指導性案例的入選給予太高的要求。此外,對於各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隻要經過法定程序確認和公布,都可以成為指導案例。在具體選擇標準上,案件的典型性、多發性、法律規定不明確性仍是指導性案例選擇的主要標準,其次應考慮案件的新穎性。
綜上,我國的案例指導製度,是實踐探索走在成文規定前的又一個典型,實踐中和理論上對於這項製度的構建均存在諸多觀點。但實踐中自發的製度建設,必然帶有分頭為戰、不統一、不規範的缺陷,因此一項製度的真正建立,仍需要規範性文件予以規製。最高法院在《二五綱要》中表示最高法院在製度建設方麵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製定關於案例指導製度的規範性文件”。應該說,實踐及理論上的探索盡管有諸多缺陷,但畢竟為最高法院就案例指導製度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提供了比較充實的理論基礎及豐富的實踐樣本。作為長期從事審判工作的一線法官,我們期盼最高法院能夠盡快製定關於案例指導製度的規範性文件,從而使得這項製度真正走上正規,切實為審判工作提供指引。
§§論民事強製執行程序內部工作機製的重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