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製、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畫、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汙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製性教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