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兩漢社會性質問題的探討(1 / 3)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曆史教研室二年級研究生,在讀過《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四期所發表的翦伯讚先生的《關於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一文以後,曾舉行了一次討論,這篇文章就是根據討論的內容寫出來的。

翦先生在該文一開始說:“兩漢的社會已經是中央集權的專製主義的封建社會,這在中國史學家之間,大概是沒有爭論的,至少是最大多數人同意的。”接著翦先生又說:“但由於兩漢還存在著相當數量的官私奴婢,很可能引起人們對兩漢社會性質的懷疑,以為這些官私奴婢的存在是標誌著奴隸製度的存在。因此把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提出來討論一下,不是沒有必要的。”①從而翦先生說:“我不預備廣泛地涉及兩漢的社會經濟構造和政權性質等問題,隻是從兩漢官私奴婢的數量、來源、任務、待遇這幾個方麵提出一些意見,說明兩漢的官私奴婢不同於奴隸社會的奴隸,而是殘存在封建社會中的奴隸製殘餘。”②很明顯,翦先生的目的是要通過對兩漢存在的官私奴婢的分析,以便進一步反證兩漢是封建社會。

我們認為:關於兩漢的社會性質問題,是和長期爭論的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密切聯係著的;因此,這一問題的妥善的處理,將有待於古代史分期問題的全麵解決。同時,翦先生在該文中所分析的兩漢官私奴婢的數量、來源、任務和待遇等問題,在我們看來實質上已經涉及到生產關係的分析,涉及到當時的經濟基礎的分析了。因為這些問題所要解決的是:由生產資料所有製所決定的社會各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和分配形式等問題。所以,對這些問題的分析和研究,不能離開當時的經濟結構,不能離開當時的社會矛盾與階級鬥爭,不能離開當時的上層建築,否則就無法真正說明這些問題。

關於兩漢的社會性質問題,我們認為,肯定兩漢是封建社會的說法,還是值得商榷的。下麵提出我們對於兩漢社會性質問題的不成熟的意見,同時對翦先生的《關於兩漢的官私奴婢問題》一文提出不同的意見。請翦先生和史學界的前輩們批評和指正。

兩漢時代存在著多種的生產形式,其中有奴隸製,農奴製①,佃農②,雇傭③,以及廣大的小生產者即自耕農民。

馬克思列寧主義教導我們,為了判明某一社會經濟形態的性質,必須從基本的或者說從主導的所有製形式丟考察。因此,我們不僅要看到多種生產形式的並存,更重要的乃在於確定哪一種生產形式在該社會經濟形態中居於主導的地位?或者說是基本的生產形式?由於它的存在和發展製約著其他生產形式的存在與發展。

兩漢基本的所有製形式是什麼呢?從史籍文獻的記載,我們認為應該說是奴隸占有製占著統治的地位。

在自然經濟占支配地位的前資本主義社會裏,農業生產是整個社會生產的中心部門,所以我們首先就農業生產的情況來加以分析。

自秦末奴隸、破產小農大起義以後,迫使著統治者的奴隸主階級不得不作一些讓步,從而出現了西漢初年的所謂“黃老政治”④,又經過了所謂“文景之治”,幾十年間生產不僅得到恢複,而且有了較大的發展。隨著生產的恢複與發展,加之“漢興,海內為一,開關梁,弛山澤之禁,是以富商大賈,周流天下。”⑤於是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它們通常是和土地占有者結合在一起的,詳見下文)也迅速地發展起

第二,從漢政府對沒入的田地及奴婢的處理上來看,《漢書》卷二四下《食貨誌》雲:“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適(乃)足。”可見沒入的田是分置於各農官之下,並把沒入的生產奴隸的大部分,分給各農官作為耕種土地的勞動力,而“分諸苑養狗馬禽獸”者,隻不過是“奴婢以千萬數”中的一小部分而已。

第三,“奴婢”與“田”並提,就是說明一定數量的奴婢,正是耕種一定數量的土地所需要的勞動力。這不但從上例可見,《後漢書》卷七九《仲長統傳》雲:“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萬計……妖僮美妾,填乎綺室,倡謳妓樂,列乎深堂。”這裏截然將“膏田滿野,奴婢千群”與“妖僮美妾,填乎綺室,倡謳妓樂,列乎深堂”區別開來,證明了“奴婢千群”與“徒附萬計”正是耕種“膏田滿野”的直接生產者;而在綺麗豪華,巍峨深遠的豪人的住宅裏,充滿了“妖僮美妾”同“倡謳妓樂”,這些才是為滿足大奴隸主腐化荒淫無恥的生活所需要的家庭奴隸或白粉奴隸。由此可見,我們從兩漢史籍上隨處可以看到一定數量的“奴婢”寫一定數量的“田”並提的記載,都是說明奴隸勞動是當時農業生產的基礎。

此外,我們還可看到奴隸之用於田事的直接記載,《後漢書》卷六二《樊宏傳》雲:“父重字君雲……其營理產業,物無所棄,課役僮隸,各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財利歲倍,至乃開廣田土三百餘頃……陂渠灌注……。’’王褒《僮約》雲:“奴當從百役,使不得有二言……種薑養芋……九月當獲,十月收豆,榆麥窖芋……勤疾作,不得遨遊。奴老力索,種筅織席,事訖休息,當舂一石。”《史記》卷-OO《季布傳》雲:“季布許之,乃髡鉗季布……並與其家僮數十人,之魯朱家所賣之。朱家心知是季布,乃買而置之田。”朱家一次就能買數十人“置之”田,這就反映出當時一般奴隸主購買奴隸從事農業生產的事實。

將上麵的分析歸納起來,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在漢代的農業生產上,不管是名國萬家之城的封君,或者是各郡國的大小縣的“商賈中家”都使用著奴隸耕作,即是說在當時全國的土地上,奴隸勞動實占著主要的地位。

比起農業生產來,在手工業的生產上奴隸勞動更明顯地占統治地位。,

《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記載當時通都大邑交易的情形是極為繁盛的,所交易的商品既包括生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其種類有記載的就達三十種以上,而且這些商品都獲利達百分之二十,獲利不到百分之二十的商品交易尚不計算在內,同時交易的數量也是動輒以千計。所有這些都顯示出當時手工業的高度發展。這裏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在交易的物品中有“僮手指千”一項商品,它不僅說明了奴隸市場的存在,也說明了那些商品乃是以手指做為計算單位(因為奴隸是以雙手進行勞動)的“僮”(奴隸)所創造的。’ 奴隸在兩漢廣泛的使用於手工業,尤其是鹽、鐵方麵,可以舉出很多事實,如卓氏“用鐵冶富……富至僮千人”①。刁間以“桀黠奴……使之逐漁鹽商賈之利……起富數千萬”②。“程鄭……亦冶鑄……富埒卓氏”⑨。張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內治產業,累積纖微,是以能殖其貨,富於大將軍(霍)光。”④官奴婢用於冶鐵工業和鐵器製作業更是官奴婢擔負的重要工作。元帝時競多達十萬以上。《漢書》卷七二《貢禹傳》雲:“今漢家鑄錢及諸鐵官,皆置吏卒徒,攻山取銅鐵,一歲功,十萬人已上。”《鹽鐵論·複古》篇雲:“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給用甚眾,無妨於民。”其中之徒是罪犯,實際上是有一定期限的官奴隸。漢武帝時,趙過改善了農業生產工具,又發明了“一晦(畝)三酬”的“代田法”同“耦犁”,於是便在三輔等地推廣先進的耕作方法和先進的農業生產工具,且由政府自上而下地來推行。《漢書·食貨誌》雲:“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裏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所授予的田器有大司農管下的“工巧奴”參加製作,即所謂“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

大量的官奴婢用於冶鐵工業,是與當時農業生產相聯係的,同時也是與當時發達的商品貨幣關係相聯係的。為了滿足大量的銅鐵需要,因此不僅將“徒”廣泛昀用於開采和冶煉事業,而且也將服兵役的小農——“卒”,也用於“攻山取銅鐵”。服兵役有一定的期限,所以“卒”與奴隸一起工作是帶有臨時的性質。

自漢武帝始,在產鐵的郡國皆置鐵官,據《漢書》卷二八《地理誌》載,共有四十郡四十九處之多,《文獻通考》卷五《征榷考·鐵官》條曾列為一表。各地鐵官皆直屬大司農下設的大農丞,大農丞“領鹽鐵事”①,鹽鐵都由政府“專利”。鐵官之設雖中經變動,但到了東漢時還是存在:“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複收鹽鐵……故遣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事實上在“罷鹽鐵之禁”後不久,“永元十五年……秋七月……複置涿郡故鹽鐵官”③。又《後漢書》卷三八《百官誌》五雲:“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鑄。”鐵官遍於各郡國以主鐵冶,從事鐵冶勞動的乃是大量的“鐵官徒”(奴隸),用於煮鹽事業的勞動力,當然也是大量的奴隸。

此外,《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漢書》卷二八《地理誌》,《後漢書》卷三五——三八《百官誌》二——五等,載有漢政府在中央和地方設有各種官吏,主持著各種各樣的手工業生產,包括兵器、染織、手工、土木工……等。從出土的一些漢代器物上,可以看到上麵刻有官府的工匠及監工官吏的名字①。崔定《政論》引《月令》日:“物刻工名,以複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窮其情”。又說:“今雖刻名之,而賞罰不能,又數有赦贖,主者輕玩,無所懲畏”。據此,這些官府工匠的身份,便很清楚了。第一,工匠是在監工官吏的監督下進行生產的。監工官吏有“護工卒吏”、“丞”、“掾”、“令吏”等;第二,“物刻工名,以複其誠。”為的是防止這些缺乏生產興趣的工匠怠工及粗製濫造,從而根據工匠的刻名,追究責任,對“失職”工匠進行懲罰;第三,工匠缺乏人身“自由”,不僅受監督,而且非遇“赦贖”不能獲得“自由”。這就可以看出,這些工匠原是被籍沒的罪犯家屬,而這正是漢代官奴婢的來源之一。《呂氏春秋·開春論》高誘注引漢律雲:“坐父兄沒入為奴”。《三國誌·魏誌》卷一二《毛玢傳》雲:“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麵”。隻有“赦贖”才能使他們重獲人身“自由”。

由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不管是官府手工業或者是私人手工業,都是以奴隸勞動作為基礎。兩漢手工業的發達和商業的繁榮,正是千百萬奴隸勞動的結果。

大家知道,生產資料的所有製決定著社會各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分配。兩漢,在農業和手工業生產上,都是以奴隸主占有奴隸、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在這裏是不勞而獲的奴隸主階級強迫奴隸階級進行勞動,以實物形態占有奴隸勞動所創造的生產物,從而保證了他們荒淫奢侈的生活。奴隸是奴隸主的重要財富,所以在史籍上我們就不難看到,將奴隸當作財富來沒收、賞賜和贈予的記載了①。

在奴隸製社會條件下,奴隸遭到賤視,可以被主人自由出賣和隨便虐殺。《史記·貨殖列傳》記載通都大邑交易的商品中有“馬蹄蹴千,牛千足,羊彘千雙,僮手指千”。《漢書》卷九九《王莽傳》:“又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蘭(欄),製於民臣,顓斷其命”。在這裏奴婢是與馬、牛,羊相提並論,計算奴隸也不是以一個人為單位,而是以手指為單位,所謂“僮手指千”,即實際上奴婢已降低到“會說話的工具”的地位。這些記載也反映了秦漢時代廣大奴隸市場的存在和奴隸的自由買賣,奴隸可以自由賣買,當然也就有價格。王褒《僮約》載:奴一人為萬五千(《類聚》引),居延簡中有:“小奴二人直三萬,大婢一人直二萬”②,《三國誌·魏誌》卷二七《王昶傳》注雲:“(任)昭先名嘏……又與人共買生口(奴隸),各雇八匹,後生口家來贖,時價直六十匹,共買者欲隨時價取贖,嘏自取本價八匹,共買者戇,亦還取本價。”漢代奴婢的價格一般在萬五千錢至二萬錢之間,而雇人代徭役一月,尚需二千錢①,比較起來,購買奴隸從事各種勞作,是有利可圖的。奴隸任意被虐殺的記載則更多。《漢書·食貨誌》:“去奴婢,除專殺之威。”《王莽傳》雲:“製於民臣,專斷其命。”建武十一年二月詔:“其殺奴婢不得減罪。”八月又詔:“敢灸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灸灼者為庶民。”冬十月又詔:“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所有這一切,首先應該是說明了當時虐殺奴婢是普遍的現象,且有法律之規定,至於統治階級為什麼要下這些詔令,禁止虐殺奴婢,我們將在下麵說明。

總之,我們不管從兩漢生產資料占有的形式,以及奴婢當時所處的社會地位來考察,都正如斯大林同誌所指出的:“在奴隸製度下,生產關係底基礎是奴隸主占有生產資料和占有生產工作者,這生產工作者便是奴隸主所能當作牲畜來買賣屠殺的奴隸。”②由此應該得出的結論是:兩漢是奴隸社會而非封建社會。

為了更進一步的來說明上述的論點,我們認為有必要再將以下兩個問題加以分析和說明。第一,在兩漢奴隸主、商人、高利貸者三者的統一體,是當時生產的真正組織者,這一現象所反映的實質是什麼?其次,小農在兩漢遭受破產後的出路問題,也就是說基本的奴隸主所有製形式,如何影響和製約著其他生產形式的問題。從而使我們對兩漢的社會性質能有進一步的了解。

奴隸製在其自身發展的曆史過程中,曾經經曆了兩個階段,即早期奴隸製和發展的古典的奴隸製,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一書中,曾將奴隸製的發生發展概括如下:“為著要從奴隸身上得到好處,必須具備兩種東西:第一、奴隸勞動所需的工具及對象;第二、維持奴隸困苦生活所需的資料。所以在奴隸製度成為可能以前,先應在生產的發展上達到一定的程度,並在分配的不平等上達到一定的程度。如果要使奴隸勞動成為整個社會的支配生產方式,那麼還需要更大得多的生產,商業和財富積蓄的增長。”①這裏我們不準備談奴隸製發生的問題,所要說明的是“商業和財富積蓄的增長”,即商業資本及其孿生兄弟——高利貸資本,在奴隸社會由早期奴隸製發展到發達的奴隸製這一曆史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因為兩漢正是我國曆史上奴隸製發展的極盛時期,不過從東漢開始奴隸製已漸趨沒落,到了東漢末年更是已瀕於崩潰的前夕了。

在經典著作中,從來就沒有低估過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在奴隸製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作用,雖然它們不能創造新的生產方式。

社會的分工和商業的發展是生產力發展的結果,商業的發展又反轉來促進著社舍的分工和生產的發展,同時也擴大了奴隸主階級追求奢侈生活的欲望,從而擴大和加深了對奴隸的剝削;更由於價值法則的作用①,奴隸主的商品生產日益排擠著小商品生產者,最後使之破產,並轉化為債務奴隸,擴大了奴隸的來源,這樣就將奴隸製向前推進了一步,因此斯大林同誌指出:“商品生產比資本主義生產更老些。它在奴隸製度下就存在過,並且替奴隸製度服務過。”②

人類第三次社會大分工,“即創造了一個不從事生產而隻是經營生產品交換的階級——商人們”③。同時也就出現了金屬貨幣——鑄幣,這種新的經濟力量被操縱在商人手中,於是他們也就逐漸滲入到生產的領域中,恩格斯說:“商品之商品被發現了,這種商品以隱蔽方式含有其他一切商品——是可以任意轉化為任何隨心所欲的事物之魔力工具。誰握有它,那誰就操縱了生產世界。”④馬克思也同樣指出:“在一切以奴隸經濟(不是家長式的奴隸經濟,而是象後期希臘羅馬時代一樣的奴隸經濟)為致富手段,貨幣作為手段,會由奴隸土地等等的購買而占有別人的勞動的形態內,貨幣正因為可以這樣投下,所以就當作資本來增殖它的價值,來生出利息了。”⑤兩漢的情況正是如此,隨漢初生產的恢複與發展、商業的繁榮而俱來的是商人們日益操縱著生產世界,他們占有大量的奴婢、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所以漢武帝“治緡錢”所打擊的“商賈中家以上”實際上已非純粹意義上的商人,而是商人兼奴隸主了。反之,奴隸主也兼營商業,《漢書·董仲舒傳》:“身寵而載高位,家溫而食厚祿,因乘富貴之資力,以與民爭利於下,民安能如之哉!是故眾其奴婢,多其牛羊,廣其田宅,博其產業,畜其積委,務此而亡已,以迫蹴民……”可見奴隸主經營工商業“與民爭利”。又如:樊重“好貨殖”,張安世“能殖其貨”,到桓帝時,仲長統在其所著《昌言·理亂篇》中更概括地說明了當時的一般情況:

“豪人之室,連棟數百,膏田滿野,奴婢千群,徒附

萬計;船車賈販,周於四方,廢居積貯,滿於都城,琦賂

寶貨,巨室不能容;馬牛羊豕,山穀不能受。”這種奴隸主、商人、高利貸者三者的統一體操縱著兩漢的實際生產,這一經濟現象反映了奴隸製度在漢代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因為這已說明,不是以生產生活資料為直接目的,而是以商品生產為目的的奴隸製度,是奴隸主為了追求豪華奢侈的生活麵組織大量奴隸勞動,馬克思指出:“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人資本的發展,總是結果為奴隸經濟;或視其始點如何,結果不過把奴隸製度,由家長式(Patriarchalischen)的,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標的,轉化為以生產剩餘價值為目標的。”①兩漢的生產情況確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