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被告是否有權中止交貨?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為什麼?

(2)原告和被告可以采取什麼救濟措施?

答案及解析:

被告有權中止履行其交貨義務,並不承擔違約責任。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先履行債務的合同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對方。沒有確切證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飼養廠有確切證據。法院已受理了肉聯廠的債權人關於肉聯廠破產的申請,證明肉聯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有喪失或可能喪失支付合同價款的能力的情形。因此,飼養廠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並且飼養廠及時通知對方支付價款和提供擔保,行使不安抗辯權合法。

法院不應支持原告肉聯廠的訴訟請求。原告肉聯廠要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可以向飼養廠提供擔保,使其繼續履行合同。被告飼養廠在原告肉聯廠未在合理期限內恢複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擔保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請求肉聯廠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並有權要求肉聯廠賠償損失。

本題中所謂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的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後,發現後履行的一方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實現,為了避免其蒙受損害而設立的一種法律製度。主張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必須履行一項附隨義務,即舉出對方將不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不安抗辯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新增加的重要規定。

某投資公司是一住宅小區的開發商,該住宅小區被出售給六公司、8公司等10個業主。住宅小區建成後,各住戶陸續遷人。投資公司和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某某住宅小區管理承包合同》,約定投資公司將其開發的該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承包給該物業管理公司,承包期10年,承包金按實際住房麵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合同簽訂後兩周內,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投資公司支付履行保證金80萬元。為此,物業公司向投資公司支付了履行保證金80萬元。投資公司也陸續向物業公司交付了大部分物業管理房產麵積及有關附屬設施。物業管理公司在實施物業管理行為期間,向住戶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維修基金、水電費等,但是沒按合同約定向投資公司支付承包金。投資公司因此訴求法院判決被告償付拖欠的承包金,並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問:(1)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為什麼?該案如何判決?

答案及解析1:

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因為原被告之間的物業管理承包合同無效,一方根據無效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物業管理是近年來住房商品化過程中出現的新行業。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機構統一對住宅小區提供公共性服務,包括社會治安和環境秩序的維護的管理,根據其管理事實和服務行為,依照規定向住戶收取一定費用的一種社會性服務工作。物業管理權是一種存在於他人所有物上的權利,因此應由物的所有權人,即本案中的業主來決定誰可以行使物業管理權。本案中,投資公司隻是該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其擅自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將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權發包給物業管理公司行使,借機收取承包金,該行為侵犯了第三人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