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鑒定混亂加劇,司法機關、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鑒定機構麵臨嚴峻挑戰
雖然人大《決定》和司法部(第95、96號令)兩部規章中確立司法鑒定的準入條件,但在實踐中缺乏統一標準,各地具體貫徹執行各不相同。從已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名冊來看,各地從數家到百餘家不等,如法醫鑒定機構準入條件,部分省規定禁止將機構掛靠醫療單位,有些省則必須是掛靠醫療單位。執業範圍各省也不盡相同,有的嚴格限製在三種業務範圍內,有些則超出對其他行業範圍進行登記注冊。部分地區在鑒定機構數量和布局上存在不合理,如某省會城市僅從事法醫臨床鑒定業務社會機構就有15家之多,鑒定機構林立的局麵加劇,其中不乏單純以贏利為目的市場化運作的社會鑒定機構,使得司法鑒定的公益、服務屬性受到挑戰;由於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機構和人員、精力有限,目前主要集中在鑒定機構和人員登記、名冊編製和公告,對於出現的惡性競爭,多頭、重複鑒定,濫竽充數,發包轉包現象尚缺乏有效管理製約,促進鑒定機構達到公正公平將麵臨相當嚴峻的挑戰。
筆者認為《決定》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司法鑒定工作,是推動我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建立的切實舉措,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有利於各部門科學高效地履行司法鑒定工作職能,提高司法鑒定的公信力,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筆者對相關問題如下理解:
(一)《決定》應適用全國各類司法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建立起統一管理機構
《決定》的頒布,是為了解決長期以來司法鑒定中存在的“自偵自鑒”、“自審自鑒”、“多頭鑒定”、“重複鑒定”的問題,國家通過統一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可以有效避免鑒定不公、提高鑒定效率、減少訴訟成本和財政經費支出。認為《決定》隻調整社會司法鑒定人與鑒定機構管理的觀點是片麵的。2005年11月國家安全部與司法部聯合發出《貫徹落實〈決定〉,進一步加強國家安全機關司法鑒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司法部對經國家安全部的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進行核準登記,實行單獨的名冊管理製度,在審判機關備案;筆者認為國家安全部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管理模式比較符合《決定》精神,偵查機關的鑒定機構也應放棄本部門管理模式,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統一管理,共同規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登記、名冊、公告以及司法鑒定活動,以推動我國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製的建立,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二)對“偵查機關鑒定機構不得從事麵向社會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理解
筆者認為《決定》並沒有禁止偵查機關之間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機關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為了充分利用偵查機關已有的鑒定力量,避免資源浪費,防止偵查機關重複設立和低水平設立鑒定機構,同時考慮到決定開始實施後人民法院不再保留自己的鑒定機構,偵查機關之間相互委托和接受司法機關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是非常必要的。全國人大法製工作委員會(法工委發函[2005]52號)文件指出:“根據決定第七條的規定,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不得麵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考慮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在技術、設備、人員等方麵有較好的實力和基礎,長期以來也承擔了大量的鑒定任務,因此,對公安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在不麵向社會提供鑒定服務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司法機關、監察、海關、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委托從事非訴或在訴訟中沒有爭議的鑒定業務。”國家安全部與司法部聯合通知中引用了以上解釋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司法鑒定機關業務範圍。不難理解《決定》第七條的本意是指偵查機關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接受社會上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委托,就各類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出具鑒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