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增強
摘要:執行權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國家公權力,它在國家權力結構中介於司法權與行政權之間,是國家民事執行機關(筆者認為應為司法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的,實現債權人權利的一種公共權力。分析民事執行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的定位,不僅有利於正確認識民事執行權的性質,而且對於完善民事執行理論、合理設置民事執行機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執行權性質歸屬
由於現行法律沒有關於民事執行權性質的規定,加之民事執行權本身的複雜性,執行權究竟屬於何種性質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頗有爭議。對於執行權性質的認識不同,直接影響到執行權改革當中對執行模式的選擇、執行機構的設置以及相關執行製度的設計安排。這是因為執行權的性質是執行程序設計的理論基礎。目前,學術界關於執行權性質爭議的焦點在於執行權的國家分權屬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在傳統上一直是將民事執行程序看作是廣泛意義上的民事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訴訟的最後階段。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執行程序則是審判程序的保障,二者緊密相關。審判程序的目的在於確權,即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私權關係;執行程序的目的在於保障審判程序中所確認的私權關係得以順利地實現。在這種認識下,執行行為被當然看作是一種司法性質的行為。與此相適應,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執行職能被看作是法院職能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盡管也曾出現過“審執合一”和“審執分立”的爭執,但是爭執的目的也隻是在於強調執行程序的相對獨立性特征,是為了改變法院機構內部的職能分配格局,最終也沒有否認執行行為的司法行為性質。然而,為了解決長期以來一直在困擾著執行工作順利開展的“執行難”問題,幾年前,開始有學者突破這種傳統的觀念,提出了執行行為是行政行為以及執行行為是司法行政行為等不同觀點,並主張以這些認識為前提,構建存在著縱向領導和橫向聯係行政化模式的執行新體製,從而打開快捷高效的執行新局麵。此觀點一出,立即在司法界引起了強烈的反響。
一、執行行為的性質
關於執行行為的性質,目前學術界中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司法行為說
該學說認為,執行行為應當是司法行為。一種理由是基於對我國民事執行體製的傳統認識,既然執行行為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人民法院來行使的,理所應當屬於司法行為。另外一種理由則是,執行行為從具體內容上可以劃分為單純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救濟行為;執行行為的正當性,最終來源於審判行為的正當性,而不是來源於行政行為的正當性。執行行為是實現司法救濟的基本手段,是審判行為當然的、不可或缺的附屬物,而完整的司法行為必然由審判行為和執行行為共同構成。分析其中的要點可以發現,執行行為的司法性質在於執行是審判的附屬物。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執行的一種傳統認識,而這種傳統認識本身正是執行改革的起因所在,是被認為在執行改革中應該被徹底更新的理念。
(二)行政行為說
該學說認為,執行和審判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工作,執行工作從性質上講是行政活動,具有確定性、主動性、命令性、強製性等行政性特征,所以執行行為與司法行為有著顯著的區別,強調民事執行不同於民事審判,認為執行活動是行政活動,民事執行權是國家行政權,應當屬於行政行為。對於這種觀點,不管其本身存在著多少值得商榷的地方,但現行的執行體製改革已經肯定了執行行為的行政性特征,並在很大程度上進行著實踐。
(三)司法行政行為說
該學說主要的觀點在於,認為執行行為兼具有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的雙重屬性。一方麵,民事執行行為具有不同於審判工作的行政性。民事審判的目的在於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存在。作為一項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程序,審判側重於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通過雙方積極的主張、舉證、質證、辯論,使糾紛得到公正的解決,法官在整個審判活動中則保持中立;而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迫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其前提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已經得到解決,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得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的確認,執行內容和執行對象已經十分明確,執行人員的職責就是依法將執行根據的內容付諸實現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執行人員就要圍繞執行根據確定的義務,主動采取各種強製執行措施,強製債務人履行。可見,民事執行具有確定性、主動性、命令性、強製性等行政行為的特點。另一方麵,民事執行行為又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因為其主要任務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司法權)做出的生效判決得以落實,所以“可以得出民事執行是一種以保證人民法院實現司法職能為基本任務的行政行為,即一種司法行政行為”。相應地,執行權應該是一種既非司法權,也非行政權,但是具有司法權和行政權功能的一種複合性權力。與該觀點相適應,在對執行權理論研究中將司法權和行政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構成了複合的、相對獨立的完整的強製執行權,由此可以看出,司法行政說的觀點綜合了行政行為說與司法行為說,是取長補短的一種做法,從而顯得更加全麵。如果說行政行為說的提出是對傳統意義上的司法行為說的一種突破,並且直接促使了執行體製改革的進行的話,那麼司法行政行為說則是在前二者基礎之上的一種發展。因此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並將逐漸為實踐所接受,現在的執行機構的改革方向也應按照司法行政說的思路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