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對一審刑事案件合議庭組成人數的探討(2 / 2)

二、增加合議庭人數的法理合理性

第一,可以提高法院的辦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當事人及檢察院可以通過上訴、抗訴來實現對適用法律的監督和更公正的訴求。從應然性的角度講,這種途徑和方式最終是可以實現公平正義的,但是這並不是實現公平正義最有效率的方式。在一定條件下基層法院刑事審判合議庭采取3人以上製,對於基層法院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也許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途徑。5人或7人製比3人製多出2人或4人,因此有人認為此舉會浪費司法資源,5人或7人參與案件最終評議也會比3人用的時間長,因此有人認為會降低辦案效率。這種看法其實是孤立地看待問題。3人製評議時間固然短些,用的人也少,但是3個人的合議庭在一些複雜的案件中所取得的公信度比較低,進入審判委員會的可能性卻高。而3人以上製組成的合議庭在發現法律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麵有優勢,減少了案件進入審判委員會的可能,從整體上講提高了效率,節約了司法資源。

在實踐中,針對合議庭人數帶來的問題還有一些別的做法。比如,一些法院針對某些較為複雜的案件采取了“旁聽”製度,即在一些案件中,合議庭之外的庭長、分管副院長、院長等人員可以旁聽審判,雖然不能在庭審過程中發言,但在合議時(一般都提前請示)或在召開審判委員會時,提出意見,而這些意見一般都會被接受。但他們畢竟不是合議庭組成人員,合議庭之外的人參與最終判決的形成缺乏法律甚至法理上的依據,二來動輒要求法院中承擔審判和管理責任較多的人員參與他們並不是合議庭成員的審判,實施起來恐怕也難以長久和製度化。與此相比,增加合議庭人數在效率和合理性上更勝一籌。

第二,能促進和提高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了追求法律的中立、平等、公正等效果外,還要追求高效、文明、廉潔等社會效果。增加刑事審判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數,不僅能提高案件裁判的準確、公正和高效性,重要的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之間形成相互監督和製約,保證廉潔,促進法官職業團體文明,提高當事人的信任度,增加社會滿意率。尤其在審理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或可能引起社會產生合理懷疑的刑事案件,增加合議庭的組成數,尤其增加人民陪審員的參與人數,全程參與公開審理、合議和宣判,對犯罪嫌疑人、公訴人、受害人和整個社會都是一種負責任的做法。這和西方法治高度發達國家,審理重大和對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時,組成龐大陪審團做法的意義是一樣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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