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對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製度的思考――論關鍵證人的出庭作證(3 / 3)

(三)關鍵證人出庭的準備程序

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的準備程序包括證人出庭的申請、決定和通知。關鍵證人出庭可以由控辯雙方申請,也可以由承辦案件的法官自行決定。

(四)關鍵證人出庭的操作規程及質證規則

關鍵證人到庭後的作證程序:首先,是證人身份的核對;然後,審判長應當向證人告知有關權利義務,再由證人宣讀保證書。證人可以先陳述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再由控辯雙方質證,也可以經控辯方申請直接開始質證。質證後,審判員可向證人發問。證人作證完畢,由審判長宣布證人退庭並告知其在庭外等候至當日庭審結束後,閱看筆錄並簽名。

質證規則是指控辯雙方對證人詢問方式和證人是否應回答詢問的相關規則。質證規則應由審判長本著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有利於保護證人,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益的精神予以掌握。

(五)出庭關鍵證人的保護和補償

隻有建立完備的證人保護和補償製度,才能使證人打消顧慮,自覺履行到庭作證的義務。證人保護應當包括出庭前保護和出庭後保護。對於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並從嚴論處。

(六)保證關鍵證人到庭的強製措施及對關鍵證人拒不出庭作證的處罰

建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製度,必須同時規定強製關鍵證人到庭的強製措施和對證人拒絕作證的處罰。對於逃避出庭作證義務或者被強製到庭後拒不提供證言的關鍵證人,應當給予一定的處罰。

(七)一審無法定原因關鍵證人未出庭的程序性後果

為確保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必須確立關鍵證人無法定允許的原因而未出庭作證的程序性後果。所謂程序性法律後果,是指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及其結果,在訴訟程序上不予認可,或應予否定或予以補正的法律規定。由於確保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的責任是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一審法院承擔,因此,程序性後果也應當針對一審法院,也就是說一審如果無正當理由而關鍵證人未出庭作證,則應當視為一審違反了法定的訴訟程序,有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四、關鍵證人出庭作證製度應當采取的相關措施

關鍵證人出庭製度的準備程序,要求法院在庭審前完成關鍵證人的選定和通知工作,尤其是要對案件中是否需要關鍵證人出庭和哪些證人屬於關鍵證人做出判斷,還要對控辯雙方尤其是辯方關於證人出庭的申請做出是否準許的決定,要有效地完成這一任務,又確保程序公正,就必須對我國的刑事訴訟庭前準備程序進行改革和完善。具體來說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庭前區分被告人對指控有否異議案件的機製。由於在被告人對指控無實質異議的案件中,無須關鍵證人出庭,因此,必須在庭前準備階段明確被告人是否有異議。具體可以由法官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對被告人進行初步詢問。

2.建立庭前明確案件爭議焦點的製度。庭前明確案件爭議點,有利於對哪些證人屬於應出庭的關鍵證人做出準確判斷。法官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如果經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犯罪事實有異議,則應讓被告人簡單說明其理由,並詢問被告人是否要求證人出庭證明其對指控提出的異議。在有辯護人的案件中,主審法官要保證庭前證據的展示,由控辯雙方參加,進一步明確焦點。從而確保關鍵證人的出庭能起到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作用。

3.加強對不出庭證人書麵證言的審查判斷。關鍵證人出庭製度並不一律排除書麵證言作為定案證據,對於沒有證人出庭必要的案件,不屬於關鍵證人的證言以及關鍵證人無法出庭的,都允許法官采納書麵證言認定案件事實。隻是要法官更加強對書麵證言的形式審查和內容審查。

參考文獻:

[1]樊崇義,《刑事證據原理與適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

[2]鄭旭,《訴訟證據規則研究》,中國法製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