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程序正義:刑事訴訟的基礎――兼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缺陷(3 / 3)

從一定意義上講,保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辯護權,是實現訴訟公平,程序正義的核心。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在辯護權規定上已實現了曆史性的突破,但現實中刑事訴訟中的控辯平衡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而且在實踐中,由於規定不甚具體、明確及司法人員的認識不到位,產生了很多問題。筆者認為,擴大辯護權的範圍和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實質上是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權”,是實現控辯平衡,作到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

(五)言詞證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其中涉及到言詞證據就有三種,即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而從刑事訴訟的實踐來看,以言詞證據作為定案根據的情況更顯得突出。

以上問題,是以後修訂《刑事訴訟法》應當正視,嚴肅對待的。當然這些問題中,既有法律規定的缺陷,也有司法實踐中的錯位,從更深層次考慮,實際上是法律觀念、法律傳統、人權觀念、人權意識,這些靈魂深處的東西,所有這些都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的,我們隻能一步一個腳印、逐步完善。在社會法治進程中,站在“人權”的高度來考慮刑事訴訟程序問題,把程序正義作為一種司法製度看待,並貫穿到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使刑事訴訟的各個環節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格規範司法機關的行為,做到嚴格執法,隻有這樣,程序正義才可能實現,控辯平衡也可能推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人格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四、修改刑事訴訟法實現程序正義的幾點建議

1.更新司法理念,走出專政工具論的誤區。按照依法治國的方略,重新恢複法治就是要定紛止爭,調解社會糾紛矛盾的思想觀念上來。走出國家本位的認識誤區,回到市場經濟權利本位的客觀要求上來,推出刑事訴訟程序保障人權,限製國家司法權力濫用和擴大化的功能作用,多渠道、多環節對司法權力運行進行監督,對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全力進行救濟和保護。因此,人權保護應該成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

2.立足國際刑事司法與民事司法相融合的趨勢,適當擴張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自主處分權,例如在輕傷害案件、過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輕罪案件、初犯、偶犯、侵犯知識產權等案件允許當事人雙方和解製度,未成年人犯罪社區教治製度,為用法律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依據。

3.完善對犯罪嫌疑人詢問的相關製度,比如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臨場見證製度;對訊問嫌疑人過程實行不間斷同步錄音錄像製度,一方麵可以防止訊問過程刑訊逼供,保障嫌疑人訴訟權利;另一方麵可以提高證據質量,排除非法證據混入訴訟卷中,維護司法公正。

4.廢除公、檢、法聯席會議製度和各級黨委政法委協調案件製度。聯席會議製度往往使公、檢、法三家權力相互妥協,惟獨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在互相照顧關係和麵子的情況下。可能使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的原則化解於無形;黨委政法委調解案件必然帶來黨內領導代替司法權的獨立行事,從而使長官意誌高於法律之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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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甄貞,《程序的力量――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隨想》,2002.

[3]周立權,《最新刑事訴訟法手冊》,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