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試論程序公正(2 / 2)

2.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應有含義。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種民主,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有利於促進司法程序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增強公民的權利意識和自主意識,製約司法人員的行為,防止權力濫用與腐敗。

3.程序公正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證。司法公正的含義,不僅指法院的裁決是公正的,而且包括做出裁決的過程是合法的、公正的。如果沒有一定的程序,或者雖有程序卻形同虛設,司法機關可以隨心所欲,必然會導致司法擅斷,冤枉無辜。

三、程序不公的現狀及原因

(一)立法中的程序不公

1.從立法指導思想看,過分強調程序法的手段作用,忽視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刑事法律是一種社會控製的手段,一種社會治理的方法。但我國是一個具有漫長的封建專製傳統的國家,刑事法律工具主義思想根深蒂固。新中國建立以後,雖然社會製度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但計劃經濟的體製使得國家仍然保持著一元的社會結構。這種情況下,刑事法律與政治進一步結緣,社會保護機能得到強化,人權保障機能則被忽視。

2.強調實體正確,忽視程序違法。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征之一,是追求懲惡揚善,維護等級特權,強調服從命令,體現在法律上隻能是重實體法。加之封建社會民刑不分,禮法相觸,官長合一,從而使實體法相對發達,程序法比較落後,這一點在現行法律中仍有表現,至今程序法中也沒有違反訴訟程序規範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客觀上造成實體法硬,程序法軟的現象,嚴重阻障礙了程序法價值的體現和程序公正觀念的形成。

3.具體程序規定存在弊端。受以上兩大曆史根源的影響,現行刑事法律關於程序的規定存在諸多弊端。一是刑事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沒有得到必要的重視。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刑事訴訟法賦予其一定的權利,如有限的知情權、參與權,但並沒有改變其整體的失權狀態,訴權及上訴權等最基本的訴訟權利沒有得到確認並獲得製度支持。二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來看,沉默權、保釋權等保障人權的基本訴訟權利沒有規定。三是辯護製度未能發揮有效作用。現行法律規定關於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申請取保候審權、會見權、閱卷權都受到了種種不公的對待。四是審判階段的抗辯式與偵查、起訴階段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不協調。突出表現在證據材料獲悉製度的不對等,透明度較低,不利於維係控辯平衡等等。

(二)司法中的程序不公

1.程序違法。即置法律規定於不顧,擅自變更法定的程序或者在法無明文的情況下隨意創設程序。程序違法是程序不公最嚴重的表現,它直接影響程序法的貫徹執行,也直接影響案件偵審的質量。

2.程序規避。這是程序不公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一是程序跳躍,即越過一些必要的程序,隨意進入到下一程序;二是程序簡化,即把一些法定的程序簡而為之,造成法定程序不到位,辦理案件的各個具體環節常常出現紕漏;三是程序倒置,即不按程序設置的先後操作等。

四、促進程序公正的幾點建議

(一)以完善程序立法為先導,促進程序公正法律化、製度化

曆史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完善訴訟立法,必須規定違反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樹立程序法的權威,從而糾正或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習慣。一是修訂現有實體法中不盡合理的規定,為程序法奠定堅實基礎。二是完善程序立法,為實體正義提供更加可靠的保證。隻有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兩相結合,相輔相成,才能充分發揮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等諸多法律價值中的作用。

(二)以樹立程序公正意識為基礎,促進程序公正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實行”。程序公正離不開司法人員的奉職循法。因此,倡導程序公正觀念,使之為全體公民和司法人員接受,並通過公民程序公正意識的覺醒,製約、促進司法人員摒棄舊的觀念,樹立新的執法思想,並最終使程序公正轉化為公民維護自身權利、評價執法水準的思維標準和行動指南,成為司法人員依程序辦案、公正司法的自覺行動。

(三)以人權保障為宗旨,促進刑事法治早日實現

法是調整社會關係的,而人又是社會關係的主體,因此,法必須以人為本,注重人權保障。在刑事法治中人權是法治的內在精神,法治永遠是人權實現不可或缺的支點。因此,公正程序的出發點和歸屬都應該是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