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係不健全
縱觀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體係,是以《食品衛生法》為主導,並由數部單行的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構成的集合法群形態。1995年出台的《食品衛生法》,如僅對104種農藥在45種食品中規定了允許殘留量,總含291個指標,而國際食品法典,則對176種農藥在375種食品中規定了2439條農藥殘留標準。另外,該法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沒有規定為假冒偽劣食品銷售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處罰的內容,沒有對監管部門及人員失職行為的追究製度。還有,該法遺漏了對食品的種植、養殖、包裝、運輸等一係列領域的管理,常以食品衛生管理取代食品安全管理。
(四)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管理體係混亂
我國食品安全的法製化管理與國際水平相比還有不小差距,具體表現為:行政機關在食品安全體係中“角色不清”,作為職能部門既製定和解釋法規、標準,又行使執法功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權限不清”,衛生部、農業部、環保總局、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的職能權限界定不明,造成“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麵;不同安全等級的食品“定義不清”,如保健食品、自然食品、生態食品、無公害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等,名詞繁多,增加了消費者識別食品安全等級的難度和市場的不透明度。
(五)我國食品標準和食品檢測技術落後
就我國目前的食品標準而言,采用國際食品法典CAC標準的隻有40%,農藥殘留量控製指標僅為CAC的12%,而且1995年以前發布至今尚未複審、修訂的加工食品的國家標準占52%,其中,80%的國標為非強製性的推薦性標準。食品標準體係總體水平偏低,各標準之間存在交叉、重複和矛盾,重要標準短缺現象。
我國的檢驗單位力量小而分散,檢驗機構重複設置,資源利用率不高,質檢、衛生、農業部門都擁有一套獨立的食品質量檢測機構,使一些常規檢驗設備重複投入,分散了有限的資金;檢驗的科技力量投入嚴重不足,造成某些技術設備依賴性強的檢驗不能進行;在國際貿易中十分敏感的汙染物檢測的關鍵技術缺乏。
三、加強和完善我國食品安全保障體係的幾點建議
(一)實現食品生產戰略性轉移:從數量增長到質量安全
轉換以解決食物溫飽為目標的傳統發展戰略,從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出發,代之以新的食品安全戰略,即以食品安全為核心,綜合提高我國食品生產能力,把“提供充足,有營養的安全的食物”作為一個主要目標納入國家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體係中,製定並不斷完善各種立法,強化食品質量和安全性控製係統,從而提高我國整體的食品安全水平。
(二)加強食品安全法律體係建設
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體係包括以基本法為龍頭,其他具體的法律相配合的多層次的法律體係。我國應將原有多部法律條款的有關內容歸列於《食品安全法》,對現有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標準、規範等進行認真清理、補充和完善,以綜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衛生法,擴展法律調整範圍,涵蓋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運輸、貯存、銷售和消費等全過程,為食品安全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