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論公安部門在突發性事件中的作用和存在的問題(1 / 2)

吳海翔

摘要:近年來我國各類社會突發事件不斷增多,嚴重地影響了國家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對公安部門在非常社會狀態下行政應急工作存在的問題以及應發揮作用的分析,有利於公安部門履行法定應急職權,控製和消除危害性的突發公共事件;有利於防止公安部門職權濫用,保證非常狀態下的行政法治,保證應急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學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安全利益。

關鍵詞:社會突發事件非常社會狀態應急行政管理

社會突發事件是一項長期困擾行政管理的問題,近幾年來發生頻率有上升勢頭,需要國家行政機關認真研究、解決。社會突發事件形式主要有: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核電廠核事故,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事故等技術性事故;由於出現威脅人類健康和生命的流行性傳染病等導致突發的公共衛生事件;由於出現金融信用危機、資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導致突發經濟危機。行政機關必須及時履行法定應急職權,控製和消除危害性的突發公共事件,承擔起責任,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安全利益。行政機關管理的行政事務,大體上可以分為正常社會狀態下的行政事務和非常社會狀態下的行政事務,在麵對突發性公共事件時,就需要確立法律上為管理和控製非常狀態下行政事務的行政應急製度。應急行政管理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突然發生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公共事件,對全國或者一定區域的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第二,正常狀態下的行政管理不足以控製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社會危害,必須采取特別行政應急措施;第三,為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整體利益,公民個人將增加新的負擔和接受必要的權利克減。

公安部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行使絕大部分的警察權,擁有專業的警察隊伍,能夠在突發事件中迅速控製或協助其他行政部門控製局勢,將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降到最低。公安部門在非常社會狀態下的應急行政管理,相對於其他行政部門具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條件。決定了公安部門在社會突發事件中的應急行政管理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安部門通過完善的快速反應機製為非常社會狀態下行政應急工作的基礎。公安部門在正常社會狀態下,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執行公務的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社會治安防控體係。圍繞預防、控製社會不安定因素和違法犯罪這個目標,將相關社會資源進行了充分挖掘、有機整合,以最佳整體效能來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治安良性循環。由內到外,從縱向到橫向,布建起社會麵的控製網絡。以110指揮中心為龍頭,巡警為骨幹,派出所等一線警力為依托,諸警種協同作戰、有機配合的工作機製,從根本上提高對社會治安的控製力。

其次,大批富有經驗的公安民警成為應急行政管理的重要保障。公安部門是國家治安行政管理的執行者,在正常社會狀態下,在長期地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鬥爭中,國家頒布了一係列法律、法規來規範公安部門的行為規範,公安機關內部也有一整套完善的紀律來規範民警的個人行為,能夠更有效地處置社會突發事件。公安部門由於工作性質需要麵對各種刑事犯罪分子和各類危險複雜的局麵,通過刑事偵查、複雜環境下的交通秩序維持、大型公眾集會的治安管理,公安民警相對於其他行政部門,更加熟悉非常社會狀態下的應急行政管理。

第三,公安部門通過在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等正常社會狀態下的行政管理使得公眾對於公安民警作為應急行政管理人員在心理上完全接受、認可。民警平時深入社區、鄉鎮,熟悉當地情況,當地公眾也熟悉社區民警或派出所民警。在公民遇到突發事件無法應對而尋求國家力量保護時,會順理成章地想到公安部門。公眾自覺服從警察的指揮,遵從公安機關的行政命令,有利於提高非常社會狀態條件下公安部門行政應急工作的效率,也是其他行政部門不具備的有利條件。

一、公安機關擁有國家法定的治安行政管理職權和刑事職權。對突發事件有以下作用

1.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功能。突發性事件發生初期,公安部門因110的便利,能夠在第一時間接到公眾報警,公安部門在向相關行政部門通報事件的同時,可以就近派出警力趕到事發現場,對突發事件進行先期處置,維護秩序,穩定人心,最大限度地避免事態擴大。公安部門必須保證應急行政管理中第一道程序的工作效率,應積極主動與有關行政部門搞好協作配合,建立定期聯係製度,及時通報交流情況,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問題。

2.政府行政應急工作的信息樞紐作用。政府在行政應急工作中,負責領導當地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從實踐看,公安部門已成為政府行政應急工作中快速反應的神經中樞。公安部門在基層鄉鎮、街道擁有的派出所、治安點,能夠迅速完成突發事件的信息收集、綜合、傳遞工作,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的綜合情況。公安部門110指揮中心具備專業的接處警係統平台,裝備有有線指令台、無線指令台、電子地圖係統、道路監控係統等設備,能夠非常有效地查找突發事件發生地區,調動警力,對於提高政府行政應急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