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紹民
摘要:《行政許可法》的製定和實施,是立法上非常成功的一例,但在實施過程中由於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從根本上解決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行政審批製度的原則和目標,強化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措施和責任機製。
關鍵詞:行政許可法問題完善建議
行政許可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行政法律行為,是國家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公民權利等而設立的具有多方麵功能的法律製度。製定行政許可法,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現政府行為法律化、規範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有時代意義。
一、行政許可法的立法背景及時代意義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依法對社會、經濟事務實行事前監督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製定行政許可法,對於建設法治政府、鞏固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國對外承諾,進一步推進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都有重要意義。
1.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已被明確載入我國憲法之中。當代中國所麵臨的迫切任務是如何實施依法治國,走向法治。從法治的基本原理上講,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在於建設法治政府。
2.規範行政審批,鞏固、深化製度改革。行政許可,即通常所說的“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麵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製手段。在我國,行政許可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從根本上解決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行政審批製度的原則和目標,強化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措施和責任機製,排除改革的障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行政許可製度。
3.適應“入世”的新形勢。我國政府於2001年12月11日簽署並正式加入了世貿組織。“入世”給我們的經濟、社會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但“入世”真正對當代中國政治和社會生活衝擊最大的主要不是某些行業,而是政府。《行政許可法》的製定,也正是為了適應“入世”新形勢,履行我國對外承諾的客觀需要。
二、《行政許可法》的不足之處
當前行政許可法麵臨的迫切問題恐怕是如何消除製度障礙,切實保障這部法律的實施,而法律的實施需要一個權威、統一的法律實施機關來發揮其積極作用,但是行政許可法卻忽略了這一點。
1.缺乏一個權威、統一的法律實施機關。行政許可作為最為重要的政府規製手段,往往涉及合理性判斷和多維政策選擇,不論是在國外還是在我國,許多情況下由法院判斷並不合適。而且,僅僅依靠法院這種事後機製,成本太高,會增加整個製度的不確定性。結果,在行政許可法中也沒有涉及權威、統一的法律實施機關問題。這樣規定的直接後果是使類似國務院審改辦等改革推進機構與行政許可法的法律實施機構出現分離與二元化。
2.對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積極作用重視不夠。行政許可是最為重要的政府管製手段,是對市場主體行為的一種事前幹預措施。從市場經濟中的個人、企業自主決定到需要行政機關事前幹預,是管理型國家興起的一個標誌。從行政許可法的立法意圖看,可以說對控製許可權濫用比較成功,而對如何發揮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積極作用則重視不夠,存在“一隻手硬,一隻手軟”的傾向。
三、行政許可法實施後對社會的影響及存在的問題
行政許可法的正式施行,是全麵推進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裏程碑。該法所確立和建立的一係列規則、原則和製度,將有助於各級政府和廣大公務員更新觀念,樹立正確的管理理念,增加製度變革和創新的自覺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