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及體係探試(1 / 3)

王洋

摘要: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關注行政法學的理論基礎問題逐漸升溫,對構建一門什麼樣的行政法學科,形成了不同的觀點。我個人認為,行政法是“控權法”和“服務法”的總稱,控權和服務是雙向的,共同構成了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兩個支點,是控製行政權的法,是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民的法。

關鍵詞:基礎理論控權服務體係權利保護

一、學術界研究現狀

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開始關注行政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並形成了一些主張和觀點。盡管這些主張和觀點尚需繼續論證,但它畢竟說明了行政法學界開始將研究的視角轉向研究行政法學中的深層次理論問題。

行政法學的基礎理論是在回答行政法是一門什麼樣的學科。具體說來,必須回答這樣兩個基本的命題:我們為什麼需要一門行政法學?我們究竟需要建立一門什麼樣的行政法學?這兩個命題實際上解答了行政法的基礎理論是什麼。

二、分析行政法學基礎理論

經濟學界強調用企業精神改造公營部門,構建企業家政府。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下的行政法”,應該考慮“市場、政府和社會”等多重因素,從行政法學的視角研究國家與社會、公權力和私權利、政府管製和私人自治等多重矛盾,建立一個“符合市場經濟需要,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依法辦事的政府”。這樣,就更應該強調政府職能和行政行為模式的轉化,對行政職能進行重新分解定位,注意發揮“非強製性行政行為”的功用,做到剛柔並濟。所以,我這樣總結行政法:它是一部控權法和服務法,是控製行政權的法,是服務於社會、服務於民的法的觀點。“控權”和“服務”是行政法的兩個關鍵詞。兩者是一種互動的關係,控權是基礎,服務是目的。之所以認為行政法是控權加服務論的法律,原因有二:

(一)由行政法學的一個中心概念――“行政權”的性質決定的

行政權作為國家權力之一,一般說來,行政權具有如下特征:強製性、支配性、執行性、服務性。需要強調的是它的“服務性”,即服務於公民,對於行政權的服務性,我們曆來都不重視,但是,近年來行政法的發展表明,服務性這一特征越來越受到了法學家的重視。突出的表現,如近年來《行政許可法》的頒布,以及行政複議的逐漸重視。從行政權的特征可知,行政權作為強大的國家權力,天生具有侵犯性,因此必須對行政權加以控製,以防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外,“控權”和“服務”的目的都是為了公民的利益,即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隻有很好地實現了服務公共的目的,才能更好地實現服務於公民。

(二)從行政權的載體――“政府”來看,它在轉變職能的基礎上,要更多地為市民提供服務,要為實現公民權益而立法

首先,我國現階段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政府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方式必須發生變化:如從管製行政理念向服務行政理念的轉變,由權威行政理念向民主行政理念的轉變,從人治行政理念向法治行政理念的轉變,從經驗行政理念向科學行政理念的轉變。政府職能與行為的轉變,從表麵上反映著政府管理體製模式的調整,而深層則引申出民眾與政權、社會與國家、經濟與政治關係的變革。如果把行政職能、行政權力和行政責任作為行政體製的基本要素,處於轉型期的中國行政體製改革的任務可以理解為: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機構、轉換政府行為和行為方式。

其次,行政法是“控權”加“服務”的法。現行的行政法學體係對“行政”概念的認識已經較以前單純的“管理行政”有了很大的改變,不僅認為“行政”是管理,是國家意誌的執行,還強調行政的內涵不隻是一種管理,現代行政更重要的還在於它是一種服務。現代行政理念是:“行政就是管理,管理就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