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關於賭博罪的認定及法律分析(2 / 2)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隻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五)關於賭博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賭博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製,並處罰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規定的罰金不是單科而是並處,並且這種並處是必須的,法官沒有選擇的餘地,隻要賭博罪成立就得並處罰金。根據《解釋》第8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具體處罰如下:1.賭博當場的器具,和在賭桌或兌換籌碼處的財物,不管是否屬於賭博者,均應沒收。2.行為人贏得的現金,或輸錢者立即給付的票據雖然不在賭桌上,但是此種財物的賭資性質是非常明顯的,也應予以沒收。3.行為人攜帶於身上的金錢或財物,因這些財物是否用來賭博尚不清楚,因此不應在沒收之列。4.行為人賭博但尚未交付的款項,因為這種款項隻是一種非法債權而已,債權性質決定了對這種款項自然沒有沒收的道理。”

二、關於不以賭博罪論處的行為及處罰

針對非賭博犯罪行為與一般賭博行為和群眾娛樂活動,應加以區分。依據《解釋》第9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場所隻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其中,少量財物的標準,宜由國務院治安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態勢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後確定。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標準,宜參照該地區同檔次娛樂場所的收費標準確定。對娛樂場所的合法經營行為,一般不宜以賭博罪論處。但上述行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二是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聚眾賭博、計算機網絡賭博、電子遊戲機賭博,或者到賭場賭博的;三是采取不報經國家批準,擅自發行、銷售彩票的方式,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四是明知他人實施賭博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場所、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賭博工具、經營管理、網絡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條件,或者為賭場場所、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為賭博放哨、通風報信,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五是明知他人從事賭博活動而向其銷售具有賭博功能的遊戲機,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針對上述行為依據《條例》和《通知》處以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和共處3000元以下罰款,或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對於親屬朋友以及老年人或者是一些其他人員在業餘當中經常實施賭博行為,數額較小,並不以其為業或者說是並不以其為主要收入的不應該認定為賭博罪。若其行為並沒有擾亂社會秩序違反社會風尚,也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在專項行動中,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開展集中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政治責任感和工作緊迫感,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有關法律和政策,向廣大群眾表明黨和政府及政法機關打擊賭博犯罪活動的決心和信心。要選擇典型案例公開曝光,震懾犯罪,教育群眾,使廣大人民群眾樹立守法意識,自覺遠離、堅決抵製賭博活動。要建立舉報獎勵製度,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網址,對積極提供線索、幫助查破賭博大案要案的群眾給予獎勵,動員廣大群眾檢舉、揭發犯罪,形成打擊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良好氛圍。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2.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法律出版社,1997.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律工作手冊》,法律出版社,2005(6)。

[4]公安部下發的《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法製日報》,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