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夥型犯罪,以搶劫、盜竊為例。此兩類案件339件,占犯罪案件總數的74%,其中團夥犯罪案件271件,又占此兩類案件的80%,且每年在增多,如:2001年54件;2002年60件;2003年72件;2004年85件。
暴力型犯罪,搶劫、故意殺人、強奸、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等案件325件,占犯罪案件總數的71%,且每年在增多,如:2001年65件;2002年75件;2003年84件;2004年101件。
2.犯罪成員呈現“三化”。犯罪成員構成,呈現低齡化、低文化、無業和農村化。我市二級法院2001年至2004年審判的868名未成年犯罪人中,16周歲以下的205人,占犯罪總人數的23.6%,且逐年人數增加,如:2001年38人、2002年46人、2003年60人、2004年61人;初中以下687人,占犯罪總人數的79%;無業和務農人員567人,占犯罪總人數的65%。
(二)特點
1.從犯罪手段上看呈現殘忍化。未成年犯罪人無視他人生命,缺少人性和良知,動輒以凶殘手段加害他人。如一共同搶劫案,共十餘人見一青年身上帶有錢財,即生劫取之念,臨時糾合一起將其挾持到本市一拆遷工地,用刀將其砍傷後搶得錢款90餘元,後為滅口,竟將被害人推入土坑中用磚塊活埋。手段之殘暴,令人震驚。
2.從犯罪性質上看呈現嚴重化。一些未成年犯罪人膽大妄為,犯罪心理處於超常狀態,做事(作案)不計後果,給他人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如馬某、黃某某等六名未成年人夥同其他罪犯共計二十一人結成較為固定的成員團夥經常集體出動,持砍刀在西寧、格爾木及蘭州等地連續搶劫作案30餘起,其手法十分簡單、殘忍,就是見到街上行人身帶手機,即一擁而上數人同時揮刀在其頭上、身上亂砍一陣,將被害人砍傷不能反抗後取下手機乘出租車逃離,作案時間每次不過短短一二分鍾,但對被害人身體的損害非常之大,多有被害人被砍成重傷甚至造成終身殘疾,一度在社會上造成人們的心理恐慌,對社會治安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3.從犯罪形成上看,多以結夥共同作案為主。較少以個人單獨力量作案。大量案例表明,他們往往幾個人或十幾人糾集一起後,依仗人多勢眾,膽大妄為,相互助威,往往表現為實施犯罪一擁而上,然後迅速逃離。如尚某等9人故意傷害案,上述9人在一酒吧與他人偶然發生口角,即一擁而上,先後對他人進行追砍、毆打,致一人死亡,一人殘疾。作案後立即分散逃離。表現出仰仗人多勢眾,積極參加,緊隨同夥,不甘落後的現象。
4.從作案動機上看,多有盲目性、單純性、偶發性。很少有“深思熟慮,周密謀劃”的犯罪,出手就打、砍、搶。如未成年人沈某某係在校學生,節日與同學聚會,喝酒中因瑣事與同學蘇某某發生爭吵,認為自己在女同學麵前丟了麵子,便與其撕打後在返家途中購買尖刀一把,再次尋到蘇某玩耍處,持刀對其胸部等部位猛刺數刀,致蘇某被送醫院途中死亡。
5.從主觀意識上看,大多內心空虛,缺少自我主見。易聽命於別人的調遣指使,心甘情願地跟隨他人犯罪,沒有是非觀,隨心所欲,無拘無束,追求不勞而獲的生活。如未成年人文某、李某某,跟隨其他成年罪犯,在2000年至2001年間,在大通礦務局地區,號稱“七匹狼”,多次搶劫、盜竊、尋釁滋事,稱霸一方,無故毆打他人,造成多名學生不敢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