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婚檢製度,化解法律法規在適用上的尷尬。從立法層麵來說,目前我國在涉及婚檢這一問題上沒有形成統一的法律製度,不協調、不一致、缺乏銜接的情況確實存在。
《母嬰保健法》規定要婚檢,而且規定了婚檢的具體項目和內容,而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提及婚檢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層次,《母嬰保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頒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記條例》不過是國務院的一個行政法規,其法律的層次、級別都低於《母嬰保健法》。由於這種衝突,對法律法規執行部門或是對要求結婚的當事人來講,都很尷尬。因此完善關於婚檢的相關規定,非常有必要。
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如,法國沒有“強製婚前體檢”的說法,不過婚前體檢是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體檢的結果隻有醫生和被檢查者知道,婚姻登記部門隻核準“檢查已做”的事實,無法獲得具體的檢查結果,更無權依據結果對新人成婚的意願作任何裁決。
2.從觀念入手,著重培養人們對婚檢製度的正確認識。從哲學的角度來看,人把握規律,從而形成自己對客觀世界的認識,指導自己的實踐活動。對婚檢來說,要改變這種備受冷落的現狀,培養人們對婚檢的新認識是首要的環節,必須讓人們對婚檢性質、必要性有深層次的認識,從而樹立起正確的婚檢意識。婚檢製度應采取自願原則,尊重人們的選擇權。在進行婚檢時,必須同時提供必要的谘詢服務,讓人們了解婚檢的重要性。
3.從實際出發,紮紮實實做好孕檢宣傳工作。毫無疑問,婚檢率下降與新生缺陷兒率上升有聯係,但是,二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婚檢隻是檢查身體基本的健康狀況,檢查不出通常所說的新生嬰兒的缺陷問題。要控製新生嬰兒缺陷率,則需要通過懷孕前後的身體檢查。“懷孕前後的身體檢查”即“孕檢”。為提高婚檢率從而降低新生缺陷兒率,武漢市武昌區、洪山區等地推行“免費婚檢”,費用由政府來買單,卻依然“少人喝彩”。筆者以為,應將“免費婚檢”變為“免費孕檢”,即婚檢實行自願,但孕檢要強化。對欲婚夫妻,要先進行詳細的婚檢說明和孕前指導的宣傳;對要生育的夫婦,要提供孕前谘詢、檢查、指導等服務,免費檢查要貫穿孕婦懷孕的整個過程。如此一來,既避免婚檢帶來的諸多尷尬,又確保了新生兒質量。衛生部婦幼保健社區衛生司王斌處長認為,即便不婚檢,也應該設有孕前谘詢、檢查、指導等服務;他還透露,衛生部正在與民政部等相關部門協調推行孕前保健的工作。
4.建立和完善婚檢對象的權益保護製度。衛生部門可以通過調查和征集公眾意見,製定一部《婚前檢查工作流程規範》,將婚檢過程製度化,完善對當事人人格尊嚴的保護,建立醫療人員責任追究製度,恢複公眾對醫院的信任,進一步提高婚檢、孕檢工作的質量。
5.通過建立和培育社會中介組織來填補政府退出後留下的權力空位。從強製婚檢到自願婚檢意味著政府從婚檢領域的退出,但是,政府不能一走了之,而是要盡快實現從“劃槳政府”向“掌舵政府”的轉變,通過建立和培育社會中介組織來填補政府退出後留下的權力空位。在婚檢這樣一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交叉的領域,政府不能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存在,必須扮演一定的角色。現實可行的做法是通過政府角色的轉變,將政府在婚檢領域的權力轉移給社會,從而實現政府在婚姻領域內適當程度上的存在,既可防止公權過分幹預私權,又可以防止政府在該領域的缺位。
社會主義法治以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為著眼點,以對公民間權益衝突的協調作為社會關懷的一種手段,以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價值追求。當婚檢這個醫學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被關注,它就具有重要的意義。強製婚檢的取消無疑是法治的一大進步,一方麵有關部門盡快對法律法規作出修改來統一婚檢的規定,另一方麵,政府要做好對婚檢、孕檢的宣傳、規範工作,為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為民族的興旺發達,為共建和諧社會,使婚檢製度發揮其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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