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人格權淺論(2 / 2)

一般人格權應包含以下三個方麵的內容:第一,人格平等。在法律麵前,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平等的主體資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幹涉和控製,這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和法人的權利。人格權的平等是指人格不受歧視,如對患有疾病的人的歧視,就是對人格權平等的侵害。第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這是人格尊嚴是一種人的觀念,是民事主體對自身價值的認識,具有主觀性;人格尊嚴是他人、社會對特定主體作為人的尊重。在人格尊嚴的確認和保護方麵,必須做到人人平等,這是社會公正的基本體現;人格尊嚴是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的結合。它既包含自我的認識,也包含著社會和他人客觀評價,這兩種因素結合在一起,才構成真正的人格尊嚴。可見人格尊重的重要性,和在一般人格權中的核心地位。第三,人格自由。它是司法上的抽象自由,是經過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約束、控製的狀態,既是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人格的自由權利,是權利主體自主參加社會活動,享有權利,行使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在今天的法律中,人格自由仍具有這種法律上的意義,它是公民、法人享有一切具體自由權的基礎和根源,因此我們應該堅定不移地保持和發展人格自由。

(二)具體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是指由法律具體列舉的由公民或者法人享有的多項人格權,歸納起來又可分為兩大類,即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關於這種分法,是為了方便人們對人格權的理解而進行的,但在立法技術方麵,我認為則不易過於繁雜。

物質性人格權,是基於客觀抓得住的與主體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具體又包括以下三種具體人格權。

1.身體權。在我國的民法學界中,對身體權是否為公民的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前期通說持否定態度,後來在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中,人們普遍認識到了這項權利的重要性,並把它確認為一項獨立民事權利。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全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人格權。作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客體為公民的身體及利益,其表現為對自己身體組織部分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是對物質性人格要素的不轉讓支配權。

2.健康權。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其包含兩方麵的內容,一是健康維護權,這不僅是公民維護自身生命,提高自己生活質量,追求體格、精神的完美狀態,同時也具有維護社會利益,提高人類生存質量的功能。二是勞動能力,是自然人從事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與體力的總和,是公民健康權的一項基本人格利益。公民享有勞動能力使得公民享有這種人格利益,有權用這種利益為自己、為社會作出應有貢獻,並且有權發展這種利益,更好地為社會、為自己服務。

3.生命權。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具有至高無上的人格價值,是人的第一尊嚴,沒有生命,任何權利則無從談起。生命權是指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們在研究生命權中應當著重把握住應維護生命和安全利益,生命的維護,以其安全為必要。保護身體的完整性和功能的完善性,為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基本內容。

精神性人格權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已經相當具體,學者研究已比較深入,我在此不再多述。其所包括的有法律可循的有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自由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貞操權以及其他具體的精神性人格權。這裏所說其他具體的精神性人格權是我國法律尚無規定的,法學界也未曾普遍承認的人格權。如了解權、知情權、談話權等。這就要求我們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地完善、創造。當然我們現在可以利用一般人格權的具體規定來保護其尚未規定和普遍承認的其他精神性人格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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