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淺論我國代表人訴訟製度的完善(3 / 3)

(二)擴大訴訟代表人的權利,加強人民法院對代表人資格的審查

訴訟代表人代表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涉及實體權利的處理,如果采用信件、公告等方式訴訟成本都很高。應該對訴訟代表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規範,即對代表人的資格應規定為除了有一般認為的三個條件外,還應具備與對方當事人無利害關係及有一定的財產兩個條件,在能承擔歸責於自己的不當訴訟行為的責任的前提下,考慮給予更為廣泛的權利,使其在訴訟活動中有更廣泛的活動空間。我國現有的訴訟代表人製度的規定,未考慮代表人具有當事人身份這一事實,使代表人喪失了當事人應有的部分權利,訴訟代表人在訴訟中的行為受限製比較大,在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方麵沒有自主權。因此,可以借鑒美國集團訴訟的某些做法,賦予代表人在法院的監督下行使處分權,使我國的訴訟代表人製度成為適應現代社會需求,名副其實的大規模群體糾紛的解決機製。賦予代表人的更為廣泛的權利,要求代表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為,對代表人的訴訟能力及責任意識都應進一步的明確,法院的審查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在訴訟中發現訴訟代表人不合格的有權通知當事人更換,代表人的失職或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時可以宣布該行為無效。

(三)在舉證責任上,應規定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在代表人訴訟中,存在以下情況:一是原告大多勢單力薄,經濟實力有限。在有關產品質量、環境汙染、證券糾紛等問題而引起的訴訟案件中,原告難以掌握有關專業知識、缺少必要的技術手段,因此難以就損害事實、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告的過錯責任等舉證;二是被告方通常處於技術上、行政上的壟斷地位,按照便利原則,應由被告負責舉證;三是被代表人的當事人並不直接參與訴訟,舉證責任實際上是由訴訟代表人代為履行,代表人的工作量極大,訴訟代表人對眾多的當事人的損失情況、損害總額進行核算存在困難。若仍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容易造成案件事實難以查清,也會使代表人不堪重負,影響代表人的推選。對這類案件應明確規定由被告舉證。

(四)借鑒團體訴訟製度,實現公益訴訟

在消費服務領域,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等損害消費者的糾紛層出不窮。這些糾紛受害人多、範圍廣、影響大,但由於消費者法律意識不強、顧慮多、怕麻煩等因素,很多受害人不知或不願起訴。比如,著名的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在美國一旦有一個用戶從訴訟中獲得賠償,其他所有同類型筆記本電腦的消費者隻需通過法律適用,經過登記手續就可以獲得賠償,這樣的賠償足以使東芝公司破產,於是東芝公司主動和所有美國用戶達成協議而不通過訴訟,反觀我國的消費者則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有必要引進國外團體訴訟製度以及檢察起訴製度,使消費者團體(消費者協會)或者專門機構(檢察院)能直接成為提起訴訟的主體,這樣,一是能有效克服因適用代表人訴訟而帶來的複雜的訴訟技術問題,如代表人選任、權利登記程序等;二是團體加入後,作為當事人其實質仍然是一對一的訴訟,既減輕了訴累,又解決了糾紛;三是由於團體作為某一方麵的專門組織,熟悉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參加訴訟有利於收集、提供證據、協調眾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群體糾紛的解決創造一種相對快捷和便利的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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