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菲
摘要:善意取得是民法上財產權利的一種取得方式,也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製度。明確善意取得製度的概念、理論基礎、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的標準、不動產的善意取得等,有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善意取得動產占有登記
善意取得製度(Make the system with good in-tetion)發源於德國,有所謂以手護手(hand muss hand wahren)之原則,羅馬法上也規定“無論何人,不得以大於其所有之權利給於他人”的善意取得原則,即任意他人之物被合法占有,所有人除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外,對於第三人不得追回,除非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這一項製度後來為近現代民法所廣泛采用。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雖尚未確認善意取得製度,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Ownership of the proper-ly)。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在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殊規定中111條、112條、113條對善意取得製度構成和效力做出了較為詳細的(第三次審議稿)規定。
一、善意取得製度概念及理論基礎
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擅自處分財產權於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償取得該財產權時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權。善意取得包括財產權的取得與他物權的設定兩個方麵。這裏所說的他物權,僅限於擔保物權。
善意取得製度起源於日耳曼法中的“以手護手”原則。根據此原則,所有人將自己之財產讓與他人占有的,隻得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如占有人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時,所有人不得請求第三人返還,而隻能要求占有人(轉讓人)賠償損失。立法者緣何設立善意取得製度?法律如何在所有權與交易間作出選擇。對此善意取得的存在基礎問題,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各種學說莫衷一是,大致有以下觀點:取得時效說。時效製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素,而善意取得製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係,所以,時效製度與善意取得製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製度;權利外形說。占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法律賦權說。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占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占有效力說。善意取得係由於受讓人受讓占有後,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製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讚成權利外形說。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所有權屬於物權(real right),物權是一種對世權(right to generation),物權對世人的對抗是以對方知情為前提的。因此,物權必須具有向世人公開的手段,這就是占有和登記。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占有,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物權的變動以占有和登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占有和登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占有僅對動產具有公信力,即動產的占有人即被推定為所有權人。第三人正是基於占有來判斷無處分權人是所有人,因此信任他應有處分權而為交易行為的。受讓人信任的基礎是占有的公信力。對於不動產,隻有登記證書才能表征所有權,標的物的轉移占有並不移轉所有權,隻有經登記取得證書後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但是,不動產交易也會因登記錯誤、疏漏、未登記等原因發生無權處分問題,若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於善意,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應當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