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研究(2 / 2)

1.依合同法請求違約損害賠償的場合。患方大多是在沒有造成就診人死亡、殘疾或者沒有明顯人身損害後果時才選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因醫方的過錯導致延長治療期間、負擔過多的治療費用、承受過多的病痛等等。在這種情形下,應該賠償就診人的履行利益,即通過賠償使患者在財產上恢複到若醫療單位法人合理、謹慎地履行其合同義務後所能達到的狀態。主要包括:自發生醫療損害至通過治療使患者恢複到若未發生醫療損害所能達到的狀態,這一過程中所需要花費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如患者因醫療損害而需要多住院一個月而花銷的相關費用。因醫療損害而誤工減少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項均指因發生醫療損害患方多支付的費用,而不是患方在全部治療期間所花的費用。因醫療損害給患者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

2.依侵權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的場合。承擔侵權責任時,應賠償患者因其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的一切損害,即所謂維持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對此有詳細的規定,主要包括:使患者恢複到醫療損害發生前的狀態所花費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護理費、住宿費等費用。此外,還有後續治療費,如器官功能恢複訓練所必要的康複費、適當的整容費等。因醫療損害而誤工減少的收入。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患者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造成患者殘疾或功能障礙的,除上述費用以外,還應賠償的費用有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患者死亡的,除上述、項費用外,還應賠償的費用有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三)精神損害的賠償原則及範圍

實行限製賠償原則。首先,精神損害賠償的主要功能是以撫慰為主、兼具懲罰。由醫療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是無法用財產來“填補”的,無法和一定數量的金錢劃等號。給予受害人以一定數量的金錢,其目的是為了慰藉其感情的損害和精神的創傷,撫慰是主要的,所以數額不能過高;同時精神賠償本身就是對致害人的一種懲罰,一方麵考慮到懲罰功能,達到了防止醫療損害行為發生的目的,另一方麵不應片麵強調懲罰,模仿外國立法適用懲罰性撫慰金,因為過高的賠償數額不利於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其次,醫療單位法人具有公益性。我國醫療單位是政府實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會事業,而政府投入卻遠遠不能滿足其正常運轉的需要。因此,醫療單位實行限額精神損害賠償的原則應當為社會認同。再次,醫療單位法人所負的任務具有特殊性。基於上述情況的考慮,對醫療損害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實行限製賠償原則。

1.依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的場合。由於我國合同法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醫方依合同法承擔違約責任時,不涉及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害的問題。

2.依侵權法承擔侵權責任的場合。依侵權法承擔侵權責任時,應賠償因醫療損害而造成患方(指患者及其近親屬)精神痛苦的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精神撫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致人傷殘的殘疾賠償金以及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三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醫療損害的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予以確定。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為在醫療賠償責任中引入精神損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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