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蘇聯東歐國家政治體製三大支柱相互關係的曆史發展(3 / 3)

第二,在社團的職能上,改革的共同趨勢是加強社團(尤其是工會)的保護職能。眾所周知,在匈牙利,部長會議製定經濟計劃必須征求工會全國理事會的意見,否則後者可以行使否認權。在基層——按法律規定,在涉及職工利益的許多重大問題上,工會小組長擁有五種權力:建議權、批評權、監督權、決定權和否決權。蘇聯工會有管理、保護、教育三大職能。在保護職工正當權益方麵,工會擁有相當權力:有權讓不合乎勞動條件的工廠、工段停產;行政領導要開除、解雇工人須征得工會同意,否則,法庭可自動取消決定,而不必過問決定的內容如何;工會還有權向有關機關提出撤換、處分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行政領導人。雖然,各國工會在執行其職能上仍存在不少問題,有名無實的事也不少見,但發展的趨勢——工會職權的加強還是明顯可見的事實。

在社會主義政治體製中,人民是主體。上述三大支柱的相互關係本質上是黨、國家與人民群眾的關係問題。在黨政關係上,權力機關和政府機關地位和作用的加強,在黨、國家與社會團體的關係上,社會團體地位的提高和保護職能的加強,實質上是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的加強。但這還不是民主化程度提高的全部內容,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總體上進一步看看人民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這個發展的清晰可辨的線索是:從“人民管理製”——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向通過人民行使權力過渡,即發展直接民主的形式。

人民管理製是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提出來的概念。列寧在十月革命前構想的無產階級國家管理製度可說是人民管理製、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製,讓“所有的人”參加國家管理的製度:“讓群眾自下而上地直接參加整個國家生活的民主建設”;“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十月革命勝利後初期,蘇俄政治體製的建設是努力按這個方向推進的。然而實踐越來越表明,在俄國這樣一個經濟文化落後、人民缺乏民主政治生活的訓練,在短期內要做到所有的人都來參加國家管理和監督工作是很不現實的。列寧很快覺察到這一點。1919年3月在黨的八大上,列寧作出了重要結論:“蘇維埃雖然在綱領上是通過勞動群眾來實行管理的機關,而實際上卻是通過無產階級先進階層來為勞動群眾實行管理……的機關”。這個結論表明,蘇俄政治體製還不是“人民管理製”,而是由無產階級的先進階層,即共產黨代表人民群眾管理國家的體製。

誠然,實行“人民管理製”也不是不要黨的領導,列寧一貫是堅持黨的領導權的;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也不是說人民無權參加管理。但在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的體製下,人民民主受到相當的限製。其表現如:蘇維埃選舉中工農的不平等比例,黨不僅是在領導,而且直接在管理(包括行政管理),許多應由選舉產生的政、經及各個群眾團體領導人,實際上是黨組織委任,等等。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這種黨代表人民管理國家的體製必須加以改革。如鐵托所指出的,國家將不再由黨代表人民進行管理,而是由人民通過自治組織直接進行管理。又如保加利亞同誌也提出要逐步實行由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向通過人民行使權力的過渡。上述提法當然不是說不要共產黨的領導了,其實質是擴大人民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特別是發展直接民主的形式。前麵談到的提高政權機關、社團的地位,加強它們的作用,實際上就是擴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增強其主人翁地位,除此之外,還有:

1、改變幹部任用製度上的濫用委任製的狀況,改革選舉製度。選舉製度的改革最突出的措施是實行差額選舉(如匈、波、民德、蘇、羅)。

2、擴大直接民主的範圍,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國家重要法案、發展規劃、政策的討論,以至就國家經濟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實行全民投票、全民公決。

3、加強人民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如蘇、匈、保成立各級人民監督委員會、監督小組,波蘭成立各級工農檢查院,賦予相當權力。

4、實行政治公開性原則。戈爾巴喬夫把公開性作為一項重要製度、政治生活的一項重要原則和反對官僚主義、不正之風的重要武器。但公開性並非戈第一次提出的。七十年代蘇共就提出過這一原則。1977年蘇聯憲法還把它作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容之一。南斯拉夫1974年憲法也規定國家機關等要實行公開性原則。南共盟十三大提出公開性是決策民主化的先決條件。波蘭雅魯澤爾斯基在黨的十大上也講公開性問題,強調黨對老百姓不能隻報喜不報憂。

從以上概述可以看到,在蘇聯東歐政治體製改革潮流中,民主化是基本方向。我國當前政治體製改革與蘇東改革方向是一致的,我們的不少提法和做法,如鮮明地提出黨政分開,提出群眾團體要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更好地表達和維護各自所代表的群眾的“具體利益”,提出建立社會協商對話製度,“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重大情況讓人民知道,重大問題經人民討論”等,都是頗具特色的。同時也要看到,蘇東政治體製改革的理論和實踐,對我們也有參考作用。

原載《工運研究》(全國總工會)198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