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以後,我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政治協商製度遭受過兩次大的削弱和破壞。第一次是1957年,我們黨在反右鬥爭中犯了擴大化錯誤,把一大批民主黨派成員錯定為右派。1958年的浮誇風、共產風與民主遭到削弱和破壞密切相關。第二次就是“文化大革命”。民主黨派中央被紅衛兵査封,被打成“反動組織”。政協也關了門,有的地方政協門口竟貼著“政治豈能協商”的大標語。中共中央統戰部被誣為“修正主義司令部”、“資產階級複辟部”。毛澤東、周恩來反對這種“左”的思潮和行為,1966年國慶節,毛澤東在天安門城樓上對李宗仁說,紅衛兵把全國政協,把民主黨派封了,但政協還是要的,民主黨派還是要的。後來,他又三番五次地講了這個意思。
粉碎“四人幫”以後,我們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統一戰線工作得到恢複和發展。拿民主黨派成員數量說,就從1979年的6萬多發展到目前的30多萬。
根據曆史的和現實的經驗教訓,最近我黨關於政黨體製的《意見》對各黨相互關係原則和活動準則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文件貫穿了兩條主線:一是加強和改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的作用。
研究我國的政黨和現行政黨製度的性質,不能從原來的政治學教科書上關於政黨的定義出發,而應該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周恩來同誌在1950年就說過,各個民主黨派,不論名稱叫什麼,仍然是政黨,都有一定代表性,但不能用英美的政黨標準來衡量他們。不能認為既然是政黨,那麼,不是執政黨就是在野黨,不是一黨製就是多黨製。其實我們既不是一黨製,也不是多黨製;而是一黨執政,多黨參政,一黨領導,多黨合作的製度。我們的政黨製度既不同於西方的多黨製或兩黨製,也不同於蘇聯等國原來實行的一黨製,其特點是:第一,我們國家既不是一概禁止共產黨以外的其他政黨的存在和活動,又不允許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政權的社會政治組織存在。第二,中共和民主黨派都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其合作的政治基礎是四項基本原則。第三,我國的民主黨派既享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範圍內的政治自由、組織獨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又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第四,最為重要的是中共同民主黨派之間的關係,不是西方那種執政黨與在野黨的關係,而是執政黨和參政黨、領導黨與友黨的關係;不是互相爭鬥或輪流坐莊的關係,而是既通力合作又互相監督的關係。
“參政黨”的概念是這次文件第一次明確提出來的。這當然不隻是一個概念問題,而是確定了中共與民主黨派的關係、確定民主黨派的政治地位問題,參政包括“四參”,即參加國家政權,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製定執行。我國民主黨派的參政也有其特點。其一,人民代表大會中有民主黨派的成員是代表或當領導人,但他們是按地區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不能以黨派名義進行活動,不搞議會黨團。人大也是民主黨派成員參政議政,發揮監督作用的主要機構,但人大是人民代表機關,是權力機關,不是各政黨政治協商的機關。它同政協不同,政協才是多黨合作、政治協商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二,人大和政協中,民主黨派成員占有適當的比例,保證大體維持現在的比例,不致下降。在六、七屆人大中,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愛國民主人士占18.2%;在六屆政協中,非中共黨員占60%,在七屆政協常委中,非中共黨員占65%。這種比例是根據各政黨的相互關係原則和實際情況,通過協商確定的,而不是通過西方式的競選決定的。其三,對擔任行政領導職務的民主黨派成員要求與中共擔任行政領導職務黨員標準一樣——幹部的四化標準;宗旨一樣——都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還有一點,一樣必須遵守政紀法紀。他們不是代表各自的黨派參加政府的。
(1990年9月)
原載《國際政治研究》199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