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三期矽肺病的工人,因病情嚴重,已完全喪失獨立生活能力,飲食起居確實需要扶助時,可按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發給護理費。

患二期矽肺、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的退休工人,病情嚴重,已完全喪失獨立生活能力,飲食起居確需人扶助時,可按有關護理費的規定發給一定的護理費;病情好轉,不需人扶助時,護理費應予停發。

166.職工患慢性鈹肺病後如何處理?

根據冶金部[1981]冶勞字第646號《關於鈹作業工人待遇問題批複》,職工由於從事鈹作業並確診為患慢性鈹肺病,有關勞動保險待遇,可以比照二期矽肺病的待遇處理。

167.職工患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退休時享受何種待遇?

關於患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的工人退休待遇問題,原國家勞動總局以[1979]勞總險字6號複函衛生部,規定患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的工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時,可以享受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退休時的待遇,不能享受患矽肺病工人退休時的待遇。

168.放射線科室工作人員患放射病後如何處理?

根據衛生部《複關於醫療放射線工作人員患放射病後的待遇問題》([1964]衛幹崔字230號)的規定,放射線科室工作人員患了放射病後,在治療和休養期間,工資、保健津貼照發;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按公費醫療規定報銷醫藥費、住院費,車船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治療無效而死亡的,按因公犧牲處理。

169.結核病院職工患結核病是否算職業病?

根據衛生部醫療預防司[1958]群字2992號《複函》的規定,在結核病院工作的人員患結核病不能算職業病。因為結核病是一種慢性傳染病,不是因從事某種職業引起的,各個部門、各種工作性質的人員都有可能患結核病。

170.職工死亡後發現患矽肺病如何處理?

根據原勞動部工資局[1963]中勞薪字第641號《複關於職工死亡後發現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處理的問題》和全總生活辦公室[1964]生活字第86號《關於患矽肺病職工死亡後待遇問題給廣西的複函》精神,職工死亡以後,經解剖確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兼肺結核病,並查明其曾有過長期接觸矽塵的職業史時,可以給予因工死亡待遇。但對其死亡前的待遇,不再重新處理。

患肺癌病職工死亡,死後透視發現患有一期矽肺病,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處理。

171.勞動者因工扭傷後患骨結核病能否按工傷處理?骨結核,是骨髓和骨關節部位被結合菌感染而引發的一種常見慢性病。結合菌通過血液循環而傳播,並不存在壓傷部位易感染問題。因此,原勞動部工資局在《關於因工扭傷後查出患有骨結核病症如何處理的函》([1965]中勞薪字第285號)中提出了處理原則,即:因工扭傷後,查出患有骨結核的職工,其因治療骨結核停工休養期間,不能按工傷待遇處理,可按病假待遇處理。

172.勞動者因有毒作業患職業病可享受工傷待遇和要求賠償嗎?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有無營業執照,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因有毒作業患職業病的勞動者都可享受工傷待遇,並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康複費、殘疾用具費、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死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保證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用人單位分立、合並,承繼單位應當承擔由原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承擔的補償責任。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應當依法從其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補償費用。

條例還規定,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