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1章 團幹部要了解的團員教育與管理知識(4)(1 / 2)

在開展“推優”工作中,團幹部一般應抓好三個方麵的工作:一是要在黨組織的指導下,堅持對團員進行黨的基本知識、黨的光榮曆史和優良傳統教育,引導團員加深對黨的認識,把加入黨組織作為自己更高的政治追求,自覺用黨員標準要求自己,靠近黨組織,積極要求進步。二是要主動協助黨組織搞好對團員中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查。要采取多種形式,對積極分子進行比較係統的黨的基本知識教育,幫助他們提高政治素質,端正入黨動機。要按照黨組織的要求,定期考查和了解積極分子的思想和工作情況,鼓勵他們發揚成績,克服缺點,不斷進步,並將考查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彙報。三是對經考查已具備條件的積極分子,應以團支部為單位,履行“推優”程序,有計劃地向黨組織推薦,一般每年推薦一次,或按黨組織的要求推薦。

“推優”工作以團支部為單位,在黨支部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進行。其具體程序是:

(1)召開團員大會,介紹申請入黨的團員情況,提出推薦標準。

(2)團員醞釀推薦對象,團支部委員會在對推薦對象進行全麵考查並征求黨支部意見的基礎上,討論確定推薦人選,填寫推薦表報上級團委。

(3)上級團委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團支部向黨支部正式推薦。團支部書記由上級團委直接向有關黨組織推薦。

團員管理和組織關係接轉

團支部是對團員進行管理的基本單位,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根據團章要求,結合不同時期團的任務,對團員提出嚴格的要求和分配一定的工作,並經常進行檢查督促。

(2)及時接轉團員組織管理。

(3)嚴肅慎重地做好團員離團、脫團、退團工作。

(4)嚴格執行團員的獎勵和處分製度。

(5)認真做好團員登記、統計工作。

(6)經常了解外來團員的情況,吸收他們參加團的生活和活動,密切與外出團員的聯係。

(7)關心團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團章規定:“團員有退團的自由。”團員提出退團,是允許的。但在實際處理過程中,要十分慎重,不能草率從事。經教育幫助後,提出退團要求的團員如果願意繼續留在團內,應當允許,並予以鼓勵;如果堅持退團,則應要求他向支部委員會遞交書麵報告,由支部大會通過宣布除名,並報上級委員會備案。對已經退團的青年,團組織仍負有對他進行幫助教育的責任。

團章規定:“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均被認為是自行脫團。”

按期交納團費,參加團的組織生活,積極做好團組織分配的工作,是一個共青團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如果一個團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團費,不過團的組織生活,或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說明他的組織觀念淡薄,已經喪失了團員的起碼條件。對於這樣的團員,團組織有理由對他的團籍問題做出處理。團的組織必須加強對團員的管理和教育,如果發現有的團員不交納團費,不參加團的組織生活,或不做團組織分配的工作,就要根據不同情況,及時做好教育幫助工作,不要等到連續六個月以後再去處理。在處理團員自行脫團時,一定要持慎重態度,要從實際出發,注意查明是否“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六個月”這兩個前提條件,決不可簡單草率地處理了事。

對於自行脫團的團員,團支部應在核實情況後,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除名,注銷其團員證,並報上級團委批準。批準後,應口頭通知本人。

團員自行脫團後,團支部應在團員花名冊上注明脫團,並寫明脫團日期;上級團委也應及時在團員登記冊上注明。

根據團章規定:“對於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章的團員,團的組織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以紀律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留團察看的時間為六個月或一年。團員在留團察看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青年入團的介紹人,其團員證應由團組織收回。留團察看期滿,改正了錯誤的,應當及時恢複其團員的上述權利,並將團員證發還本人;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團籍,不再發放團員證,並在團員花名冊上詳細注明。給團員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處分,必須經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給予團員開除團籍處分,由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團的縣級或相當於縣一級的委員會批準。如果受到處分的團員是上一級黨委管理的幹部,應將處分決定報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給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委員或候補委員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必須經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團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報其所在的委員會備案。